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54/2025-59757 | 成文日期 | 2025-03-17 |
发布机构 |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制定背景
为集聚和培养创新创业人才,解决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事业单位人才的居住需求,优化区域创新创业生态,吸引高层次人才扎根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完善创新创业公寓租赁资格审核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杭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21〕5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说明
在上述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开发区实际,起草了《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公寓租赁资格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先后通过走访、座谈、征集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了企业、机关各局室的意见建议,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经过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多次修改后逐步形成了目前的《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公寓租赁资格审核办法》。经过开发区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认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公寓租赁资格审核办法》制定主体合法、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后提交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审议。
四、主要内容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公寓租赁资格审核办法》共分为总则、入住标准、管理机制和附则四部分。
(一)总则
分别明确了创新创业公寓是指产权(含使用权)归属于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并经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议明确的租赁性公寓。优先保障国家、省、市各级领军人才入选对象,由三个属地管理局负责各所属区块入住资格认定、审批等工作,经开国控负责公寓管理运营等工作。公寓租金由经开国控集团根据基准价格和市场需求定期核定房屋租赁价格。
(二)入住标准
优先保障国家级、省级、市级领军人才,杭州市A-F类人才、重点项目团队成员、协议约定人员等六类群体。且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所在单位工商(民政)注册在开发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萧山区无住房。租金按人才类别分层优惠:领军人才和A-F类人才(70%)、重点项目团队和协议约定人员(85%)、普通在职人员(100%)。
(三)管理机制
创新创业公寓申请方式为线上申请,申请主体为个人或用人单位。申请流程为线上申请→资格审查→办理入住。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定期抽查管理情况。
(四)附则
明确了本办法施行时间自2025年4月30日起。
五、适用对象和实施时间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享受范围为纳税、统计(营收、产值、投资、研发等)等归属于开发区的企业经营主体。
(二)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4月30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区有新政策、新要求出台的,按国家、省、市、区政策执行。
六、注意事项
本办法由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4月30日起实施,原《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萧开管发〔2023〕105号)即日废止。
七、关键词解释
(一) 领军人才:指国家、省、市各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二)属地管理局:江南科技城管理局、信息港管理局、绿色智造产业园管理局。
八、新旧政策差异
创新创业公寓资格审查等责任主体由创新创业局改为三个属地管理局,合同签订及后续变更、终止、解除、腾退等事宜由经开国控或其指定单位负责。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解读人: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 科技人才科,刘阳晔
联系方式:0571-82835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