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5/2025-79417 | 成文日期 | 2025-10-14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村级集体经济造血功能,全方位有力保障培育型强村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萧山区强村公司规范发展指导细则(试行)〉的通知》(萧委农办发〔2023〕7号)、《关于印发〈萧山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萧委农发〔2025〕2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起草说明
通过调研摸底我区强村公司发展现状、走访座谈相关镇街、部门,考察学习其他区县强村公司发展经验,形成了征求意见初稿,并于2025年6月17日—7月16日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实施细则明确了培育型强村公司的认定条件、申报及认定流程、扶持内容、动态机制和资金管理。
文件内容主要为两部分,一是培育型强村公司的认定。明确强村公司须按流程审核备案,取得强村公司资格;须由村级集体经济较弱(成立前3年经营性收入均处于全区平均线以下)的村经济联合社控股或由南部八镇以镇域或跨镇联建;注册成立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二是培育型强村公司的财政扶持政策。上一年经营收入达100万元且年度净利润达到10万元的培育型强村公司,最高扶持5万元;上一年经营收入达50万元且年度净利润达到5万元的培育型强村公司,最高扶持3万元。
四、适用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萧山区范围内的培育型强村公司。
五、注意事项
培育型强村公司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凡骗取、套取、挪用财政扶持资金的,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公司经营必须合法合规,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终止补助。
六、关键词解释
培育型强村公司:村级集体经济较弱(成立前 3 年经营性收入均处于全区平均线以下)的村经济联合社控股的强村公司和南部八镇以镇域或跨镇联建的强村公司。
七、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5年11月11日起施行。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村级经济发展管理科朱珏军
联系电话:0571-89654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