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5/2024-82369 | 成文日期 | 2024-10-16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背景依据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事关农业绿色发展、事关农村生态环境、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为高质量推进萧山区秸秆综合利用,巩固秸秆露天焚烧治理成效,促进美丽萧山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 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起草说明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区政府专门印发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我局也组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专班赴各镇街开展调研,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起草了《萧山区农林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8月9日-19日,通过“中国萧山”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和建议。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项目申报要求及补助标准、项目实施、项目监管和附则四部分组成,主要阐述了农林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镇街补助、主要农作物离田补助、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的申报主体和补助标准,以及项目实施(项目申报、项目立项、项目管理、验收认定)的具体流程和项目监管的具体要求。其中农林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镇街补助中,对基础设施建设按核定投资额50%补助、机器设备按核定投资额的70%进行补助,示范镇(街)当年度农林秸秆日常处理工作,按照40 元/吨进行补助;主要农作物秸秆离田补助中,种植主体对主要农作物开展半喂入收割100亩以上,按每亩10元补助。种植主体或第三方服务组织开展主要农作物离田打捆、装车、运送至区内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主体100亩以上,按每亩150元补助;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中,对项目建设按照核定投资额的50%进行补助,对“五化”利用按照核定的秸秆处理量给予50元/吨的补助。
四、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实施时间
适用范围:
(一)农林作物秸秆年产生量3000吨以上,已出台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及扶持政策,做到农林秸秆应收尽收,并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纳入镇对村考核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使用收集、打捆、堆垛、传送等机械设备进行农作物秸秆收集并根据要求安装北斗定位设施设备(具备作业时间、位置定位、作业面积等记录功能)的开展主要农作物离田工作的种植主体和第三方服务组织。
(三)在萧山区范围内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
实施时间:有效期自2024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16日期间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注意事项
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将适时对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具体申报指南另行制定。
六、名词解释(文件术语释义)
秸秆离田,指的是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户将农田里产生的秸秆搬离田地。
秸秆综合利用,指的是科学还田以及肥料化、基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原料化等“五化”利用。
七、新旧政策差异
新增农作物秸秆离田补助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
八、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局种养业管理科科长 陈汉峰
联系方式:0571-82634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