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0-36620 | 成文日期 | 2020-11-28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 AXSD01-2020-0018 |
文 号 | 萧政办发〔2020〕55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施工合同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肃合同签订工作
1.本意见适用于采用招标方式的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省市重点项目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中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本区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或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2.招标人(合同签订后,改称为发包人)应当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承担合同审查与签订工作。
3.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合同签订后,改称为承包人)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由承办人员签订合同的,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合同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5.招标人应切实重视合同签订工作,严格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为依据审核、签订合同,合同不得出现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不一致的内容,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6.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也不得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7.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8.中标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在中标合同约定的可变更范围内,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承发包双方应当签订变更的书面协议,若解除合同的,承发包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二、规范合同签订内容
(一)加强施工合同文本以及专用条款的约束力
1.合同文本应当参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不得任意颠倒,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3.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双方应遵循萧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文件。
(1)工程量清单异议处理,按《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审管理细则》(萧财审〔2019〕363号)规定执行。
(2)工程变更的审批、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等,按照《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萧政办发〔2010〕87号)执行。
(3)施工期间因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材料价差调整,按《关于对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材料和人工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萧政办发〔2019〕52号)执行。
(4)合同价款结算审定主体,按《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造价审核分级分类管理细则》(萧政办发〔2019〕5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4.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结算(包括变更)造价,经审定,核减额超过施工单位送审造价5%的,其超过部分追加的审计费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5.合同的违约责任与奖惩措施,由承发包双方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合同中明确的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擅自更换上述人员或到岗率不足等的相应违约责任,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二)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履约担保中约定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根据《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三、强化合同内控管理
1.招标人应认真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专用条款。对价格调整约定、计量与支付约定、违约责任、风险范围划分、分包约定等可能影响投标报价及合同履约的实质性条款应予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委托相应资质的机构实行一编一审,并避免委托的编、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审核的结果经编制、审核双方确认并经相应核准主体核准后作为招标及签订合同依据。
2.招标人应建立合同内部审查制度。制定合同拟签稿审批流程或重大合同联议制度,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施工合同的拟稿,审核人须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合同的签批手续需留痕保存。
3.发包人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其人员应当与合同约定一致,若人员变更或到岗率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按其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处理。
4.在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原项目负责人有备案主管部门的,还应征得备案主管部门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承包人应及时将验收报告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5.发包人在现场管理中,如发现存在涉嫌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抄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四、做好合同履约评价
(一)履约评价内容
履约评价包括建设单位履约的评价、施工企业履约的评价和监理企业履约的评价,由合同主体方互相评价。
(二) 履约评价办法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履约评价分二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工程项目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50%左右时实施履约评价;第二阶段为工程项目建设主体五方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实施履约评价。其中第一阶段是否评价可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具体评价办法根据区招管办另行制定的规定执行。
(三)履约评价应用
履约评价可作为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资质资格管理、招投标管理、信用评价、通报批评、优秀企业评选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加强合同履行监管
1.发包人必须切实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承担起施工合同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检查和承包人相关违约责任考核,并将承包人违约情况报告区招管办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现场的日常督查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合同管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3.区招管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督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建设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凡发现施工项目存在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各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其它
1.本通知所涉相关文件内容如日后进行调整的,参照调整后文件执行,本通知不再另行发文修改。
2.未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参照本意见执行。
3.本通知自2020年12月28日起施行,由区招管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意见》(萧政办发〔2012〕131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