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1/2024-00393 成文日期 2024-01-05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SD01-2024-0001
文 号 萧政办发〔2024〕1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涉矿工程项目资源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1 16: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分享: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涉矿工程项目资源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5日

杭州市萧山区涉矿工程项目资源处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采矿项目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红线范围内矿产资源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施工,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1.本办法所称涉矿工程项目是指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在批准用地红线(或项目)范围内,开采砂、石、粘土矿产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本区及上级政府立项审批的能源、市政、交通、房建、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民生工程。涉矿工程项目矿产品是指涉矿工程项目开采产生的可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涉及其他矿产品或设置采矿权的,不适用本办法。

2.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涉矿工程项目开采产生的矿产品属于国有资产。

3.涉矿工程项目坚持“非必要不开采、挖填平衡”原则,尽量减少开采产生多余的土石方,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确需开采产生多余土石方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

二、处置方式

1.已实施的涉矿工程项目按原政策执行,本办法实施后的涉矿工程项目开采产生的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多余的统一交区级国有公司浙江萧然绿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发集团),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有偿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区级财政统一管理。多余矿产品和工程建设不得捆绑处置,多余矿产品处置收益与工程费用“收支两条线”,不得抵扣工程款。

2.工程项目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完成勘探和编制设计方案后,向绿发集团提出处置申请。如项目开采后留有高陡边坡和裸露宕面的,项目业主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需包含边坡治理和宕面生态修复的内容。

3.绿发集团收到处置申请后,委托具备矿山地质测量能力的勘测单位编制开采土石方类型及自用和多余土石方量的估算报告,并委托具有矿产品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对矿产品价格进行评估,编制《涉矿工程项目矿产品处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收集相关印证资料。《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开采土石方自用和多余方量估算、多余土石方价格评估结果、多余土石方处置方式、监督管理措施等。

4.工程采矿项目矿产品处置应建立联审小组,规划资源萧山分局为联审牵头单位,小组成员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绿发集团、属地镇街、项目业主单位、价格评估单位、勘测单位等组成。联审小组负责对工程合法性、评估价格、处置方式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原则上审查工作应在工程施工招标前完成。

5.经联合审查后,绿发集团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管理规定,将矿产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处置。规划资源萧山分局作为执收部门,将矿产品处置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置矿产品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绿发集团自行承担,不得在矿产品处置收入中扣除。

6.区财政将涉矿工程项目矿产品处置收入地方留存部分按一定比例返回绿发集团和属地镇街,优先用于政府出资的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及环境维护管理等方面,具体返回比例和方式等由区财政出台政策另行确定。

三、处置要求

1.涉矿工程项目开采实行挂牌施工,须将矿产品处置有关信息进行挂牌公示。

2.绿发集团可将开采的矿产品放置在固定场所,再统一处置;期间须做好日常管理,防止偷盗行为发生。

3.严禁在工程项目开采现场进行石料加工;确需进行石料加工的,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4.绿发集团应按照“一项目一档”的要求,做好项目资料的收集、归档和保管工作。

四、监督管理

1.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单位对工程采矿负总责。项目业主单位是工程项目采矿和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全方位、全时段进行现场监管,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和《方案》开采矿产品,严禁超范围和超深度开采。

2.绿发集团对工程项目矿产品处置负总责,负责做好矿产品交易各项工作,对涉矿工程项目做好检查工作,防止超挖、盗挖矿产品情况发生,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制止并上报相关执法部门。

3.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开采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交通、水利、林业、房建、基础市政设施、场地平整、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分别由各自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巡查检查,监管开采工作,防止超挖、盗挖矿产品情况发生,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制止并上报相关执法部门。

4.属地镇街履行属地责任,要将工程项目开采纳入“四个平台”巡查范围,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上报相关执法部门。

5.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超越批准的《方案》范围采矿的、盗窃工程项目开产的矿产品的、擅自处置矿产品的,由规划资源萧山分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因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0日起正式施行,由规划资源萧山分局组织实施。上级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萧政办发〔2024〕1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涉矿工程项目资源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