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3/2025-61051 | 成文日期 | 2025-05-19 |
发布机构 | 区住建局 | 统一编号 | AXSD16-2025-0001 |
文 号 | 萧住建建〔2025〕115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有关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现将《萧山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19日
萧山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6年)》文件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加强检测机构行业自律,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我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明显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萧山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
四、在萧山区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萧山区检测信息申报系统”进行信息录入登记,包括企业资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职称和资格证书,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等信息。检测过程原始影像记录、检测数据、检测报告应同步上传“萧山区检测信息申报系统”接受监管。
五、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赋予检测基础分数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和业绩进行加减分数。
六、良好信息指检测机构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获奖、科技创新及受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表彰,所形成的良好信用信息。检测机构存在《检测机构良好信息加分标准》(附件1)良好信息的进行加分,每一类型加分不超过该类型的最高分;加分项累计最高为10分。同一机构同一内容不同级别良好信息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七、不良信息指检测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罚(处理)等所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检测机构存在《检测机构不良信息扣分标准》(附件2)不良信息的进行扣分,同一机构的同一事项涉及多个扣分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扣分,不作累计扣分。
八、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信用评级周期为1个年度,每年度第1个月对上一年度所有检测机构进行综合信用评级。
A级: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为90分以上(不含90分),且无严重失信行为;
B级: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为70(不含70分)~90分(含90分),且无严重失信行为;
C级: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为60(不含60分)~70分(含70分),且无严重失信行为;
D级: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为60分(含60分)以下,或有严重失信行为。
九、检测机构及人员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录入该信息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经本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录入该信息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收到的异议进行审查、核实,如情况属实,上报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核后及时予以更正。
十、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市场准入、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钩,实行差异化分类监管。
(一)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检测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民生公益项目优先使用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检测机构。
(二)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的检测机构,采取正常监管措施,促进其提高自身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
(三)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检测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频次,作为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
(四)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检测机构,列为重点监管、执法检查必查、提高抽查比例、实施行政许可重点审查对象,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扶持对象;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检测机构,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十一、检测机构有以下不良信息(严重失信行为或出具虚假报告)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严重失信)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严重失信)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严重失信)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严重失信)
(五)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或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期间继续对外出具检测报告的;(严重失信)
(六)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严重失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严重失信)
(八)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虚假报告)
十二、本办法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原《萧山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萧住建建〔2019〕13号)同步废止。
萧住建建〔2025〕115号关于印发《萧山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