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15/2024-82367 成文日期 2024-10-16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统一编号 AXSD65-2024-0007
文 号 萧农种养〔2024〕315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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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萧山区农林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3 15:3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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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推动农林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萧政办发〔2024〕4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林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特制定《萧山区农林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16日

萧山区农林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提高我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构建生态循环农业新模式、新机制,推动农业生产向绿色高质量发展方向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申报要求及补助标准

(一)农林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镇街补助

申报主体:

农林作物秸秆年产生量3000吨以上,已出台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及扶持政策,做到农林秸秆应收尽收,并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纳入镇对村考核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补助标准:

1.农林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镇(街)项目。新创建的农林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镇(街)为开展农林秸秆综合利用相关工作开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基础设施建设按核定投资额 50%补助。购置与农林秸秆综合利用相关的收集、处置、运输、贮存等机器设备的,按核定投资额的 70% 进行补助。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已创建为农林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镇(街)的镇街农林秸秆处理中心为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开展的基础设施建设,按核定投资额 50%补助。购置与农林秸秆综合利用相关的收集、处置、运输、贮存等机器设备的,按核定投资额的 70%进行补助。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30万元。

2.农林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镇街农林秸秆处理中心日常运行补助。对农林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镇(街)当年度农林秸秆日常处理工作,按照 40 元/吨进行补助。

(二)主要农作物离田补助

申报主体:

使用收集、打捆、堆垛、传送等机械设备进行农作物秸秆收集并根据要求安装北斗定位设施设备(具备作业时间、位置定位、作业面积等记录功能)的开展主要农作物离田工作的种植主体和第三方服务组织。

补助标准:

1.种植主体对主要农作物开展半喂入收割100亩以上,按每亩10元补助;

2.种植主体或第三方服务组织开展主要农作物离田打捆、装车、运送至区内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主体100亩以上,按每亩150元补助。

(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

申报主体:

在萧山区范围内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

补助标准:

1.项目建设补助。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在萧山区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新建、改建,且用地合规。对当年度投资额30万元以上,且年处理能力达1000吨以上的单位,按审计核定投资额给予相关基础建设、机械设备、农机等50%的补助,单个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2.“五化”利用补助。按照核定的秸秆处理量,给予肥料化、基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利用模式50元/吨补助,单个主体每年补助上限100万元。

(四)其他

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内容中的农机若纳入补贴目录,原则上按现有萧山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设施装备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不重复支持。

项目建设中涉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除以及土方开挖、回填、运输等产生的相关费用不纳入补助,配套设施用房补助投资额不超过1200元/每平方米。

二、项目实施

各镇、街道负责项目初审、申报与立项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的评审、立项后的指导以及验收组织工作。

(一)项目申报。项目按照“谁申报、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申报单位与实施单位需一致,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区农业农村局下发申报通知后,申报单位对照申报条件向主管镇街提出申请。

(二)项目立项。区农业农村局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并指导、督促项目的实施。

(三)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及建成后的运行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详细的台账资料,同时建立有效监管系统,确保台账资料的真实性。

(四)验收认定。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完成项目实施计划,经镇街初审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局按项目验收标准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下达补助资金。

三、项目监管

(一)各镇街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各镇街在收到区级财政资金后要及时下拨到项目实施单位,确保农林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持续有效开展。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或专项核算,规范支付程序,使用合法支付凭证、票据等,严禁大额现金收支。

(二)建设单位要合理采购和使用农林秸秆综合利用相关的设施设备。项目申报前要做实调研,按照镇街农林秸秆实际产生量配足配好相关设备。项目计划下达后如需变更建设内容须在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经相应程序后方可变更,原则上当年项目最多变更一次。项目资金下达后要持续做好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所采购设备仅限用于本区内使用,处理设备使用年限需满5年。

(三)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项目申报或补助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2.未按规定取得或使用发票等财务问题的;

3.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被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查处通报、列入“黑名单”并处于处罚期间的;

4.在项目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失信行为等情节,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5.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附则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24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16日期间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萧农种养〔2024〕315号 关于印发《萧山区农林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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