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76/2025-60061 | 成文日期 | 2025-04-01 |
发布机构 | 临浦镇 | 统一编号 | AXSD99-2025-0002 |
文 号 | 临政〔2025〕6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有关单位:
《临浦镇人才公寓租赁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浦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日
临浦镇人才公寓租赁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人才强镇建设,集聚和培养各类人才,优化临浦镇创新创业生态,根据《萧山区人才租赁房分配管理办法》(萧人社〔2019〕8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寓为产权归属于安居集团并经区委人才办会议明确作为人才公寓使用的临浦镇广浦公寓14号楼,优先保障临浦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需要。
第三条公寓管理工作由临浦镇牵头,会同区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公告发布、申请受理、资格认定等工作。其中,临浦镇对企业递交材料进行审核,区住建局对住房情况及享受人才租房补贴进行复核。产权单位(安居集团)负责协议签订和物业管理等服务保障。
第二章 申请要求
第四条申请人基本条件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用人单位工商(民政)注册、税务登记在萧山区临浦镇。
(二)申请人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劳动合同或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且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个月(含)以上或个人所得税3个月(含)以上。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我镇营业执照(担任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近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三)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四)申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萧山区无住房(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交付前视作无房,以浙里办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为准)。
申请审核中涉及户籍、年龄、房产转让、婚姻状况等年限日期核定等均以企业递交申请日为时间节点。
第五条租金标准
租金由产权单位评估确定,每三年评估一次,租金价格不包含租客应缴纳的物业管理、公共能耗、停车服务、水电燃气费、宽带、产权单位(运营公司)提供的增值服务等费用。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享受评估租金70%的优惠租金,如申请享受人才租房补贴的,按照评估租金的90%优惠执行。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由所在企业向临浦镇工作专班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临浦镇广浦人才公寓住房申请表》;
2.本人学历复印件;
3.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已婚者提供)复印件,单身人员需另外提供单身申明具结书;
4.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要求距提交申请7日以内,路径:登录浙里办APP-住房信息查询-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其他通用-保存至相册);
5.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关系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社保缴纳记录,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近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格初审。由企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经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单位公章统一报送至临浦镇工作专班。
(三)资格复核。由临浦镇工作专班进行资格复审,区住建局进行复核。
区住建局对“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萧山区无住房”及“申请享受人才租房补贴”进行审核,其中,对“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萧山区无住房”状态的审查,以每年申请时状况为准;对“申请享受人才租房补贴”状态,由临浦镇汇总租房人员清单报送至区住建局,再由区住建局进行核查,落实“租补分离”。
经审核通过的,予以批准,确定其租住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入住。
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由临浦镇提供申请人员信息及所租房源给产权单位,后由产权单位通知企业交房。申请人在收到入住通知后,应在两周内办理相关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取消入住资格。
第三章 租赁和退出
第七条租赁管理
(一)由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明确租赁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民事法律纠纷的处理方式等事项,并按规定缴纳租房押金。
(二)租赁协议需在获得准租资格后两周内签订。承租人无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租赁手续的,相关准租资格作废,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租户租赁资格由审核单位一年一审,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限结束后续签、变更、解除等事宜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租赁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符合条件且确有需要的可延长租赁期,但同一承租人总承租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年。
第八条退出程序
人才租赁相关人才房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产权单位有权与承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腾退相关住房,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承租人及用人单位的人才租房申请资格,并记入相关人才诚信记录。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人才房准租资格的;
(二)租赁期内出现用人单位迁出临浦镇或倒闭、破产、歇业等情形的;
(三)用人单位擅自变更承租人或未按期缴纳房租等费用的;
(四)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或人才、用人单位主动提出退租的;
(五)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六)损坏承租房屋,未在产权单位要求的期限内修复或赔偿的;
(七)承租人才已购买住房等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或者人才、用人单位违反其他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由临浦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
1.临浦镇广浦人才公寓住房申请表
2.单身申明具结书
3.临浦镇人才公寓申请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