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8/2025-60618 | 成文日期 | 2025-04-23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浙民事〔2015〕23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提升我区公墓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对象、管理内容、建设管理流程、部门单位职责、日常管理要求等部分。
(一)明确管理对象。全区范围内的所有公墓,具体包括:1.经省民政厅审批的经营性公墓;2.经民政、发改、规资、农业等部门审批的公益性公墓、立体存放室;3.实行闭园管理的未经审批历史遗留集中埋葬点。
(二)明确管理内容。《办法》中重点管理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立体存放室);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擅自修改公墓(立体存放室)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四至边界外兴建公墓(立体存放室),四至边界内挤占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插建公墓(立体存放室);按规定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墓穴、骨灰存放格位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10项内容。
(三)明确建设管理流程。《办法》中规定了公墓的建设审批流程,需按照镇街(村社)申报、部门联审、方案评审、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管理六个步骤进行,并对每个步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四)明确各级责任。《办法》中规定了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属地镇街、村社及公墓单位在公墓管理中的职责。
(五)明确日常管理要求。《办法》中规定要做好动态监管,从日常巡查、公墓年检、各部门单位联合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要求。
三、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全区范围内的所有公墓,具体包括:1.经省民政厅审批的经营性公墓;2.经民政、发改、规资、农业等部门审批的公益性公墓、立体存放室;3.实行闭园管理的未经审批历史遗留集中埋葬点。
本办法自2025年5月24日起实行,试行期1年。
四、注意事项
原经民政、发改、规资、农业等部门审批的公益性公墓、公益性生态公墓,统称为公益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立体存放室具体按镇街(村社)申报、部门联审、方案评审、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等六步骤进行。经营性公墓的报批流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五、关键词解释
经营性公墓:经省民政部门审批,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立体存放室):经区民政、发改、规资、农业等部门审批,为本区居民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公益性公墓、公益性生态公墓、公益性立体存放室;
历史遗留集中埋葬点:没有批复文件,最早由群众自发形成的集中埋葬的地点。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解读人: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殡葬事务管理中心主任 葛可
联系电话:0571-89615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