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8/2025-59580 | 成文日期 | 2025-03-07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47号)、《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22〕10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萧山区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资金补助范围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2.机构养老服务补助
3.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二)资金补助标准
1.评估员补助:按照评估老人人数,以不高于100元/人的标准按实补助。
2.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
(1)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创建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取得养老机构备案,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建设投入决算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前建成,改、扩建并取得养老机构备案的,按照建设投入决算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3.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
(1)基本运营补助:考核合格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每年补助资金为:五星级10万元、四星级8万元、三星级4万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2)绩效补助。三星级及以上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照优秀占20%、良好占30%进行考核,优秀、良好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补助。
4.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建设补助:
(1)老年食堂一次性补助标准:面积>120㎡的补助10万元;80㎡<面积≤120㎡的补助7万元;20㎡<面积≤80㎡的5万元。
(2)助餐点、老年餐桌不享受建设补助。
5.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运营补助:(未接入区级智慧助餐系统的不予补助)
(1)基本运营补助:
早餐:堂食1元/人/餐,配送2元/人/餐;
午餐、晚餐:堂食3元/人/餐,配送4元/人/餐。
(2)绩效补助:
日均助餐>200人次:每年补助6.5万元;
100人次<日均助餐≤200人次:每年补助4.5万元;
50人次<日均助餐≤100人次:每年补助3万元;
30人次<日均助餐≤50人次:每年补助2万元。
6.智慧养老运营费用:不高于15元/人/月。
7.机构养老服务补助:
(1)社会办养老机构综合补助条件:
①在杭州市萧山区范围内依法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国有企业、集团化运营机构),名单以萧山区民政局确定公布为准;
②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签订《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③按要求正常使用相关信息系统;
④按规定投保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
⑤机构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2)补助标准:
收住80周岁(含)以上萧山户籍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助210元(每人每天补助7元);
收住60周岁及以上萧山户籍中、重度失能老人:每人每月补助600元(每人每天补助20元)。
(3)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
非营利性机构:全额补助;营利性养机构:减半补助。
8.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1)机构入职奖补:按照《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210号)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奖补。
2021年12月31日以前入职养老机构的毕业生,可继续按照《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民发〔2019〕4号)的政策执行。
(三)资金补助程序
1.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补助:
(1)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每年统一申报一次。
单位申报:每年2月底前;
镇街审核:每年3月底前;
民政局复核:确认补助金额;
公示:按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公示制度执行;
发文: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文
拨付:镇街拨付资金至申请单位。
(2)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建设补助:每年统一申报一次。
单位申报:每年2月底前;
镇街审核:每年3月底前;
民政局复核:确认补助金额;
公示:按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公示制度执行;
发文: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文
拨付:镇街拨付资金至申请单位。
(3)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助:每季度统一申报一次。
单位申报:每季度首月15日前;
镇街审核:每季度首月月底前;
民政局复核:确认补助金额;
公示:按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公示制度执行;
发文: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文
拨付:镇街拨付资金至申请单位。
2.机构养老服务和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1)资金申请:向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区民政局审核,做出发放或不予发放决定。
(3)公示:区民政局按要求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4)发放: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拨付资金。其中养老服务人才补助,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四)资金绩效预算管理
1.区民政局职责:资金预算管理、制定分配方案、组织实施、审核拨付资金、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检查、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2.区财政局职责:安排落实预算资金、监督区民政局预算管理情况、指导区民政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3.绩效指标: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效果指标。
(五)监督管理
1.申请人(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已补资金并对申请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各镇街要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套取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3.加大资金使用规范和绩效的监管,切实掌握项目单位实际运营情况。
4.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1.各镇街结合辖区实际,可自行出台本辖区相应养老服务资金奖补政策。
2.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机构,符合《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萧山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萧民〔2020〕16号)“第三章第十条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一)一次性建设补助”有关补助条件的,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补助。
3.该文件执行上级文件政策的,如其有变动,从其规定。
三、关键词解释
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镇街级综合性养老服务平台,同时兼具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主要包括生活服务、康复护理服务、托养服务、家庭支持服务、社会工作和心理疏导服务、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等六大功能。
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在城乡社区建设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健康、休闲等服务,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照护服务,开展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的专用场所或服务机构。
四、新旧政策差异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取消4项补助,包括: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补助和护理员持证奖励。
调整4项补助,包括: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运营补助和社会办养老机构综合补助。
1.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
原政策:一次性创建补助60万元/家。
调整后政策:创建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取得养老机构备案,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建设投入决算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改、扩建并取得养老机构备案的,按照建设投入决算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
原政策:示范型、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4万元的运营补助,未参加等级评定或未通过三星级等级评定的,每年给予2万元的运营补助;未升级成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或当年未正常运营的照料中心不予运营补助。
调整后政策:(1)基本运营补助。针对考核合格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4万元补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2)绩效补助。针对三星级及以上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照优秀占20%、良好占30%进行考核,优秀、良好每年分别发放5万元、2万元补助。
3.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运营补助
原政策:
(1)基本运营补助:堂食3元/人/餐,配送4元/人/餐;
(2)绩效补助:按照日均助餐服务人次50以上3万元、30至50人2万元、20人以上1万元标准补助。
调整后政策:(1)基本运营补助:早餐按照堂食1元/人/餐,配送2元/人/餐;午餐、晚餐按照堂食3元/人/餐,配送4元/人/餐。
(2)绩效补助:按照日均助餐服务人次200(不含200)以上,100(不含100)以上、200以下的,50(不含50)以上、100以下的,30(不含30)以上、50以下的,分别给予每年6.5万元、4.5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
4.社会办养老机构综合补助
执行《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22〕109号)“社会办养老机构综合补助”政策,同城同待遇。一是取消原先对养老机构星级和困难老人入住的系数增加条款;二是原政策针对收住80周岁(含)以上自理老人补助每人每月200元;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分别补助每人每月400元、500元。调整为收住80周岁(含)以上自理老人补助每人每月210元补助;中、重度失能、失智老人的补助每人每月600元。方便不满1个月按天计算。
五、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4月7日起施行。
六、注意事项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6日期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解读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解读人:养老服务和老龄工作科科长 贺军
联系电话:0571-89615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