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5-61448 | 成文日期 | 2025-06-06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 AXSD01-2025-0005 |
文 号 | 萧政办发〔2025〕26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红十字关爱生命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6日
关于推进红十字关爱生命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构建新时代红十字关爱生命工作体系,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践行红十字会“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宗旨,根据《关于加强红十字生命教育工作的意见》(中红字〔2024〕13号)、《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将生命教育深度融入红十字主责主业
(一)实施“救在身边+生命教育”行动。
大力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扩大培训覆盖面。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组织公众参与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坚持公益培训为主,加大普及培训力度。规范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流程,严格“四统一”(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大纲、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书管理)标准,确保培训质量。大力推进公安、综合行政执法、教育、文旅、应急救援、消防、体育、交通运输、养老等重点行业应急救护培训。统筹推进全区公共场所及人群密集地区自动体外除颤仪(AED)设置单位应急救护培训工作,鼓励社会公众学急救、会急救、敢急救。
(二)实施“防灾减灾+生命教育”行动。
不断筑牢生命安全防线,定期开展防范灾害风险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在“5·8红十字博爱周”“5·12国家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国际减灾日”等重要节日,举办各类活动,面向广大群众开展防灾减灾技能培训,提升宣教工作科学性、权威性,增进社会公众安全知识普及。针对各类水域风险防范,开展防溺水专项行动。
(三)实施“爱心相髓+生命教育”行动。
开展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公益宣传,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命理念。切实做好造血干细胞捐献登记入库和慰问救助等工作。不断提高捐献活动的知晓率,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加入“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依法落实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其直系亲属的临床用血政策。进一步将生命教育融入志愿服务工作,推动知识普及进校园、进村(社)。
(四)实施“生命接力+生命教育”行动。
完善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者缅怀纪念和困难家庭人道救助等社会褒奖激励政策,努力扩大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协调员和志愿者队伍。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宣传进医院、进高校、进企业、进村(社),倡导生命接续理念,增强群众参与感认同感,培育公众健康向上的生命价值观。
(五)实施“养老服务+生命教育”行动。
在养老服务中融入生命教育,面向老年人、养老服务从业者广泛传播健康、科学、文明的生命理念和人道价值,努力提升老年群体生命质量。在养老志愿服务、关爱行动中开展生命教育。
(六)实施“人道救助+生命教育”行动。
统筹人道力量,动员社会资源,支持帮助受自然灾害等影响群众及大病人群弱势群体,保障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积极动员各类社会资源,合理拓展救助项目和救助规模,特别是要各级联动做好“博爱萧然互助基金”项目等救助类项目。
二、保障救助、捐献(赠)者权益
(一)红十字救护员。
1.红十字救护员应经过应急救护培训并取得《红十字救护员证》。红十字救护员在工作时应佩戴红十字相关标识,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可享受《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规定的待遇。红十字救护员在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救援活动时,各级红十字会应给予救护员一定的物质补贴,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红十字会条例》《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和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急救技能培训实施细则,鼓励具备应急救护技能的个人参与应急救护服务。自愿实施应急救护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3.根据《浙江省红十字会办公室关于褒扬红十字应急救护现场施救者的通知》(浙红办〔2020〕3号)、《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对实施现场施救的红十字救护员、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师进行精神褒扬,予以慰问、赠送鲜花、荣誉证书、锦旗等,对施救者救护行为和典型事迹进行采访报道,按程序推荐申报“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加分”,推荐各级各行业先进。红十字救护员、师资且非医护专职人员,实施现场心肺复苏应急救护并施救成功,由区红十字会给予奖励1000元。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造血干细胞捐献者。
1.做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慰问工作。
(1)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慰问。给予捐献者一次性慰问金4000元(捐献者为民政在册的低保人员的,慰问金为8000元)和因捐献需要产生的必要的交通差旅补助。
(2)全程做好关心关爱。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捐献过程中,区红十字会做到全程关心陪同,并给予实物慰问。
(3)爱心回访。区红十字会对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进行捐献后“爱心回访”;每年9月世界骨髓捐献者日开展全体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慰问活动。
2.切实关心捐献者家庭。对捐献者或其配偶生育后看望慰问。对捐献者、捐献者家庭遭遇意外(患重疾或其他困难情况)及时开展走访慰问。
3.关爱捐献者身体健康,捐献前及捐献后半年进行体检。
4.符合申请资格的捐献者,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5.捐献者享受“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献血者”的待遇。
6.捐献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萧山好人”、区美德标兵等宣传选树活动。
(三)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者。
1.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由红十字会和卫健系统参与完成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的捐献者,联合上级红十字会对其家庭进行人道慰问: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庭,每户给予慰问金2万元;角膜或遗体捐献者家庭,每户给予慰问金1万元。定期做好慰问,做好缅怀纪念活动。
2.按照浙江省红十字会、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捐献者丧葬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浙红〔2012〕19号)精神,捐献者免费享受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捐献者家庭享受相应补助政策。
3.捐献者的直系亲属如需接受器官移植手术,在轮候时给予合理的优先权。
4.对捐献者发生家庭生活困难或遭遇突发事件确需救助的,纳入年度红十字博爱送温暖活动慰问。
(四)爱心捐赠者。
企业和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的爱心款,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三、明确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入开展“红十字关爱生命”工程,并作为宣传“最美精神”的重要抓手,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形成合力,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共同推进关爱生命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大力弘扬和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将红十字救护员、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遗体)捐献者、爱心捐赠个人纳入各级各行业先进评选范畴。将红十字精神纳入全区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与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最美精神”紧密结合,以“寻找最美红十字人”为主题,选树一批救护员、捐献者、捐赠者等最美典型,广泛宣传其感人事迹,使更多的爱心人士关心、支持和参与“红十字关爱生命”工程等活动。
(三)加强统筹推进。
将“红十字关爱生命”工程纳入重点工作计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辖区、系统活动所需的各项经费,明确工作任务,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关爱生命工作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25年7月7日起施行,由区红十字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