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4/2023-72643 成文日期 2023-07-31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统一编号 AXSD04-2023-0001
文 号 萧教〔2023〕37号 主题分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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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萧山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07 08:5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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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各教育指导中心、幼儿园:

为加快学前教育发展,进一步推进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健康规范发展,提升办园质量,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萧山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萧山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版)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31日

附件

萧山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引导和支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我区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的、收费合理的、面向大众提供服务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三条(认定条件)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除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学。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规模招生,办园行为规范,上年度年检合格,达到省三级幼儿园标准及以上(等级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科学保教。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试行)》《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等有关规定办园,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办园条件、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达到《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三级幼儿园及以上要求。

(三)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法人产权明晰,所有资产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财务独立核算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幼儿园实行收支两条线,保教费等收入存入单位基本账户,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

(四)收费合理。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保教费按我区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1.5倍以内(含1.5倍),并报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备案后执行;代管费、伙食费参照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规定收取。

第四条(申报形式)实行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自愿申报认定制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幼儿园,可向区教育局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认定程序)

1.初审。各教育指导中心根据所在镇街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在每年3月31日前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区教育局审核认定。

2.公示。经初审的幼儿园名单在4月初通过萧山区门户网站教育行政部门信息栏目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3.复核。公示有异议的,区教育局应进行复核。

4.公布。复核后,由区教育局于4月底前发文认定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名单,并在其官网等媒体予以公布,并报杭州市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协议授匾)区教育局、镇(街道)人民政府与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签订《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幼儿园和区教育局及幼儿园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备存。

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就双方权利(力)义务、监督检查、陈述申辩、违约责任和撤销认定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区教育局统一制作“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牌匾并授予经认定的幼儿园,幼儿园应在园门口等醒目位置悬挂,并向社会公示保教费等收费标准。

第三章 政策保障

第七条(生均经费补助)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享受生均经费补助,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上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20%,具体参照《萧山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萧教计〔2018〕137号)、(萧财行〔2018〕559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项目经费补助)

1.发展经费补助。首次经区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根据办园等级即省一、省二、省三级幼儿园,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补助。

2.设施经费补助。经区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根据办园等级即省一、省二、省三级幼儿园,区财政分别予以每年每班6万、4万、3万元的办班设施经费补助。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报各教育指导中心,初审后报区教育局审核,区财政局核定后予以拨付。

3.人员经费补助。经区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持有效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含持医师执业证的保健医生)人均年收入达到区教育局、财政局核定标准的,财政予以相应补助。

城区四街道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由幼儿园向湘湖教育指导中心、北塘教育指导中心提出申请,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后报区教育局复审,复审后由区级财政予以拨付;其他镇(街道)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由幼儿园向属地教育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由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各镇(街道)核定后于当年12月底前予以拨付。

第九条(师资扶持)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强保教业务指导。组织园长、骨干教师等从业人员培训,可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优先安排。

鼓励公办优质幼儿园通过结对帮扶、双向派遣、集团化运作等形式,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骨干教师队伍的帮扶,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定时限)区教育局每年组织一次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认定,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日常监管)区教育局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档案,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保教费、政府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区教育局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园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省、市标准;指导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风险防范)区教育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针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处置机制,并按相关规定监督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五条(督导评估)区教育局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专项督导评估结果和年度检查情况应作为财政经费扶持、招生计划等下达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违约处理)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未履行或违约履行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之协议的,区教育局应责令其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情节严重的,可按本办法和协议约定撤销原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结果,并停拨当年度的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七条(信用管理)申报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并查实的,区教育局予以通报批评,2年内暂停其申报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资格,并按“信用杭州”建设规定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

第十八条(经费用途及违规处理)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规范使用补助经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提高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教师培训等,不得用于顶抵举办者办园投入、回报举办者、清偿债务、支付捐款、赞助投资、支付罚款等用途。

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停拨或收回补助经费、撤销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结果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

(二)保育教育的内容、方法违背儿童成长规律,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的;

(三)组织在园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的;

(四)园所环境和设施设备陈旧,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未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存在乱收费(包括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费用)、克扣幼儿伙食费等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管理疏漏,家长投诉较多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协议约定行为的。

第十九条(自愿退出)幼儿园举办者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须提前一学期向各教育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街签署意见后报至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同意后方可退出,退出后保教费收取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区教育局应及时受理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退出认定申请,并委托专业机构对其接受政府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经审核同意退出的,区教育局应及时撤回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资格,并通过官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同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萧教〔2019〕81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后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萧山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新申报)申报材料清单

          2. 萧山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表

          3. 萧山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重新认定表

          4. 萧山区幼儿园保教费成本申报

         萧山区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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