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4-80535 | 成文日期 | 2024-07-26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 AXSD01-2024-0008 |
文 号 | 萧政办发〔2024〕38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6日
杭州市萧山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试行)
为积极推进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老旧小区住宅使用功能,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生活品质,根据《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萧山区行政区域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老旧小区住宅,是指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建成年代较早、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并已投入使用的四层(含)以上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
二、民主协商
老旧小区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本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意见征询情况汇总表范本参见附件1),并就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和项目建设资金估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资金分摊方案等事宜进行充分民主协商,做好意见统一等工作。
社区应积极搭建沟通协商平台,引导相关业主通过友好协商、优化方案、适当补偿等途径,妥善解决利益平衡等问题。充分发挥小区党组织、楼道党支部和党员干部的作用,提升基层民主协商的质量和成效;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做好协调工作。
三、项目表决
(一)一般老旧小区住宅加梯项目表决
1.表决对象及范围
本《细则》所称一般老旧小区住宅,是指除商品房性质老旧小区以外的住宅。
2.小区表决要求
由本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提请所在地社区牵头,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表决票范本参见附件2),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协议书范本参见附件3)。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本单元业主委托他人表决需要填写授权委托书。
(二)商品房性质老旧小区住宅加梯项目表决
1.表决对象及范围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性质老旧小区住宅,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并公开销售的住宅。
商品房性质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应经申请加装电梯的单元相关业主表决同意。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需经本小区业主表决同意。
2.小区表决要求
由本小区申请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提请业主委员会或者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征求小区范围内全体业主意见,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有关规定执行(表决票范本参见附件4、表决结果范本参见附件5)。
3.表决形式及期限
表决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等方式进行。
表决的投票期限由牵头单位确定,一般不少于10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业主另有约定的,按其规定或约定执行。
表决范围为全小区所有单元楼的,表决通过后应公示本次表决结果有效时间。
四、项目公示
经申请人书面提出,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及初步方案应由所在地社区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和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范本参见附件6)。公示书自张贴第2天起算,公示应满10天。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申请表范本参见附件7)。
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同时应在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中写明异议主要内容、调解(听证)方式及次数、调解(听证)结果,并盖章确认。
五、异议调解
(一)异议处置流程
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
相关当事人对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及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社区及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调解、听证情况记录范本参见附件8)。
(二)听证相关要求
1.必须召开听证会的情形
社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过协调会等方式进行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本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1)有一名及以上年满六十周岁并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为中度或者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2)有两名及以上年满六十五周岁(非同一专有部分业主)或者一名及以上年满八十周岁的老年人;
(3)有一名及以上的三级以上视力或者肢体残疾人,或者二级及以上智力(精神)残疾人。
2.听证会有关规则
召开听证会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调解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应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相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通知书范本参见附件9)。听证会可邀请工程技术、特种设备、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也可积极借助人民调解组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开展听证。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听证方案(参照《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公开听证工作指南》)。开展加装电梯项目宣传、动员、调解(听证)等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保障。
六、项目申请
(一)提出申请
民主协商一致、意见表决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将加装电梯申请表、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表决材料和初步方案等递交社区。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或协调一致后)并报属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主要对房屋产权人加装电梯表决情况、同意比例、公示情况、加装电梯各项费用分摊方案、后续管理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核,协调解决业主矛盾纠纷。
(二)委托专项设计、施工图审查
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已公示的初步方案基础上,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三)申请联审
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向区加梯办申请联合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2.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调解情况记录(社区需盖章),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调解、听证情况记录(镇街需盖章);
3.经公示的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初步方案图;
4.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预算)及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意见;
5.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附加装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社区公示栏、小区主要进出口公示照片);
6.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联合审查
区加梯办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召集相关职能部门(住建、规划资源、应急管理、消防、综合行政执法、民政、市场监管等)及属地镇街、社区进行联合审查。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联合审查工作。联审会议中可以征求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专家的意见,签署审查意见(参见附件10),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应当在会后7日内向区加梯办反馈书面意见。联合审查通过后,由区加梯办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参见附件11)并加盖单位公章,拟加装电梯单元的所属街道、社区和电梯总包单位在未收到加梯办出具的联合审查意见书时不得动工开建。
加装电梯涉及电力、供水、燃气、电信、移动、联通、华数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办理。
七、施工监管
(一)牵头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区加梯办应当做好加装电梯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定期安排施工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处理。
(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在施工安装前,申请人应当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提交以下材料,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全生产措施申报表;
(2)联合审查意见书;
(3)联合意见(专家意见、职能部门意见)和佐证材料;
(4)经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5)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委托实施服务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
(6)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细则);
(7)各联合体单位资质。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加梯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指导监督时,如发现施工存在不规范等安全问题,应及时记录并通知申请人、施工单位整改。
(三)特种设备安装监督
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管局,并依法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八、项目验收
加装电梯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单位对加装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九、资料归档
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将项目竣工资料移交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十、资金补助
(一)资金补助审核
区住建局和区财政局应重点审核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国有土地上、四层(含)以上的既有住宅;
2.非单一产权;
3.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
4.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5.已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6.特种设备检验报告、联合审查意见书及申请表格等资料齐全。
对暂未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安置房小区等加装电梯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符合区级加梯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应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附该房屋属于非单一产权的相关印证材料,加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后,报区加梯办审核。
(二)补助标准
对全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区财政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涉及管线迁改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按8万元/台拨付给镇街包干统筹使用,超支不补。同时,对加装电梯进行量化考核,每完成一台给予所在社区8000元资金补助。
加装电梯项目通过五方验收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并完成资料归档后,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归档凭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报区加梯办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至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理,专项用于加装电梯事宜。
十一、部门职责
1.萧山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2.镇街作为组织实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属地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本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安全监督,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申请受理、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3.住建、规划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综合行政执法、民政、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4.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负责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现场踏勘、迁移改造等工作。
十二、其他事项
1.加强组织领导,镇街落实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联系人,做好相关工作。
2.镇街对所提供材料、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区加梯办对考核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并严格遵守考核工作纪律。
3.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自2023年5月5日起,老旧小区住宅电梯加装后的使用单位应为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加梯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资料中的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需要明确委托具体市场主体作为电梯使用单位,否则加梯申请不予同意。对已通过联审尚未完成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和已投入使用的加装电梯,属地镇街按照《规定》要求落实加装电梯的电梯使用单位。
4.本文件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萧政办发〔2024〕38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