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8/2025-77336 | 成文日期 | 2025-07-15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AXSD10-2025-0003 |
文 号 | 萧民〔2025〕49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红山农场:
为落实《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和《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健全高龄及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杭民发〔2024〕142号)要求,完善高龄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制度,现结合萧山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与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区户籍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下同)和困难家庭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
1.高龄老年人。80至89周岁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9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150元。
2.困难家庭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下文简称低保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下文简称低边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失能等级评估结果为中、重度失能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
高龄老年人补贴、困难家庭老年人补贴就高享受。
(二)养老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区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家庭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购买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
本区户籍低保家庭、低边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中,失能评估等级为重度失能的每人每月1175元、中度失能的每人每月825元。低保家庭轻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25元。低边家庭轻度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62.5元执行。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萧山区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家庭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二、认定与复核
(一)养老服务补贴。低保家庭老年人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由户籍地或常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申请。困难家庭老年人中的低边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补贴对象的认定程序,依照下文“养老护理补贴”执行。
(二)养老护理补贴。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经老年人失能等级评估后,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示和审批流程,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由区民政部门每月比对确认后,随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动态调整。
补贴对象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2476-2022)进行失能等级评估,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的重度失能等级评估结论可用于补贴对象的失能等级认定。补贴对象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失能等级。补贴对象新增的或失能等级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定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低边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发放与提供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应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
老年人按服务目录支付给服务机构的电子积分,由区、镇(街道)根据实际使用的积分数量按承担比例与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清算。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积分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
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的银行账户中。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和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享受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
原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先按照原有标准继续享受服务,归类为养老护理补贴,与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后续根据实际,结合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动态管理。自理能力评估为重度的,享受每人每月375元的养老护理补贴,自理能力评估为中度的,享受每人每月200元的养老护理补贴,自理能力评估为轻度的,享受每人每月125元的养老护理补贴,自理能力评估为完好的,次月起暂停养老护理补贴。区级以上劳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含部分60周岁以上老年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人员)等特殊困难老人就高享受。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服务供给。区民政局指导各镇(街道)加强养老服务保障,合理制订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目录,加强养老服务供给,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服务供应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资金保障。区、镇(街道)要保障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和失能等级评估等必要的工作经费。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根据服务支出由区和镇(街道)按照承担比例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渠道列支。老年人失能等级评估所需资金,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的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承担,其他按原渠道由区、镇(街道)财政自行承担。
六、绩效与监管
(一)提升绩效管理。区民政局负责审核拨付项目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安排和落实预算资金,对区民政局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区民政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各镇(街道)按相关规定要求对高龄及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同步报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作为区级补助资金下拨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工作监管。区民政部门指导镇(街道)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补贴的发放,加强与医保、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协调对接,做到不漏发、不重复发放,杜绝出现挤占、挪用、截留和套取。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做好服务费用的结算。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文件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自2024年7月1日起相关补贴标准参照本文件执行。已有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按本文件执行。《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萧 民〔2021〕58 号)、《关于新增居家养老基本保障对象中轻度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的通知》(萧 民〔2022〕64 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5年7月15日
萧民{2025}49号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关于健全高龄及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