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1/2024-76538 成文日期 2024-02-05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SD01-2024-0002
文 号 萧政办发〔2024〕2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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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20 17: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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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竣工财务决算是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基础上编制的,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主要依据。竣工财务决算要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三)凡属我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其建设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二、编制和上报

(四)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送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延长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为大型项目。

实行项目代建制、代理记账和会计集中核算的,代建单位、代理记账单位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五)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上报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已竣工并经相关专项验收通过;

2.建设单位已做好各项清理准备工作;

3.各单项工程结算已按规定完成审核。

(六)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七)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整个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再编制该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所有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不能代替整个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

(八)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九)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2.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3.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

4.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5.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经审计的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6.其他有关资料等。

(十)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内容及需提供的资料:

1.编报内容。编报内容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件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附件3)和待处理问题申请表(附件4)。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项目支出和预算执行情况;

(4)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及基建结余资金形成和分配情况;

(5)概算执行情况及分析,主要分析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原因;

(6)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7)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招投标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8)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9)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查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10)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问题和建议;

(11)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2.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预算文件;

(3)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决(结)算审计或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计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件2),报告内容应详实,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和建议等;

(4)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的资料。

(十一)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区财政局授权审批的项目,在审核批复后上报区财政局备案;对按规定需报区财政局审批的项目,主管部门将签署审核意见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以正式行文的形式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审核和批复

(十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程序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审查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发表评审意见。对审查中知悉的不得向外透露的信息给予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三)审批部门可根据需要在批复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中介机构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

(十四)审核人员应当真实、详细、完整地编制好各种工作底稿。审核完成后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十五)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立项;

2.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3.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4.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5.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收单位是否落实;

6.项目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7.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六)在决算审批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审批单位所需资料,应及时补充提供;对审批过程中所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说明或纠正;对需实地调查的,应积极予以配合。

(十七)审批单位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对核减的基本建设投资,属于应上缴财政的应及时上缴,属于其他出资主体的应返还各出资主体;对应核增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及时按规定进行调整。

(十八)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执行。

(十九)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按下列要求报批:

1.区级财政资金投资比例达到(含)50%且项目建设单位为区级部门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报区财政局审批。

2.区级财政资金投资比例未达到50%且项目建设单位为区级部门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财政局授权各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3.其他建设项目由区财政局授权镇街、平台管委会进行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二十)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资产交付和备案

(二十一)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后将基本建设形成的资产交付或结转给使用单位。交付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二十二)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将各类财务资料、工程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二十三)建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备案制。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镇街、平台管委会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审批完成后10日内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五、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二十四)建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质量抽查制。区财政局可对授权主管部门、各镇街、管委会审批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抽查。

(二十五)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竣工财务决算,对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单位,区财政局可以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纠正。建设单位逾期不办的,区财政局可以提交区政府办公室进行政务督查。

(二十六)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清理结余资金并进行账务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责任。

(二十七)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二十八)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转发区财政局〈萧山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萧政办发(2006)195号)同时废止。

萧政办发〔2024〕2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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