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9/2024-83013 | 成文日期 | 2024-11-18 |
发布机构 |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责,引导和激励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协力发展的新格局,拓宽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渠道,增加公共文化服务的总量,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提升。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文件适用对象和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除政府机构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其他非营利法人和个人,参与萧山区内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面向公众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等行为。
2.本办法适用项目范围,包括:场馆投入补助、场馆设施开放运行补助、运营大型公共文化场馆设施补助、公益文体项目活动补助、公共文化精品项目补助、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有重大贡献和特殊引领作用的团队和个人补助、对群众文体团队补助。
四、政策内容
(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对社会力量新建或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自施行服务第二年起,分四年补助到位。
(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运行。对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并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体育场馆,按接待面积、服务人次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社会力量运营大型公共文化场馆设施,由区文旅局牵头进行评估测算,经过充分论证后,提出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初步方案和补助方式,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产品供给。①对社会力量参与举办且免费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社会影响面的比赛、活动、展览等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②对社会力量在打造公共文化精品中获国家、省级文旅部门最高档次奖项,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型文化空间、文艺赋美类等项目获得国家、省级文旅部门奖项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③对社会力量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贡献和特殊引领作用的文化志愿者团体和个人,获国家、省级文旅部门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已被评定为区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给予每人每年0.3万元的补助;④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星级群众文化、体育团队(组织),按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标准分别补助1.5万元、3万元、5万元。
五、补助程序
(一)项目申报。每年10月份,凡经相关单位批准实施或符合资金补助范围的项目均可申报,申报材料提交至镇街(平台)后上报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申报采取书面申报和电子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益文体项目活动在活动举办前应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预申报,如有特殊情况另行说明。
(二)项目审核。分为初审和复核审查两个阶段。初审由区文旅局委托第三方审核项目实施内容、资金投入、运行情况等内容。复核审查由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区财政局、区纪委第四纪检组、有关专家通过联合评审,结合初审意见,共同形成补助审核意见。
(三)补助公示。对项目对象和拟补助计划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相关规定拨付扶持补助资金。
六、名词解释(文件术语释义)
新型文化空间是指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为导向,融合多种功能、富有创意和特色、具备现代化设施条件的公共文化场所。
七、新旧政策差异
1.本办法适用范围涵盖更广,新增鼓励社会力量打造公共文化精品、激励为公共文化服务的团队和个人两个条款。
2.本办法政策优势力度更大,对公共文化设施的有效服务面积、服务人次要求及补助的资金力度等方面都进行了更符合现状的调整。
八、文件监管职责
本办法监管职责。包括:综合评审机制、服务期限、退出机制、部门联合督导。
九、注意事项
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即认定的项目如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各级政策文件的,按照“从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十、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解读人: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 余刚
联系电话:0571-83869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