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9/2024-83011 | 成文日期 | 2024-11-18 |
发布机构 |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统一编号 | AXSD66-2024-0001 |
文 号 | 萧文旅〔2024〕49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萧山区关于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萧山区关于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12日
附件
杭州市萧山区关于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深入推进萧山文化强区建设,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是指除政府机构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其他非营利法人和个人,参与萧山区内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面向公众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等行为。已列入区级、部门相关专项资金补助,以及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不在本办法补助范围内。
(二)本办法所指社会力量主要包括:
1.能够参与、作用于社会发展的,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
2.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
3.其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法人和个人。
(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公共文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我区城乡规划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政策。
二、政策内容
(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人才、资金、技术、项目等资源优势,鼓励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存量资源改建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城市书房、体育场馆、其他新型文化空间等公共文化设施。对2024年1月1日后正式开始运营的新建、改造、提升类公共文化设施项目,有效服务面积(用于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以及必要配套设施)达到300平方米、单位面积必要投入(该类场馆在新建、改造、提升公共场馆上必要的装修、添置不可移动文体设施设备等投入,不含土地购置费、场地租金和展品等的投入,下同)达到1500元的,且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不少于5年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自施行服务第二年起,按照应补金额的40%、30%、20%、10%的比例,分四年补助到位(详见附件1)。
(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运营。
持续提高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效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城市书房、体育场馆、其他新型文化空间等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运营。
1.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设施运营:文化设施免费开放面积达到150平方米,每周免费开放不少于4天,其中至少包含1天的周末,每天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4小时,全年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提供面向公众的公益文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展览展示、文化教育、文艺演出、设施使用、文化体验、免费辅导等,除常态化服务内容外,由镇街(场)及以上平台宣推的主题文化服务活动不少于5次。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开放面积、人员流量,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详见附件2)。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运营:体育场馆免费开放面积达到150平方米,每周免费开放不少于20小时,全年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每年在体育场馆开展的运动技能、科学健身等公益性体育培训服务不少于1000人次,由镇街(场)及以上平台宣推的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少于5次。符合上述条件的,根据当年免费开放时间的到馆人数,按8元/人次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3.鼓励社会力量运营大型公共文化场馆设施。对于区委、区政府决定由社会力量运营的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的补助,由区文旅局牵头进行评估测算,经过充分论证后,提出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初步方案和补助方式,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产品供给。
1.鼓励社会力量免费提供公共文化产品。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并免费向公众开放的比赛、活动、展览,提前向区文旅局预申报且单次活动的举办经费不少于5万元、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社会效益的,经认定,根据第三方运营测算报告和社会影响力分析,按照该类活动必要投入的 3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 100万元。
2.支持社会力量打造公共文化精品。对在国家、省级文旅部门主办的重大文艺类比赛或评选中获得最高档次奖项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补助;对新型文化空间、文艺赋美类等项目获得国家、省级文旅部门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3.激励为公共文化服务的团队和个人。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贡献和特殊引领作用的文化志愿者团体和个人,获国家、省级文旅部门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补助;对已被评定为区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给予每人每年0.3万元的补助。
4.推动文体团队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品质化建设。培育和扶持社会力量组建各类文体团队,引导其不断向规范化、专业化、品质化方向发展。实行群众文化、体育团队(组织)年度考核制度,每年考核等次为三星级及以上的团队数量按照分别不超过文化、体育等类别注册数40%的数量进行最终控制。当年度考核等次为三星级及以上团队中,五星级团队数量不超过总数的20%,四星级团队不超过35%;并对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团队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5万元的补助。
三、补助程序
(一)项目申报。每年10月份,凡经相关单位批准实施或符合资金补助范围的项目均可申报,申报材料提交至镇街(平台)后上报区文旅局。申报采取书面申报和电子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益文体项目活动在活动举办前应向区文旅局进行预申报,如有特殊情况另行说明。
(二)项目审核。分为初审和复核审查两个阶段。初审由区文旅局通过委托第三方审核项目实施内容、资金投入、运行情况等内容。复核审查由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区财政局、区纪委第四纪检组、有关专家通过联合评审,结合初审意见,共同形成补助审核意见。
(三)补助公示。对项目对象和拟补助计划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相关规定拨付扶持补助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建立由政府主管部门和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项目建设、活动组织、运营管理、经营业绩、经费使用等进行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服务保障到位、项目推进到位,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健康发展,确保群众公共文化权利的实现。
(二)申请财政补助的社会力量建设的文化、体育场馆和设施,服务期限(自正式开放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如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建立退出机制。因经营不善、组织不力、不符合考核绩效评估要求、年检年审不合格、未按要求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力量,应在一定期限内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予以清退,取消补助资格,具体整改措施通过社会力量出具承诺等形式予以落实。如发现被补助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五、其他规定
(一)在诚信体系中有不良记录,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补助。
(二)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补助。即认定的项目如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各级政策文件的,按照“从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补助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实行进档补差。
(四)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4年1月1日后开始实施的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萧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1:场馆投入补助具体标准
附件2:场馆设施开放运行补助具体标准
附件 1:
场馆投入补助具体标准
分类 | 投入金额 面积 | 1500元/㎡(含)~2000元/㎡(不含) | 2000元/㎡(含)~2500/㎡(不含) | 2500元/㎡(含)~3000元/㎡(不含) | 3000元/㎡(含)~3500元/㎡(不含) | 3500元/㎡(含)以上 |
第一类 | 300 ㎡(含)~ 800 ㎡(不含) | 300元/㎡ | 400元/㎡ | 500元/㎡ | 600元/㎡ | 700元/㎡ |
第二类 | 800㎡(含)~ 1200㎡(不含) | 400元/㎡ | 550元/㎡ | 700元/㎡ | 850元/㎡ | 1000元/㎡ |
第三类 | 1200㎡(含)~ 1500㎡(不含) | 500元/㎡ | 700元/㎡ | 900元/㎡ | 1100元/㎡ | 1300元/㎡ |
第四类 | 1500㎡(含) | 600元/㎡ | 800元/㎡ | 1000元/㎡ | 1200元/㎡ | 1400元/㎡ |
备注:1.场馆投资额(在新建、改造、提升公共场馆上必要的装修、添置不可移动文体设施设备等投入,不含土地购置费、场地租金和展品等的投入)须在每平方米1500元及以上;
2.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
附件 2:
场馆设施开放运行补助具体标准
分类 | 免费开放面积 | 年服务人数(人次) | 补助金额 |
第一类 | 150 ㎡(含)~300 ㎡(不含) | 10000(含)~15000(不含) | 2万元 |
15000 (含)~20000(不含) | 4万元 | ||
20000(含)以上 | 6万元 | ||
第二类 | 300 ㎡(含)~500㎡(不含) | 15000 (含)~20000(不含) | 4万元 |
20000 (含)~25000(不含) | 6万元 | ||
25000(含)以上 | 8万元 | ||
第三类 | 500㎡(含)以上 | 20000 (含)~25000(不含) | 6万元 |
25000 (含)~30000(不含) | 8万元 | ||
30000(含)以上 | 10万元 |
备注:申请补助的场馆设施必须安装流量监测系统,年服务人数根据流量监测系统及相关证明材料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