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9/2025-78196 | 成文日期 | 2025-08-25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 | 主题分类 | 工商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对我局制定的《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标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状况并进行动态管理”;第三十二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适时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结合工作实际,对2025年6月1日前由我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起草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
从2025年7月2日开始,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明确了本次清理的重点:根据上位法提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继续有效的清理建议,逐项研究梳理,确保应改尽改、应废尽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所替代,或者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失效、废止或者主要内容被修改的,或者主要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予以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不一致但主要内容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施行的,或者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协调,或者部分内容操作性不强应细化完善的,要予以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继续有效。通知各责任科室报送清理意见,审核、汇总清理意见,形成《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5年8月1日在萧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建议反馈。经合法性审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制定主体合法、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清理结果审议稿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四、主要内容
通知正文公布了我局对2025年6月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其中:3件继续有效,1件拟修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萧市监 [2018] 54号 关于印发《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萧市监 [2025] 15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萧市监 [2025] 25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关于加快推动创牌创优 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平台经济战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萧市监 [2015] 161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注册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施行时间
该通知自2025年9月20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 徐丽芳
联系方式:0571-83899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