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1/2024-76539 成文日期 2024-02-20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关于《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2-20 17: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一、背景依据

本细则依据财政部《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年第36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年第36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建〔2019〕113号)而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督促各建设单位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确保资产及时入账。

二、起草说明

我区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费的文件,是《关于转发区财政局〈萧山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萧政办发〔2006〕195号)。该文件制定至今已经10多年,制定依据之一的财建[2022]394号已经废止,文件依据不足,且《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相继出台,因此,本文件亟需修订,以解决依据不足、审核主体不明确等问题。

三、制定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本细则规定了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申请内容、审批流程、审批主体等,要求各建设单位按照文件的要求,及时做好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待处理问题申请表;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项目立项过程、投资过程、结算过程等与项目决算有关的材料。根据建设单位和资金来源的不同,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权限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区级财政资金投资比例达到(含)50%且项目建设单位为区级部门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财政局审批;二是区级财政资金投资比例未达到50%且项目建设单位为区级部门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财政局授权各主管部门审批,并需报区财政局备案;三是其他建设项目由区财政局授权镇街、管委会进行审批,并需报区财政局备案。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将各类财务资料、工程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清理结余资金并进行账务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责任。

四、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实施时间

适用对象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适用范围为我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

实施时间为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五、注意事项

本细则施行的同时,废止《关于转发区财政局〈萧山区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萧政办发〔2006〕195号)。

六、关键词解释

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是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基础上编制的,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主要依据。

代建制: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资产交付:指项目竣工后将基本建设形成的资产交付或结转给使用单位。交付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七、新旧政策差异

1、文件依据差异:原政策制定依据之一的财建[2022]394号已经废止,新政策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及其实施细则。

2、上报期限差异:原政策要求,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且各专项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上报竣工财务决算。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的,应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延伸。新政策规定,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送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延长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新政策下,符合要求的项目,无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延长。

3、审批权限差异:原政策的审批权限为,根据项目投资金额的不同,分别由区财政或本级财政审批。新政策调整为根据项目资金区财政投资比例和建设部门的不同,分别由区财政局、主管部门、镇街或管委会审批。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解读人:经建科科长 丁锋

联系方式:0571-82733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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