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3/2025-60746 | 成文日期 | 2025-04-22 |
发布机构 | 区经信局 | 统一编号 | ASXD03-2025-0001 |
文 号 | 萧经信发〔2025〕9号 | 主题分类 | 宏观经济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钱江世纪城、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红山农场和区相关部门:
《萧山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5年4月22日
萧山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和全市持续打造五大产业生态圈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制造业大区和民营经济强区本底优势,加快建设“2+3+X”先进制造业集群体系,全力推动新型工业化,根据《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萧山区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若干政策意见》(萧委〔2025〕5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持续打造萧山区先进制造业集群
1.持续推动优势产业提能造峰。持续强化纤维新材料、汽车零部件两大优势产业集群建设,每年度评估纤维新材料、智能汽车两大集群企业发展情况,按照产出、增长、创新、荣誉等综合评定分成三个梯队,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激励。
2.加强培育新兴产业聚能起势。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企业、数字经济企业梯队培育,每年度评估战略性新兴企业、数字经济企业发展情况,评定“雁阵梯队”,按照企业成长度分成四个梯队,对各梯队内成长度较好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80 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激励。全年安排不少于4000万元生物医药产业扶持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创新研发及产业化提升等。
3.加快布局未来产业积能释潜。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人工智能、低空经济、人形机器人、合成生物等未来产业加快发展,提前布局未来网络、公共算力等新型基础设施。
二、持续激发制造业内生发展活力
4.鼓励工业投资项目扩容提质。重点支持产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按核定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激励,认定为新兴产业的按核定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激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符合产业导向的优质项目经评审认定后,按核定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激励,单个项目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5.保障优质内生裂变项目落地增效。每年安排不少于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制造业优质内生裂变项目落地。依托萧山现有国企旗下优质产业空间、政府性产业基金、高能级科创平台,不断拓展内生裂变保障内容,在厂房楼宇、产业基金和科创赋能等方面提供增值保障。
6.推动镇街工业园区提升发展。以拓展发展空间、完善配套设施、健全服务体系为工作重点,高起点、高标准推动镇街工业园区发展,激发镇街工业发展潜力。每年安排0.9亿元用于支持经确定的重点镇街工业园提升发展,认定3个区重点镇街工业园区,每个园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鼓励和支持其开展基础设施改造、连片联合有机更新、新建标准厂房、存量空间返租、要素资源指标购买、专业服务机构引入等。另安排 0.3 亿元,根据全区镇街工业园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对前 20%的园区予以激励,按 600 万元、450 万元、300 万元标准予以分档激励。
7.支持小微企业园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小微园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园区,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万、30万、100万元、120万的激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园区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激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激励;对新认定省、市、区专精特新产业园,给予运营主体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省级小微园区或省市区三级专精特新园区内新升规1家工业企业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资金激励,新培育或区外引进1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15万元、15万元、20万元资金激励。
三、持续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8.支持龙头企业卓越领航。对首次上榜《财富》世界500强企业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激励。对首次被评为省雄鹰企业、市鲲鹏企业的工业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激励。
9.支持优质企业专精特新。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晋档差额”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激励。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激励。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对标提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10.支持小微企业升规提质。对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上规后连续3年保持在规的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对大企业(大集团)业务部门、分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转为独立法人企业并首次上规的工业企业,新建投产升规的工业企业,首次升规的(含区外引进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三者满足其中一项的,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激励。
四、持续推动实数融合走深向实
11.鼓励企业数字化改造升级。对经认定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智能工厂项目,按核定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的20%予以激励,单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5000万元。对不新增设备的数字化应用(行业轻量化软件应用、人工智能应用),通过线上“数字赋能券”的形式予以激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支持数字化服务供给,对经评定的优质数字化工程服务商予以每家30万元激励。
12.鼓励标杆引领建设未来工厂。对新评定为省级“数字车间”、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未来工厂”、工信部智能工厂认定的企业按晋档差额,分别给予100万、150万、300万、500万元的激励。
13.推动AI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强化普惠算力供给,每年安排“算力券”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每家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智算服务金额的30%发放“算力券”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可适当提高上限。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激励。
14.支持数字经济攀高提质。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开展行业权威资质认证。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企业,按“晋档差额”分别给予15万元、35万元、60万元激励;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DCMM)二级、三级、四级评估认证的企业,按“晋档差额”分别给予15万元、35万元、60万元激励;对通过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企业,按“晋档差额”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激励。对新入选省级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经济楼宇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激励。
五、持续释放企业创新强劲活力
15.支持企业建设高能级科创载体。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1000万元激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平台(企业)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激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激励(分中心减半)。
16.加强工程师和技能型人才队伍建设。对授权企业与区内外职业院校合作办班培训的,给予授权企业每人每期培训费用一半的激励,每人每期不超过2500元。对入选区“青峻工程师”“卓越工程师”的,按“晋档差额”分别给予工程师所在企业5万元、10万元科研经费激励用于培育入选工程师;培育考核通过后,按“晋档差额”分别再给予每人5万元、10万元的激励。对年末社保缴纳总人数达30(含)人以上的制造业企业高层次人才覆盖面达到10%、15%、20%的,按“晋档差额”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20万元激励。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制造业企业年自主认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30名以上的,按3000元/人给予激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7.支持企业创新成果首试首用。对新获得国际、国内、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项目、新材料首批次认定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激励。鼓励自主软件推广应用,对获得国内、省内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激励。
18.支持企业开发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对获得国家绿色设计和入选“浙江制造精品”的,每个产品给予20万元激励;经鉴定验收的国家、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个新产品(技术)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激励;对入选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每个产品给予10万元激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9.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绿色低碳工厂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激励。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零碳工厂企业、效能“领跑者”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激励。对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每家给予8万元激励。
20.鼓励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单个节能减碳项目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减碳量100吨以上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10%予以激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附则
1.本实施意见支持对象为在萧合法经营的企业和单位。当年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重大责任事故等负面清单事项的企业和单位,不享受本政策。
2.激励资金含市、区两级资金(不包括已明确激励对象的市级资金),上级激励项目要求区级共同承担的,根据上级要求给予激励,同一(同类型)事项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和“晋档差额”原则执行。
3.荣誉、资质、服务类扶持政策刚性兑付,技术改造和数字化改造项目资助三年统一清算。
4.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5月22日起施行。2025年1月1日至5月21日期间,符合本实施意见支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实施意见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