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5-61189 | 成文日期 | 2025-05-27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 AXSD01-2025-0003 |
文 号 | 萧政办发〔2025〕20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加快金融创新发展助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7日
杭州市萧山区加快金融创新发展助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施细则(修订)
为深入推进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全面构建与萧山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的金融支撑体系,根据杭政办〔2023〕2号文件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大力发展新兴金融
(一)集聚发展金融总部
1.新增法人金融机构的实收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新增地方金融组织的实收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获得补助后以货币形式单次进行增资扩股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上述标准对增资部分给予一次性补助。
2.新增法人金融机构一级(省级)分支机构或专营机构、功能总部(非独立法人),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3.对获得B轮及以上风险投资且估值在5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按照实收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风险投资机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二)稳健发展私募基金
4.对实际管理规模5000万元(含)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按其实际管理费收入的2%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实际规模1亿元(含)以上的私募基金企业,按经营业绩(含所管理基金)的1%和所得额的5%之和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本条与第4条当年不同时享受。
6.实际管理规模5000万元(含)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辖内所管基金在上一完整会计年度投资业绩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项目实际退出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投资业绩每提高1000万元,补助金额增加30万元,当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本条与第5条不同时享受。
7.对获得境外合格投资者试点资格(QFLP)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按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鼓励扩大在萧投资
8.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所管基金投资辖内产业项目(上市公司定增除外)1年以上的,对管理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一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管理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若基金有区政府产业基金出资并明确返投比例要求的,应实现返投要求后方可享受该条政策。
(四)支持金融人才发展
9.对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人才分类评价中给予支持,按其实际发展情况,给予萧山区F类人才授权认定名额。
10.支持具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等资质的金融从业人员,以及实际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私募股权基金主要合伙人或负责人,申报萧山区F类人才。
二、鼓励开展直接融资
11.鼓励企业积极开拓直接融资渠道,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按照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额(包括首发和再融资)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2.对新增已在资本市场实施首发融资的企业按实收资本的2%给予补助,后续若有再融资的,可按第11条内容享受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3.对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并购金额不满5亿元的补助100万元;5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的补助2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
三、发挥融资担保功能
14.对小微、三农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和小微企业的汇率避险担保业务,按年日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对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债券融资担保业务,按年日均担保余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业务,按年日均担保余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对“5213”计划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年日均担保余额的4%给予风险补偿。
知识产权融资企业、“5213”计划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由区市场监管局和区科技局认定,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
15.享受风险补偿政策的融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获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年(含)以上,符合《浙江省融资担保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合规经营要求,年审合格;准确、及时向工信部“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和浙江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报送运行监测统计信息;小微、三农、科技、人才创业、知识产权等融资担保业务的年日均担保余额占业务量的50%(含)以上;平均融资担保业务年化费率不超过同期人民币贷款LPR的50%。
16.同一笔融资担保业务只能享受以上其中一项风险补偿,不得重复补偿。以下业务不得享受风险补助:购房、汽车等各类消费性及其他担保业务、区外的融资担保业务;单笔年化费率超过同期人民币贷款LPR利率50%的业务;除知识产权担保外,单户贷款担保额超过1000万元的业务。
四、开展银行年度评价激励
17.每年根据评价指标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结果为A的,各补助20万元,数量不超过5家;评价结果为B的,各补助15万元,数量不超过7家;评价结果为C的,各补助10万元,数量不超过9家。对法人银行金融机构依法依规给予10万元补助,与评价奖励不重复享受。
18.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信贷投放总量、信贷投放结构、重点领域支持、部门评价等方面,具体指标体系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政府年度重点任务制定和调整。
五、附则
19.本实施细则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承担全省分支机构管理职能的省级分支机构或经总部直接授权的专营机构或功能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的金融企业。私募基金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并纳入监测的私募投资机构,包括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企业。金融科技企业是指主要运用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生物识别等技术为金融企业提供智能信贷、信用甄别、风险管理、资产定价、市场营销、支付结算、智能投顾等服务的企业。
20.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实施,按政策内容分别会同镇街平台及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其中,第11、12、13条实行随报随兑,其他政策条款由区政府办公室及时组织申报兑现。
21.若与杭州市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一类型的,区级财政承担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
22.本实施细则中除第1、4、5条外,实行刚性兑付,其中第1条金融总部补助可分三年兑现。
23.企业在申请本实施细则规定政策资金过程中,要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4.企业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期间,依照有关规定不得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资金。
25.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杭州市萧山区加快金融创新发展助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施细则》(萧政办发〔2023〕91号)同时废止。2025年1月1日至6月26日,符合本细则扶持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本细则执行。
萧政办发〔2025〕20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加快金融创新发展助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