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H001/2025-78341 | 成文日期 | 2025-08-29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背景依据
我区于2015年7月13日出台了《杭州市萧山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续期办法(试行)》(萧政发〔2015〕60号),2019年3月28日,我区发布实施《杭州市萧山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续期办法(修订)》(萧政发〔2019〕17号),2022年10月24日,我区发布《杭州市萧山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续期办法》(萧政办发〔2022〕41号),2022年11月26日施行。该文件已实施近3年,实施至今,由于目前国际环境错综复杂,营商环境持续承压,企业普遍反映续期价格过高年限过短等问题严重影响企业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续期管理,促进我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在强化“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的基础上,适度降低续期价格系数及延长出让年限已迫在眉睫,因此需要对我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续期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办法》共七条具体措施和规定,主要涉及适用范围、不予续期的情形、办理程序、续期年限确定、出让金收取标准、不予续期的处置、其它事项等内容。
0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出让年限低于法定最高年限50年的即将到期或已经到期的工业用地。
02、不予续期的情形
已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或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实际用途与原批准的工业用途不符的,且未经批准临时改变用途的。
03、办理程序
土地使用权人向规划资源萧山分局提出续期申请,申请受理后,由规划资源萧山分局组织联审。发改部门核实项目产业导向等、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是否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等、经信部门核实亩产效益评定情况等、规划资源萧山分局核实项目具体规划情况等、镇街(平台)核实是否列入近期征迁计划、是否改变土地用途等,并出具书面意见。联审通过的项目,由规划资源萧山分局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准后,公示10日且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规划资源萧山分局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续期),受让人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规划资源萧山分局报区政府批准后作出不予续期决定。
04、续期年限确定
续期年限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年,并与首次出让年限及多次续期后的累加年限不得超过50年。年限的确定综合考虑产业导向、亩产效益、国土空间规划等方面因素。
05、出让金收取标准
本次土地使用权续期出让金标准按基准地价结合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乘以续期年期所对应的系数确定出让金。
06、到期未申请续期及不予续期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其土地使用权由规划资源萧山分局报区政府批准,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由国家无偿收回。尚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的,由规划资源萧山分局书面函告法院、债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土地使用权收回时,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处理,原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实施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出让年限低于法定最高年限50年的即将到期或已经到期的工业用地。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
四、注意事项
1、申请续期所需材料:①、续期申请报告(报告应注明土地使用权证书证号、土地使用权人、宗地坐落、使用权到期日期、本次申请续期面积、申请续期年限等内容)。②、建设用地初审意见表。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涉及企业已注销的提供相应的工商证明)。 ④、现状地籍测绘成果。⑤、关于申请续期工业土地产业现状情况说明。⑥其它相关资料。
2、到期后未续期或不予续期的法律后果:原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其土地使用权由规划资源萧山分局报区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
3、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土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土地使用权收回时,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原出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关键词解释
三线一单:“三线一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亩产效益:亩产效益评定是对企业生产效率和经济贡献的一种评估方法,可以分为A(优先发展类)、B(鼓励提升类)、C(帮扶升级类)、D(倒逼整治类)四类。
六、新旧政策差异
新政策主要就续期出让金标准、续期年限做出优化调整,具体如下表:
萧政办发〔2022〕41号文件规定 | 新文件调整 | |
续期出让金标准 | 1. A类企业按照基准地价的0.3倍收取出让金; 2. B类企业按照基准地价的0.5倍收取出让金; 3. C类企业按照基准地价收取出让金; 4. D类企业按照基准地价的1.3倍系数收取出让金。以D类续期后,下一续期周期仍为D类未提升的,以基准地价的1.7倍系数收取出让金,第三个续期周期仍未提升的以基准地价的2倍系数收取出让金。 | 1. A类企业按照基准地价的0.2倍收取出让金; 2. B类企业按照基准地价的0.3倍收取出让金; 3. C类企业按照基准地价的0.7倍收取出让金; 4. D类企业按照基准地价收取出让金。以D类续期后,下一续期周期仍为D类未提升的,以基准地价的1.4倍系数收取出让金,第三个续期周期仍未提升的以基准地价的1.7倍系数收取出让金。 |
续期年限 | 1. A类、B类年限分别为20年、10年; 2. C类,产业导向为鼓励类、允许类,最长续期3年;产业导向为限制类的,最长续期2年; 3. D类,最长续期为2年。 | 1. A类、B类年限不变; 2. 现行产业导向为鼓励类、允许类,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C类的宗地,以上情形一次续期最长为5年; 3. 现行产业导向为限制类、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C类的宗地;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D类的宗地;因产业调整等原因暂时空置的宗地,以上情形一次最长为3年。 |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
解读人:行政审批科,叶清
联系电话:0571-89615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