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4-77025 | 成文日期 | 2024-02-27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 AXSD00-2024-0001 |
文 号 | 萧政发〔2024〕4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政策,规范征地行为,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3〕10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现行征收集体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补偿标准进行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范围
四级区片:城厢街道、北干街道、蜀山街道、新塘街道、闻堰街道、宁围街道、新街街道、盈丰街道的行政辖区和顺坝垦区,所前镇的联谊村、东复村(原凑沿金)、来苏周村、金临湖村、缪家村、城南村、金山村、信谊村(原金鸡山、四一房),义桥镇的山后村、湘东村。
五级区片:戴村镇、临浦镇、衙前镇、瓜沥镇、益农镇、党湾镇、靖江街道、南阳街道、红山农场的行政辖区及东江围垦地区,所前镇除四级区片以外的行政村,义桥镇除四级区片以外的行政村。
六级区片:楼塔镇、河上镇、浦阳镇、进化镇的行政辖区。
各镇街的插花地和围垦土地,征地按照土地所在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一)征收耕地类土地村级补偿资金为:四级区片4万元/亩、五级区片3.6万元/亩、六级区片3.2万元/亩。征收非耕地类土地村级补偿资金按耕地类60%计算。
(二)征收耕地类土地征地安置专项资金为:
1.土地补偿费:四级区片6万元/亩、五级区片5.4万元/亩、六级区片4.8万元/亩。
2.安置或其他补助费:各级区片均为6万元/人。
征收非耕地类土地征地安置专项资金按耕地类60%计算。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征收耕地类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为:四级区片2.8万元/亩、五级区片2.4万元/亩、六级区片2.4万元/亩。征收非耕地类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耕地类60%计算。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以上包干价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村,由其据实补偿。
四、征地调节资金标准
征地调节资金标准为:各级区片均为2万元/亩。
征地调节专项资金的50%由镇(街道)财政专项管理,另50%由村集体管理,用于征地过程中征地经济补偿费的平衡、征地遗留问题的处理以及征地补偿费的预支等征地补偿相关事宜。征地调节资金按区域分区片筹措,列入征地成本。
五、“撤村建居”村征地补偿标准
尚有需安置人口和集体土地的“撤村建居”村的征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已无需安置人口、尚有集体土地的位于四级区片的“撤村建居”村,征收其内地耕地类土地按26.8万元/亩标准执行,征收其内地非耕地类土地按16.88万元/亩标准执行;征收其围垦耕地类土地按25.4万元/亩标准执行,征收其围垦非耕地类土地按16.04万元/亩标准执行。位于五级区片的“撤村建居”村,征收其耕地类土地按25.4万元/亩标准执行,征收其非耕地类土地按16.04万元/亩标准执行。
六、征收镇(街道)属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镇(街道)属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各镇(街道)所辖各村平均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50%由区财政统筹,用于征地安置费支付的不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另50%、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征地调节资金全额返回给镇(街道)。
七、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经济补偿标准
位于绕城公路范围内的国有农用地(含湘湖农场、红垦农场、钱江农场、棉麻试验场等),使用耕地类土地按23万元/亩的标准补偿。绕城公路范围以外的国有农用地,使用耕地类土地按19.8万元/亩的标准补偿。使用非耕地类土地补偿标准按耕地类60%计算。
八、其它事项
对人员已经全部安置的村,尚有剩余集体土地补征收时,土地补偿费全额返还给村集体;安置或其他补助费筹措后,按50%的比例返还给村集体。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再核定养老保险参保指标,相关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不再收取,征地安置费(即土地补偿费的60%)和其他补助费的50%两项资金在结算时以“非农用地征地补贴”拨付给被征地村、社区。
“三调”为林地,“二调”及其后续变更调查成果为耕地的,属于在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种树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后,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逐步恢复为耕地,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征地地类仍按林地上报,补偿标准按耕地类标准补偿和安置。
本通知所称耕地类土地包括农用地中除林地以外的各类土地和建设用地;非耕地类土地包括林地和未利用地。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由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牵头组织实施。原《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杭州市萧山区征地补偿标准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