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8/2025-59579 | 成文日期 | 2025-03-07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AXSD10-2025-0001 |
文 号 | 萧民〔2025〕7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红山农场,各有关养老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47号)以及省、市养老服务有关规定,结合萧山实际,制定了《萧山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5年3月7日
萧山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47号)、《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22〕109号)以及省、市养老服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区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主要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机构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和养老服务人才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第二部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第四条 评估一名老人至少需要2名评估员现场评估,评估员应具有养老服务、照护服务、康复照料等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医学、护理学学历背景。其中一名以上为专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或助理级(及以上)社会工作师、中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评估员补助按照评估老人人数,以不高于100元/人的标准按实补助。
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
(一)建设补助
1.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创建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取得养老机构备案,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建设投入决算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改、扩建并取得养老机构备案的,按照建设投入决算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经验收合格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运营补助
1.基本运营补助。针对考核合格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4万元补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2.绩效补助。针对三星级及以上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照优秀占20%、良好占30%进行考核,优秀、良好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补助。
第六条 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
(一)建设补助。新增并投入使用的老年食堂,经验收合格后,面积大于120㎡(不含)的、面积大于80㎡(不含)不足120㎡(含)、大于20㎡(不含)不足80㎡(含)的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助餐点、老年餐桌不享受建设补助。
(二)运营补助。正常运营的助餐服务机构(包括老年食堂、助餐点、老年餐桌等)开展助餐服务的给予基本运营补助和绩效补助。未接入区级智慧助餐系统的,不予补助。
1.基本运营补助。早餐按照堂食1元/人/餐,配送2元/人/餐;午餐、晚餐按照堂食3元/人/餐,配送4元/人/餐。
2.绩效补助。按照日均助餐服务人次200(不含200)以上,100(不含100)以上、200以下的,50(不含50)以上、100以下的,30(不含30)以上、50以下的,分别给予每年6.5万元、4.5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
第七条 智慧养老运营费用。智慧养老服务商与服务对象签约并开展服务的,以不高于15元/人/月的标准执行。
第三部分 机构养老服务补助
第八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综合补助。在杭州市萧山区范围内依法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国有企业、集团化运营机构),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机构一定补助。
(1)养老机构须为定点机构,具体名单以机构申请并经萧山区民政局确定公布为准;
(2)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按规定签订《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同时保留入住老年人的身份户籍信息;
(3)正常使用养老服务相关信息系统。老年人出入院信息及时录入,老年人身份证、户口本、合同及评估报告等及时上传;
(4)按规定投保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
(5)机构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补助标准:机构内的养老床位收住年满60周岁以上萧山区户籍老年人的,根据老年人的不同类型按照以下标准补助:收住80周岁(含)以上自理老人的给予每人每月210元补助;收住中、重度失能老人的,给予每人每月600元补助。
符合综合补助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需向萧山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需由萧山区按规定确定的评估机构按照全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做出且在有效期内。养老机构收住老人月人次统计以上一季度养老服务相关信息系统数据为准[从符合条件之日起算,以自然月计,不满1个月按天计算,补助标准为80周岁(含)以上自理老人每人每天7元;中、重度失能老人每人每天20元。
第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鼓励全区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保费全额补助,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保费减半补助。
第四部分 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第十条 机构入职奖补。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210号)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奖补。
2021年12月31日以前入职养老机构的毕业生,可继续按照《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民发〔2019〕4号)的政策执行。
第五部分 资金分配和发放
第十一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补助。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建设补助为每年统一申报一次,项目单位于次年2月底前向所在镇街进行上一年度建设和运营补助申报,镇街于3月底前完成审核后提交区民政局。
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助为每个季度统一申报一次,项目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所在镇街进行上一季度运营补助申报,镇街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完成审核后提交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根据申报情况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区财政局落实补助资金。
1.资金申请。申请建设补助类项目需要提供项目建设台账和项目验收申请表;申请运营补助类项目需要提供相关补助申请佐证材料。
2.镇街审核。镇街收到项目单位申报补助材料后,应当通过查看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结合申报年度居家养老服务配套设施常态化检查情况,认真审核项目单位申报材料、核算补助资金,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资金拨付。区民政局根据镇街提交的补助申请表进行复核,确定补助资金。执行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公示制度,经公示无异后,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形式落实补助到各镇街,由镇街拨付到相应单位,项目补助资金发放凭证复印件应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 机构养老服务和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一)资金申请
1.养老机构申请社会办养老机构综合补助的,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
2.养老服务机构申请综合责任险补助,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保单、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养老服务机构内工作人员申请机构入职奖补的,由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汇总后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和申请数据真实性声明,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或户籍)证明、银行账号、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金拨付
1.审核。区民政局对各养老服务机构的申请补助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对监管检查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问题且拒不整改的,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以及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养老机构,不予发放养老服务补助资金。
2.公示。区民政局执行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公示制度,按要求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3.发放。经公示无异后,区民政局、区财政局通过联合发文形式拨付资金。对于养老服务人才补助,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六部分 绩效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该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制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组织实施,审核拨付项目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检查,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安排和落实预算资金,对区民政局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区民政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情况、机构建设情况等;效果指标包括政策知晓率、社会满意率等。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部分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单位)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已补资金并对申请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镇街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套取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加大对补助单位资金使用规范和绩效的监管,切实掌握项目单位实际运营情况。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部分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镇街结合辖区实际,可自行出台本辖区相应养老服务资金奖补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7日起施行(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6日期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该文件执行上级文件政策的,如其有变动,从其规定。
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机构,符合《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萧山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萧民〔2020〕16号)“第三章第十条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一)一次性建设补助”有关补助条件的,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补助。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