索 引 号 | H001/2021-41036 | 成文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 AXSD01-2021-0002 |
文 号 | 萧政办发〔2021〕3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工程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
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8号)、《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本区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管理及对从事计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主体责任人。有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开展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开展造价计价活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四条 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管办”)牵头负责造价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依法查处造价活动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管理,造价信息报送等具体事务工作。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审核监督。
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监督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建筑市场信息价格、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企业(行业)自行编制的经验性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能够用于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定等。因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特殊性,已编制的工程定额缺少对应内容的,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适用于本建设工程。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概算应根据初步设计、概预算定额(含概算指标)、费用定额、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及编制期的建筑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并合理地考虑建设期内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变化因素,防止留有投资缺口;
(二)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
(三)投标报价应当依据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四)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企业自主报价,由市场竞争形成。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施工图编制,不得作假。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建设工程招标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四)工程计量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五)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等费用;
(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七)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八)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九)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十)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十一)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十二)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十三)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十四)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文件。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进行核对并予以答复。合同对工程结算办理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咨询活动。未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咨询活动的,其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无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本系统、本行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在我区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接受造价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所承接业务的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执业准则的要求,客观、公正地提供服务,对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企业执业印章,具体承担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相关联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分支机构)不应同时承接同一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业务。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
(四)使用本企业以外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造价咨询业务;
(六)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七)伪造造价数据或者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泄露在咨询服务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九)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造价成果文件;
(二)在非实际执业单位注册;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造价成果文件;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六)泄露在执业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操作流程、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强执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造价管理内控制度,落实责任人员,对重大事宜应当实行集体决策,逐级签批。
第二十二条 区招管办应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档案,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抄报区招管办。
第二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和有关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协同监管。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使用本区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的资金且进入区级平台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8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