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54/2025-59755 | 成文日期 | 2025-03-18 |
发布机构 |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统一编号 | AXSD99V-2025-0001 |
文 号 | 萧开管发〔2025〕12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集聚和培养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加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人员居住保障,优化开发区创新创业生态,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创新创业公寓(以下简称公寓)是指产权(含使用权)归属于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国控)及其下属子公司并经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议明确的租赁性公寓。
第三条 公寓优先保障国家、省、市各级领军人才入选对象。
第四条 公寓租赁工作由开发区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牵头制定租赁资格审核办法,江南科技城管理局、信息港管理局、绿色智造产业园管理局负责各所属区块入住资格认定、审批等工作。经开国控负责公寓管理运营等工作。
第五条 公寓租金以评估价作为基准价格;经开国控集团根据基准价格和市场需求定期核定房屋租赁价格标准。
第二章 入住标准
第六条 入住公寓的人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开发区引进、培养的国家、省、市级领军人才;
(二)经认定的杭州市A-F类人才及萧山区F类人才;
(三)注册落地在开发区的“创客天下”“5213”项目团队成员;
(四)开发区与企业签署的协议中明确约定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在职人员;
(五)在开发区辖区内企业就业的在职人员;
(六)其他经各属地管理局认定的人员。
(一)至(五)类人员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在单位工商(民政)注册在开发区。
2、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
3、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萧山区无住房(商品房期房交付前视作无房,以浙里办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为准)。
第七条 租金标准
对第六条第(一)(二)类入住对象,租金按照核定房屋租赁价格的70%确定。
对第六条第(三)(四)类入住对象,租金按照核定房屋租赁价格的85%确定。
对第六条第(五)类入住对象,租金按照核定房屋租赁价格确定。
对第六条第(六)类入住对象,租金由各属地管理局确定。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八条 申请程序
申请方式为线上申请,申请主体为个人或用人单位。
(一)提出申请
个人或单位登录数字化系统,进入创新创业公寓模块填写相关信息,根据个人或单位所属的区块按要求向江南科技城管理局、信息港管理局或绿色智造产业园管理局提供所需资料。
(二)资格审查
1、根据申请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按所属区块由江南科技城管理局、信息港管理局或绿色智造产业园管理局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认。
2、对于第(四)类申请对象,根据其出具的意见或上传的会议纪要等佐证材料,对照本管理办法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认。
(三)办理入住
1、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由经开国控根据公寓房源情况,统筹分配房间。
2、入住人员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人员的,应重新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资格审查手续后,新入住人员在原合同期内安排其入住。
3、合同签订及后续变更、终止、解除、腾退等事宜由经开国控或其指定单位负责。
第九条 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创业公寓审批情况、管理情况的监督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抄告各相关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30日起施行。原《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萧开管发〔2023〕105号)即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