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1/2024-77026 成文日期 2024-03-07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关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3-07 09:1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一、背景依据

2023年9月4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1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3〕106号,对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重新公布。根据省市的要求,我区也将对征地补偿标准重新公布。

二、起草说明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起草过程中,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一类地区征收农用地不低于6.2万元/亩,我区为12万元/亩。我区2020年《关于要求调整并重新公布萧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萧规划资源〔2020〕172号)符合省市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最低保护标准及各类要求,我区计划将按原标准重新公布。前期完成该政策部分修改、增加了关于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再核定养老保险指标(该部分内容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充意见》萧政办发【2022】49号,此次写入本通知)。以及征收过程中,部分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的在耕地上种树后被变更调查为林地的,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的林地,征地地类按林地上报,补偿标准按耕地类标准补偿和安置。(该部分内容前期经区政府同意,此次写入本通知)。

对于重新公布事宜2023年9月25日书面征求了各镇街平台、相关部门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10月16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代表、相关单位对重新公布征地补偿标准召开专家论证会,会上大家意见统一,同意重新公布。10月20日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12月13日通过法律顾问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合法性审核。12月27日,规划资源萧山分局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审议,1月8日提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司法局于2024年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三、制定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共包含九大内容。

第一部分、征地区片范围:按我区在杭州市的区片范围定为四级、五级、六级。三个等级所涉及的具体镇街位置。

第二部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一)征收耕地类土地村级补偿资金为:四级区片4万元/亩、五级区片3.6万元/亩、六级区片3.2万元/亩。征收非耕地类土地村级补偿资金按耕地类60%计算。

(二)征收耕地类土地征地安置专项资金为:

1.土地补偿费:四级区片6万元/亩、五级区片5.4万元/亩、六级区片4.8万元/亩。

2.安置或其他补助费:各级区片均为6万元/人。

征收非耕地类土地征地安置专项资金按耕地类60%计算。

第三部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征收耕地类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为:四级区片2.8万元/亩、五级区片2.4万元/亩、六级区片2.4万元/亩。征收非耕地类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耕地类60%计算。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以上包干价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村,由其据实补偿。

第四部分、征地调节资金标准:各级区片均为2万元/亩。

第五部分、“撤村建居”村征地补偿标准

第六部分、征收镇(街道)属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镇(街道)属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各镇(街道)所辖各村平均征地补偿标准计算。

第七部分、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经济补偿标准

第八部分、其它事项

对人员已经全部安置的村,尚有剩余集体土地补征收时,土地补偿费全额返还给村集体;安置或其他补助费筹措后,按50%的比例返还给村集体。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再核定养老保险参保指标。“三调”为林地,“二调”及其后续变更调查成果为耕地的,经确认后,按耕地类补偿和安置。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九部分、附件,征地补偿标准表

我区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组成,及按一村一价出具具体表格。

四、适用对象:征收集体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补偿标准。

适用范围:萧山区

实施时间:2024年4月1日起。

五、注意事项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属于对我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重新公布,重新公布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与我区实际操作中的内容一致,不存在过渡期及新老政策衔接问题。

六、关键词解释

征地补偿标准包括村级补偿资金(土地补偿费40%)、征地安置专项资金(土地补偿费60%和安置或其他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调节资金。

七、新旧政策差异

(一)关于征地区片等级的调整。按市级文件中全市征地区片分为一级至九级的标准,将我区原文件中一、二、三级区片的称呼,相应调整为四、五、六级,具体补偿标准与原标准一致。

(二)关于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再核定养老保险指标。

(三)关于部分林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原文件中林地按非耕地补偿,补偿标准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根据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精神,在杭州市中心城区外的,“三调”为林地的,套合林地一张图数据,“二调”及其后续变更调查成果为耕地的,征地地类仍按林地上报,此类林地的补偿标准经区政府20230827号公文告知单同意,将征收林地按不低于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提升到按耕地类标准补偿和安置。

上述二、三事项,纳入到通知中第八项其它事项中。

其余内容均为原文件内容,属于对我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重新公布,重新公布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与我区实际操作中的内容一致,不存在过渡期及新老政策衔接问题。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

解读人: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副主任 张华莹

联系电话:0571-8389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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