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42/2020-33439 | 成文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机构 | 区审管办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2020年10月29日至11月9日,关于对《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在萧山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网址:http://www.xiaoshan.gov.cn/art/2020/10/29/art_1229425089_1685536.html),具体采集采纳情况见下表。
公示反馈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
1 | “暂行办法”第八条“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技术、新工艺等特殊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测算编制补充计价依据。 | 采纳,已适当修改 |
2 | “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 不采纳。自行招标条件在其他文件中明确 |
3 | “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 采纳 |
4 |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 采纳 |
5 |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 | 不采纳 |
6 | “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等限制。” | 不采纳。根据省政府(2014)39号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备案。 |
7 |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 采纳 |
8 | 第六条 区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工程造价管理及投资控制制度、规定,会同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核监督 | 采纳 改为“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审核监督。” |
9 | 第九条(二)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 采纳 |
10 | 第十三条(十一)合同工期(增加)、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 采纳。作适当修改,取消了“施工”二字 |
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