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9/2025-60563 | 成文日期 | 2025-04-21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司法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杭州市司法局关于深化“律师进社区(村)”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农村、社区发展,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律师进社区(村)”工作模式
由镇街与律所双向选择。每个镇街确定1-2家律所,每个社区(村)配备1名律师,实行“一年一聘”制。由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和顾问社区(村)签订服务协议。聘期内除发生顾问律师注销执业证等无法继续提供顾问服务的情形,原则上法律顾问不进行调整。
(二)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1.服务对象:辖区内市场主体、企业职工、社区(村)两委、村居民
2.服务事项:
(1)上门服务:
形式:每月上门服务
要求:通过“浙里办”进行值班签到,录入“萧山区律师进社区(村)管理平台”,且须经社区(村)治保主任核实确认及满意度测评。
(2)法律服务:
形式:线上或线下开展
内容:村务“法治体检”、决策合法性审查、起草修改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起草修改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项目谈判、帮助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帮助辖区企业解决法律问题、指导参与调解、协助处理信访案件、参与化解涉本辖区村居民行政复议或行政纠纷案件、协助指导社区(村)处理诉讼仲裁案件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参与群体性事件化解等法律服务事项。
要求:录入“萧山区律师进社区(村)管理平台”,且须经社区(村)治保主任核实确认及满意度测评。
(3)法律咨询:
形式:走访、电话、微信等方式
内容:辖区内市场主体、企业职工、社区(村)两委、社区(村)居民的法律咨询
要求:录入“萧山区律师进社区(村)管理平台”
(4)法治宣传:
形式:组织法治讲课、组织或参与镇街和社区(村)开展的法治宣传活动
要求:录入“萧山区律师进社区(村)管理平台”,且须经社区(村)治保主任核实确认及满意度测评
3.其他要求
(1)每半年向顾问社区(村)书记述职一次,接受满意度测评。
(2)做好工作日志,及时在线上管理平台登记,接受社区(村)干部审核和评价。
(3)坚持正面引导,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并及时和社区(村)、镇街及有关部门联系沟通。
(4)在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中,不得担任顾问社区(村)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5)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守秘密,包括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4.工作责任:
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不作为、弄虚作假、法律服务由助理或其他律师代为提供等行为被顾问社区(村)投诉或满意度测评为不满意,且查证属实的,发现一次进行约谈警示,发现两次以上立即终止服务,并且下一年度不再续聘。
(三)律师事务所工作职责
1.指派律师:
与顾问社区(村)签订协议书,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团队服务:
及时了解、掌握指派律师的工作情况,如法律顾问无法正常提供服务,协助镇街做好法律顾问更换工作,并做好团队法律支撑服务。
3.其他事项:
定期和司法所、顾问社区(村)进行情况交流,协助组织有关法治讲座、法律培训等重要活动。
4.工作责任:
一个服务年度内,同一律师事务所如出现3名及以上指派律师被约谈警示的,由区司法局律工科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如出现2名及以上律师被顾问社区(村)投诉且终止服务的,该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在下一年度中不再列入我区社区(村)法律顾问服务名单。
(四)“律师进社区(村)”工作的考评
1.数字化管理:利用数字管理平台对工作内容实行量化考核。
2.完善绩效考核:采用按地域、工作量分档补贴等做法,根据考核情况对工作补贴进行上浮或下调,实现奖优罚劣。
3.加强监督检查:通过顾问村社评价、走访调研等方式,对律师服务日志等进行核查,切实掌握律师服务工作开展的真实情况,防止弄虚作假。
三、关键词解释
1.“15分钟公共法律服务圈”:居民在步行15分钟内即可通过实体站点或线上平台(如“浙里办”)获取法律咨询、调解等服务。
2.“法治体检”:律师对社区(村)的规章制度、合同协议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排查法律风险。
3.满意度测评:指通过系统化的评价方式,收集社区(村)居民、干部等对法律顾问服务质量的反馈,以此衡量法律顾问的服务成效,并将是否满意的反馈通过数字化管理系统进行录入。
四、适用范围、实施时间
该文件在萧山区全区范围内施行。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五、注意事项
2025年1月1日至文件下发之日期间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解读机构
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
解读人: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 吕萍萍
联系电话:0571-82835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