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83/2025-60147 | 成文日期 | 2025-03-31 |
发布机构 | 新街街道 | 统一编号 | AXSD99S-2025-0001 |
文 号 | 新街发〔2025〕7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行政村:
现将《新街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萧山区人民政府新街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31日
新街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杭州市萧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萧政办发[2022]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新街街道农村住房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适用于街道绕城范围以外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住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调剂等。绕城范围以内原则上不再进行建房审批。
(二)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禁止不符合本村村民建房条件的人员在该村购置农村建房用地。
二、基本原则
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由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宅基地审批和村民建房管理要按照“数字浙江”和农民建房一件事联办工作要求,将宅基地申请、审批、监管和验收等全过程纳入数字化管理系统。
三、职能划分
(一)街道城建办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用地审核、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监管和风貌管控工作,建立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一起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资格核查、建房人口数核查、材料报送、宅基地有序安排、村民自治管理、宅基地日常监管及农民建房等相关工作。落实动态巡查管控,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报告。
(三)街道纪工委负责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监管,充分发挥村级纪检委员作用,督促各村建立落实村级组织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对失管失察、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进行查处。
四、申请管理
(一)申请主体: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申请时户内有资格权人员必须全部登记在册。
本办法所称的户,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清册为依据,结合公安户籍落户信息等认定的农村家庭户。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兼顾公序良俗和村规民约,保护好家庭成员的权益。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未申请过宅基地且在本村无自有住宅(含继承取得)且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无房户;
2.因析产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且分户后无房的;
3.因政府、集体建设或项目建设、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4.原有住房属于危旧住房需拆除重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1.建房选址不符合相关规划的;
2.不具备分户条件申请宅基地的;
3.除按规定调剂外,将农村宅基地出租,或以出卖、赠与等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农村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等再申请的;
4.原有住宅未拆除的;
5.已享受村集体住房保障的特困供养人员;
6.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可以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自宅基地批准之日起两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
2.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3.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五)闲置利用:坚持“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制原则,依法依规有效盘活农村闲置住宅和宅基地,优化农村资源配置。
1.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核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闲置住宅可调剂给本村无房户或置换给住房困难户。不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人不得进行调剂。禁止以调剂之名变相买卖农村宅基地和房屋。
2.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村集体按照集体资产的处置权限与程序对闲置住宅、宅基地等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经营,发展旅游民宿、健康养老、文化创意、仓储等新产业新业态,拓宽村集体增收渠道。
五、批建管理
(一)农民建房通过萧山区宅基地管理审批系统进行线上审批。
(二)农户申请农村建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申请由户主为代表提出,户主由家庭自主申报确定,一般应由有申请建房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担任;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含配套费,建房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承诺金缴款凭证复印件);
3.农户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标明具体尺寸的农村住房设计施工图或标准总平图(含建房农户签字,村委复核尺寸后签字盖章);
5.分家析产协议书(涉及分户的需提供);
6.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的书面意见(会议纪要复印件);
7.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的书面意见(会议纪要复印件);
8.村民建房四至踏勘表;
9.建房户与建筑工匠(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含工匠证复印件);
10.原旧房拆除或收回的,需提供旧房拆除或旧房交村集体统一管理、旧房调剂给其他村民等证明原件一份(涉及旧房处置的需提供);
11.其他依法或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证明。
(三)建房审批及建设监管流程如下:
1.申请。农户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含调剂申请),同步由街道委派第三方测绘单位对申请建房区域进行土地性质核准。
2.审核。对建房区域土地性质符合要求的农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审核,经审核符合建房或调剂条件的,应将宅基地使用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会议通过后在村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公示有异议的,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街道递交申请材料并在萧山区宅基地管理审批系统上按要求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3.审批。街道城建办在收到建房申请材料后进行材料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组织人员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审批办结时限自街道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丈量批放。申请人取得相关审批证书,并与建筑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后,应预约申请定点放样。街道应当自收到建房放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城建办牵头,建管员、村级宅基地协管员、驻村城管、第三方测绘单位等人员到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5.过程监管。各村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建房农户应当将确定的基槽验收、起墙、一层结顶验收、二层结顶验收,整体竣工验收时间事先告知或者经由村(居)民委员会告知街道。街道届时派员到场监督并形成记录。
6.竣工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街道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委托第三方测绘单位实施竣工测绘,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规定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7.档案归档。街道城建办负责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在每年度末将当年的建房审批材料移交党政办归档。
六、建造标准
(一)农户自建房应符合以下标准:
(1)独立式住宅和联立式(两户联建)住宅每户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外包计算,下同)不得超过130平方米(投影面积包含外挑,下同),原则上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底层不得设架空层,后檐高度不超过10.5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超过13.5米。
(2)多户联排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后檐高度不超过12.1米(含架空层高度),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超过15.1米。
(3)多层叠式排屋上下二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6层,底层可以设架空层供二户共用,后檐高度不超过22米(含架空层高度),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超过25米。
确因规划、周边环境等客观因素无法满足上述标准的,需进行方案论证后方可实施。
(二)原则上不得建造地下室,确因周边环境等因素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需进行方案论证后方可实施。
(三)工匠要求:落实住房建设工匠持证上岗制度,农村住房建设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农村住房建设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鼓励建房农户选择星级评价高的工匠进行施工。
(四)建筑物与周边邻居间的间距应严格服从村庄规划,并遵照村规民约,同排做到不超前、不超高,留足外架、检修、消防等间距及采光距离;严格控制外挑,外挑的投影面积须计入建筑占地面积。
七、监督管理
(一)落实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责任。村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同时落实1名宅基地协管员,落实监管直接责任,及时掌握本片农户建房动态。必须每周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确保建房农户按照本办法施工建设,第一时间发现违法建设、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并报告。
(二)落实动态巡查监管。对丈量批放、施工关键节点、竣工验收整个建房过程实行“六到场”监管制度,确保农户按照审批方案进行建设。
(三)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房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信访,所在村委要第一时间处理,严禁越级信访,做到纠纷、信访不出村,必要时可以通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处理,多次处理无效后再逐级汇报处理。针对建房信访矛盾突出,纠纷较多,属地又未能进行有效化解,或新增违法建筑较多的村,将暂停该村的农村建房审批。
(四)实施挂牌施工。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经批准后,由街道将该户的申请宅基地建房审批情况在建房点挂牌公示,建房公示牌由街道统一制作,统一规格尺寸,统一标准填写建房公示牌。公示牌上可扫码,扫码后可查看内容包括建房户主、家庭成员信息、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造层数、承建人、审批时间、原有宅基地处理情况、监管责任人员和监督电话等。建房公示牌必须放置在建筑立面视线可及范围内,时间应从施工开始之日至竣工验收后止。
(五)实行建房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承诺金制度。由各村向建房户收取建房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承诺金每户9万元,确保建房面积、高度、式样、建筑垃圾处置等都按相关规定执行。建房户分别在一层结顶、二层结顶、整体完工后经村、街道两级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意见表后各退还承诺金3万元。未按要求建造的,要求限期整改,未及时完成或拒不整改的,暂停建房,并由村集体组织没收建房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承诺金。对于家庭困难等特殊情况户,提交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
(六)实行配套费缴纳制度。由各村向建房户收取建房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原则上原址翻建的配套费区间为3千元-6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各村实际,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下同),异地新建的配套费区间为2万元-10万元,配套费一次性缴纳,不再退还。对于家庭困难等特殊情况户,提交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
(七)承建责任。建房人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相关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八)加强执纪问责。街道纪工委监察办畅通线索举报受理渠道,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街村两级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农民建房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如违规审批、批建不符、违规收费以及在审批、建房、监管、验收等全过程中出现的吃拿卡要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教育一起,绝不姑息。
八、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萧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村民建房四至踏勘表
4.萧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 新街街道农民建房接电联系单
7.新街街道农民建房告知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9.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
10.萧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关于印发《新街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