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8/2025-60617 成文日期 2025-04-23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统一编号 AXSD10-2025-0002
文 号 萧民〔2025〕19号 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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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升公墓建设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23 12:3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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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红山农场:

为进一步规范提升我区公墓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浙民事〔2015〕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要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升公墓建设管理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升公墓建设管理的办法(试行)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树立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殡葬改革和移风易俗,逐步构建生态化建设、人性化服务、规范化运营、多元化发展的公墓建设管理新格局。以公墓建设管理的规范提升,进一步促进其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优质均衡基本公共服务、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对象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所有公墓,具体包括:1.经省民政厅审批的经营性公墓;2.经民政、发改、规资、农业等部门审批的公益性公墓、立体存放室;3.实行闭园管理的未经审批历史遗留集中埋葬点。

三、重点管理内容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立体存放室);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擅自修改公墓(立体存放室)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四至边界外兴建公墓(立体存放室),四至边界内挤占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插建公墓(立体存放室);

2.未经批准,擅自将公益性公墓、立体存放室改为经营性公墓;

3.建造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骨灰存放格位;

4.除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违规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租)墓穴、骨灰存放格位;

5.违规出售(租)公益性公墓、立体存放室;

6.未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公墓维护经费;

7.按规定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墓穴、骨灰存放格位超标准、超范围收费;

8.出售(租)墓穴、骨灰存放格位过程中巧立名目、诱导捆绑消费等实施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

9.未按规定开展消防检查、安全管理及年检年审等工作;

10.公墓(立体存放室)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建设管理流程

公墓(立体存放室)审批须纳入《萧山区殡葬设施专项规划修编(2021-2035)》专项规划目录,公益性公墓、立体存放室具体按如下流程报批(公益性公墓、立体存放室建设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

(一)镇街(村社)申报

1.公墓(立体存放室)建设经村三委班子集体讨论、全体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向镇街书面报告申请;

2.经镇街初审,报发改、规资、农业、文旅条线业务科室审核,镇街党委政府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向区民政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部门联审

1.区民政局初步审核后,下发《萧山区镇街公益性公墓、立体存放室申请表》(一式三份),村社根据申请表要求,依次报请规资、农业等部门联审;

2.规资、农业等部门审核同意后,区民政局经党委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会同区发改局按程序下达项目计划文件;

3.村社根据项目计划文件,向规资、农业、文旅等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需开展社会风险评估。

(三)方案评审

属地镇街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后,结合评估结论和建议编制建设方案,再组织有关专家,会同民政、发改、规资、农业、文旅等部门,召开方案评审会,进行建设方案评审。

(四)建设监管

公墓单位(含立体存放室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方案评审结果,做好四至边界确认打桩放样,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按《杭州市萧山区涉矿工程项目资源处置管理办法》(萧政办发〔2024〕1号)执行,属地镇街现场勘验并落实专人监管。

(五)竣工验收

公墓(立体存放室)建设竣工后,由属地镇街实地验收后再报民政、发改、规资、农业、文旅等职能部门联合验收。同时,属地镇街要及时完成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申报工作。

(六)运营管理

1.公墓单位要根据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时上墙公示,不得违反规定跨区域或超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销售,按要求发放墓穴证,并上报相关数据;

2.属地镇街要指导公墓单位根据售出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相应比例的出售收入按规定预留作为售出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

3.属地镇街及民政、发改、规资、文旅等职能部门要按照“一墓一档”要求,做好公墓(立体存放室)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经营性公墓的报批流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压实三级责任

(一)职能部门责任

1.区民政局:牵头做好公墓(立体存放室)规划、审批、指导和监管工作,牵头加强殡葬用品市场规范和管理。

2.区发改局:严格规范公墓项目管理及审批,做好专项规划目录内项目的指导与支持;加强对殡葬服务收费定价管理,制定并逐步完善公益性公墓、立体存放室使用价格和基本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指导镇街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不含林地)建设殡葬设施、违法占用耕地建坟等行为;指导镇街做好公墓(立体存放室)建设开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越界或非法开采及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未按《杭州市萧山区涉矿工程项目资源处置管理办法》(萧政办发〔2024〕1号)文件执行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4.区农业农村局:加强林地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对擅自占用林地、毁林的执法查处和后续处置整改工作。

5.区市场监管局:严厉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明码标价、超价格销售等违法行为;会同民政部门开展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管理。

6.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划转事项目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及行政强制措施权。

7.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对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公墓项目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对其进行生态环境监管。

8.区文旅局:加强对公墓(立体存放室)建设文物勘探的前期审批指导。

9.区公安分局:对在丧事活动中破坏殡葬设施、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阻碍执行公务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二)属地镇街责任

1.明确主体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作为殡葬管理第一责任人,及时动态签署公墓(立体存放室)四至边界范围和监管承诺责任书,加强公墓(立体存放室)价格监管,加快推动试点公墓改造提升,由镇街自行组织开展公墓审计。

2.加强殡葬管理。(1)从规划、审批、建设、管理方面全流程做好监管和指导,杜绝违规建造销售、散埋乱葬等行为;(2)指导并监督公墓单位建立一墓一档台账,动态报送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新建、销售、安葬等相关信息和数据,对于四至边界范围内擅自插建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挤占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等情形予以严厉制止并及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并落实动态监管;(3)指导并监督公墓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防汛防台主体责任;(4)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上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并做好存档备案。

3.强化招投标管理。严格落实招投标管理制度,对未办理相关手续、未经镇街殡葬管理业务科室审核,违规建造墓穴(墓道)、立体存放室的工程项目,禁止进行招投标。

4.加强价格监管。指导并监督公墓单位做好合作协议及墓穴、骨灰存放格位销售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公益性公墓、立体存放室销售情况需接受本村村监委的监督,有关财务活动需经村经联社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开展年审。同时做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申报工作,及时上墙公示明码标价,不得违反规定跨区域或超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销售。

5.强化综合执法。根据相关违法违规线索,依法依规查处。

6.落实纪检监督。镇街纪(工)委要将公墓(立体存放室)建设管理整治内容纳入监督工作重点,开展全流程监督。

(三)村社及社会单位责任(公墓单位责任)

1.规范公墓(立体存放室)建设,严禁四至边界外兴建公墓(立体存放室),严禁四至边界内挤占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插建墓穴、骨灰存放格位;

2.做好合作协议及墓穴、骨灰存放格位销售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公益性公墓、立体存放室销售情况需接受本村村监委的监督,有关财务活动需经村经联社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开展年审;

3.做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申报工作,及时上墙公示,不得违反规定跨区域或超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销售,动态报送墓穴新建、销售、安葬等相关信息和数据,建立一墓一档台账;

4.做好墓区及配套设施、设备器材保养和维护;

5.做好绿植养护,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墓区环境整洁美化;

6.落实消防、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防汛防台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落实问题整改,确保安全稳定。

六、强化动态管理

(一)加强日常巡查。依据《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承诺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以镇(街)为责任主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同配合,依法行政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公墓建设运营管理及日常监管力度。充分发挥镇街殡葬综合巡查队伍作用,定期不定期进行日常巡查,每月将巡查情况上报镇街相关领导,同步报送相关职能部门。

(二)落实公墓年检。在各镇街自查初检基础上,由区民政局组织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属地镇街,每年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全面查”等形式,对各公墓单位的殡葬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消防、安全生产、防汛防台等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内容逐项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整改的将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三)健全多方监管。镇街辖区内涉及第三方开发运营的公墓,需对协议、合同等开展合法性审查,避免管理纠纷。从村民自治、议事规范、决策有效等环节从严把握,定期召开镇街、村社、公墓单位三方工作例会,加强全方位动态监管。把公墓(立体存放室)建设管理整治内容列入纪检监督工作重点,把经联社公墓(立体存放室)销售价格监管列入财政审计重点,把违法占地建设公墓(立体存放室)情况列入与规资、农业部门及镇街多方定期联动调度重点。镇街纪(工)委全程参与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坚持立行立改,坚决守牢殡葬管理底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七、明确责任追究

(一)对于公墓(立体存放室)建设管理中违规行为,加大典型案例通报力度,运用约谈、提醒提示函、督办抄告等方式,推动建章立制、完善治理。

(二)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疏于管理、失职渎职,引发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推动形成严防严治的良好氛围。

八、明确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领导体制,部署推动公墓(立体存放室)建设管理各项工作。

(二)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镇街、村社和公墓单位要认真对照职责要求,加强上下互动和部门联动,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定期会商机制、监督检查及时跟进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快速通报处置机制、容错免责机制等,形成纵向一贯到底、横向协同的工作合力。

(三)稳中有进,推动创新发展。在严格遵照政策法规的同时,积极创新监管手段和治理方式,在公墓(立体存放室)建设管理方面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新路径、新举措。

九、本办法自2025年5月24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由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公益性公墓、立体存放室建设管理流程图


附件  公益性公墓、立体存放室建设管理流程图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升公墓建设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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