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H001/2025-78340 | 成文日期 | 2025-08-27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 AXSD01-2025-0011 |
| 文 号 | 萧政办发〔2025〕40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续期办法(2025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7日
杭州市萧山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续期办法(2025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工业用地出让续期工作,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布局,督促企业规范用地,促进我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出让年限低于法定最高年限50年的即将到期或已经到期的工业用地。
二、不予续期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
1.已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或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
2.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
3.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4.实际用途与原批准的工业用途不符且未经批准临时改变用途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续期但用地单位有使用需求的,以下情况可以租赁方式办理:
1.已列入征迁计划的宗地,暂不实施征迁的;
2.同一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部分土地已到期或同一企业多本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部分宗地已到期不予续期的。
三、续期的办理流程
1.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向规划资源萧山分局提出续期申请。
2.联审。续期申请受理后,由规划资源萧山分局组织联审。发改部门核实项目产业导向等,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是否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等,经信部门核实亩产效益评定情况等,规划资源萧山分局核实项目具体规划情况等,镇街(平台)核实是否列入近期征迁计划、是否改变土地用途等,并出具书面意见。
3.报批。联审通过的项目,由规划资源萧山分局报区政府审批。
4.公示。区政府批准后,公示10日且不少于7个工作日。
5.签订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规划资源萧山分局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续期),受让人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6.权属登记。受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由规划资源萧山分局报区政府批准后作出不予续期决定。
四、续期年限
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年,并与首次出让年限及多次续期后的累加年限不超过50年。
续期年限按以下方式确定:
1.现行产业导向为鼓励类或允许类、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A类的宗地,并同时符合详细规划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的,一次续期最长为20年。
2.现行产业导向为限制类、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A类的宗地; 产业导向为鼓励类或允许类、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B类的宗地;以上情形一次续期最长为10年。
3.现行产业导向为限制类、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B类的宗地;现行产业导向为鼓励类、允许类,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C类的宗地;以上情形一次续期最长为5年。
4.现行产业导向为限制类、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C类的宗地;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D类的宗地;因产业调整等原因暂时空置的宗地;以上情形一次续期最长为3年。
评价等级原则上参照续期办理时最近二年评价中最低等级。
同一不动产证(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存在两个以上到期时限或同一企业同区块范围内存在多本不动产证(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到期时限相差在5年内的,可一并提出续期申请,续期后的证内各部分宗地到期年限应保持一致。一宗地同时出现多个续期年限标准的,按最短年限标准执行。
续期出让年限起算点以不动产证证载时间为准。
以租赁方式办理手续的,一次最长年限为5年。
五、续期出让金标准
按基准地价结合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乘以续期年期所对应的修正系数(对照《不同年期续期出让金标准表》)缴纳出让金。如遇基准地价调整,则相应调整。
1.A类企业按照基准地价的0.2倍系数收取出让金;
2.B类企业按照基准地价的0.3倍系数收取出让金;
3.C类企业按照基准地价的0.7倍系数收取出让金;
4.D类企业按照基准地价收取出让金。本次政策发布D类续期后,下一续期周期仍为D类未提升的,以基准地价的1.4倍系数收取出让金,第三个续期周期仍未提升的以基准地价的1.7倍系数收取出让金。
土地续期出让金按年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收取。
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费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六、不予续期的处置
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其土地使用权由规划资源萧山分局报区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收回时,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原出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交还土地及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在规定期限内土地使用权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划资源萧山分局应依职权注销。
土地使用权收回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镇街平台负责劝退;拒不交还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收回的土地及土地上腾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纳入政府储备,由规划资源萧山分局负责管理,可以委托所在镇街(平台)具体管理。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施行前的续期时段出让金标准按原不同时间段颁布的续期文件规定的出让金标准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萧山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调整的,按新的基准地价执行,修正系数不变。
本办法由规划资源萧山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未尽事宜由规划资源萧山分局制发相应指引或操作手册等加以明确。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萧山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续期办法》(萧政办发〔2022〕41号)同时废止。若遇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萧政办发〔2025〕40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续期办法(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