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15/2023-68690 成文日期 2023-04-03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统一编号 AXSD65-2023-0002
文 号 萧农产〔2023〕82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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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06 17: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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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杭州市萧山区加快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新标杆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萧政办发〔2022〕37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杭州市萧山区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3年4月3日

杭州市萧山区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杭州市萧山区加快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新标杆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萧政办发〔2022〕37号)等文件,为规范乡村产业发展财政扶持项目(以下简称产业项目),切实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产业项目和上级未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的产业项目。

(三)产业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的申报、立项、入库、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按照“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发展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措施,提出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项目申报与入库

(一)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按照“谁申报、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申报单位与建设单位需一致,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区农业农村局下发申报通知后,申报单位对照申报条件向主管镇街(区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二)镇街初审。主管镇街(区级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产业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管理,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同意申报的,镇街分管领导及联系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汇总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三)项目评审入库。建立产业项目储备库,项目入库实行科室预审、专家评审制度。申报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预审。通过预审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业务专家开展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项目按优劣进行排序,及时列入项目储备库。

(四)明确项目联系人。区农业农村局对每个项目明确项目职能科室,实行项目联系人制度,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对每个入库项目落实1-2名项目联系人,负责与项目建设单位的沟通联系、指导监督,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三、项目立项与实施

(一)项目立项。区农业农村局从项目储备库遴选优质项目提出立项建议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拟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二)项目实施。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组织实施。项目联系人须在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中和项目竣工后三个阶段进行现场指导,并做好相关记录,督促建设单位做好项目建设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备。对不再实施的项目,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将其从储备库中移出。

(三)项目变更。项目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允许对建设内容、投资额、建设地点等重大事项进行变更,如遇不可抗力需要变更项目的,需在发生相应情况后的一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经主管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批。

(四)项目延期。原则上项目建设时间一年,确需延期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延期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说明主客观原因及项目计划完成时间,由镇街(区级有关部门)确认情况并签字盖章同意后,提交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区农业农村局同意延期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五)规范财务和档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项目核算,规范支付程序,项目支出需要取得真实有效的合法凭证,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妥善保管相关的文件、合同、设计图纸、施工管理、竣工决算资料以及项目建设前、中、后的照片影像资料等,隐蔽工程必须留存清晰影像资料。项目完成后将项目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以备验收。

四、扶持内容与补助标准

(一)种养业投资补助项目

1.申报主体

注册地在萧山区内,管理规范、核算健全、合法经营的种养殖农(林)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满3年的库内农创客,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乡村振兴为主业的国有和集体企业,社会团体等。

2.扶持内容

投资额20万元(含,全文下同)以上的种养殖业项目,具体补助范围包括:直接用于种养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服务于种养业的农业生态循环项目建设及数字化改造。

3.补助标准

项目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同等条件下,区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项目优先列入。

(1)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按审定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补助上限300万元。

(2)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按审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上限1000万元。要求项目投资额50万元以上,并符合以下扶持方向:

①种植业

重点开展“数字+设施”的现代设施农业基地建设,鼓励生产需要的标准钢管大棚、连栋大棚和智能温室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的微喷微灌、水肥一体化等高效节能设施设备,推动基地对生产管理全流程或重要环节开展的自动化控制和数字化装备改造提升;开展现代植物工厂建设,鼓励植物组培、无土栽培和智能环境控制等技术应用;开展农业绿色发展项目,有序推荐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种养循环、秸秆综合利用等项目建设。

②养殖业

渔业:支持工厂化循环水、池塘工程化循环水、设施大棚等高效养殖设施建设;支持渔业养殖基础设施设备提升、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建设。

畜牧业:重点开展畜禽标准化栏舍与场地建设,实施“机器换人”,升级更新养殖场自动饲喂、内环境控制、防疫消毒、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化管理等设备购置,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和生态化建设。

③林业:推动做精做优茶叶、水果、中药材、花木等林特产业,支持设施大棚、智能温室以及服务林业生产需要的道路和配套设施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林业喷灌、水肥一体化等高效节能设施设备;推动生产管理等环节开展自动化和数字化设施装备改造提升。 

项目路、渠、沟、配套附属设施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除以及土方开挖、回填、运输等产生的相关费用不纳入补助,林区设施用房补助投资额不超过1600元/每平方米,一般耕地附属设施用房补助投资额不超过1200元/每平方米(烘干用房不超过1600元/每平方米)。纳入购机补贴目录的农机设备不在补助范围内。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投资补助项目

1.申报主体

注册地在萧山区内,管理规范、核算健全、合法经营的区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满3年的库内农创客,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乡村振兴为主业的国有和集体企业,社会团体,符合重点项目列入条件且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等。纺织、羽绒、园林工程等行业除外。

2.扶持内容

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流通类项目,具体补助范围包括:机械设备、检验检测仪器、冷藏车等购置;冷库、污水处理设施等直接服务于生产的设施。厂房、道路等配套设施不予补助。

3.补助标准

项目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

(1)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按审定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补助上限300万元。

(2)重点项目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重点项目,按审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上限1000万元。

①对成套引进或改进、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预制菜(中央厨房)、生产自用或服务本地农产品的冷库冷链以及萝卜干为主的酱腌菜、甲鱼、白对虾、青梅、茶叶等萧山本地优势特色农产品的加工项目。

②村经联社、列入农业农村部门重点鼓励发展的强村公司、以乡村振兴为主业的国有和集体企业等主体实施或承建的,带动集体经济效益明显的项目。

(三)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

1.申报主体

注册地在萧山内,以农业一产为依托开展产业拓展、延伸,发展生态观光、农事体验、户外拓展、教育农园等,集中连片面积200亩以上且土地流转期限到2026年,配备一定的农业设施用地和建设用地,实施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具有良好基础且特色明显的农业经营主体。

2.扶持内容

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农业与生态观光、农事体验、户外拓展、教育农园融合发展项目(其中二三产投入需占总投资的60%以上),具体补助范围包括:

(1)种养殖投资(与种养殖投资补助项目的补助范围一致);

(2)农产品加工投资(与农产品加工、流通投资补助项目的补助范围一致);

(3)用于生态观光、学农劳动、研学实践、亲子体验等的休闲硬件设施投资(要求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相关规定)。

3.补助标准

按审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上限1000万元。

(四)机械强农项目

1.申报主体

注册地在萧山区内,管理规范、核算健全、合法经营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

2.扶持内容

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新增农机装备与设施项目或推广应用农机化新技术面积达100亩以上的项目。重点开展集中机械化育秧(苗)与烘干中心、农事(农机)服务中心、农机化示范基地建设,切实推进农业“机器换人”高质量发展。

3.补助标准

(1)农机装备与设施投资补助

引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与设备,建设农事(农机)服务的库棚房、水电、场地等配套设施,配置物联网等自动感知终端设备及农事(农机)服务监测、管理系统,搭建农事(农机)服务平台等 ,按审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上限1000万元。

(2)农机化新技术推广应用补助

油菜机械化移栽、蔬菜机械化移栽、收获等新技术按实际作业面积补助,作业面积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亩。油菜、蔬菜机械化移栽作业按每亩100元补助;蔬菜机械化收获按每亩40元补助。移栽、收获机械应安装作业面积监测终端,或有资质单位出具作业面积证明。

(五)涉农电商扶持项目

1.申报主体

注册地在萧山区内的涉农经营主体。

2.扶持内容和补助标准

(1)在年度销售额百亿元以上的电商平台(天猫、1688、拼多多、京东等等)销售涉农产品,年度销售额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在年度销售额百亿元以上的电商平台(天猫、1688、拼多多、京东等等)或公共平台(区内有一定知名度且运营三年以上)或通过短视频直播单个主体多个账号,销售萧山本地农产品或农产品加工品(原料必须为萧山本土生产)、民宿、农家乐等等,年度网络销售额达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项目采取晋档差额奖励,单个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笔网销额仅可享受单条政策奖励。

(六)农业品牌建设项目

1.申报主体

注册地在萧山区内的各类农(林)业经营主体。

2.扶持内容和奖补标准

(1)区域公用品牌推广运营补助

到2024年,每年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用于“萧山本味”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推广和运营。根据杭州市萧山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萧山本味”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萧农域办〔2023〕1号),将运营绩效与资金拨付有机结合,第一年的预算资金一次性到位,第二年开始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审批拨付下一年度预算资金。

(2)农产品质量认证评比奖

①对通过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主体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至当年12月31日,连续认证4年以上和7年以上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主体,每家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有效期内无公害农产品转为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且已获得证书、连续有效持证时间累计达到10年的主体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主体同时具备上述奖励条件的就高补助一次,近五年已经享受过的不再补助。对当年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每只给予初评2万元、复评1万元奖励,同一认证产品近三年已经享受过的不再补助,同一主体同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②对当年通过ISO9001/14000/22000、HACCP、GAP、BAP、BRC等认证,每项(只)给予初评2万元、复评1万元奖励,单个主体最多奖励不超过10万元。

③对由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及其部门主办的各类展会、评比中获得最高奖项的,每只(次)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同级别其他奖项的,降一档补助。

④对由各级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由区级及以上政府及部门承办的涉农综合性展会,普通摊位给予区内0.2万元/个、省内0.5万元/个、省外1万元/个、境外2万元/个奖励;特装展位按照面积折算成普通摊位个数给予5倍的资金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⑤在国外注册商标每只奖励2万元。

(七)农业经营主体荣誉创建项目

1.申报主体

注册地在萧山区内的各类农(林)业经营主体。

2.扶持内容和奖补标准

荣誉创建按以下标准奖补,上级另有规定的,就高执行。

(1)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农(林)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示范性合作社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5万元、4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40万元、15万元、8万元、4万元奖励。因监测考核不合格被淘汰后重新认定的,不在此项奖补范围内。

(2)对被认定为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分别给予镇街20万元、村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被认定为省级农事(农机)服务中心、农机化示范基地(含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农机创新试验基地、农艺农机融合示范基地、数字农机应用基地)等省级农机荣誉的主体,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区级万亩水稻育秧中心(蔬菜育苗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通过省级以上畜牧“两化”场创建、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低碳生态农场创建、数字农业工厂或未来农场创建的主体,被认定为“浙江农业之最”纪录的创造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认定为省级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森林康养基地、森林氧吧、自然教育基地、生态文化基地、“一村万树”示范村等省级荣誉的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获得浙江乡村振兴共富带头人“金牛奖”的现代农业带头人给予1万元奖励。

(八)农业贷款贴息项目

1.申报主体

注册地在萧山区内,以农产品加工和配送为主业的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满3年的库内农创客。

2.扶持内容和补助标准

上年度收购本区农产品的金额达日均贷款余额的2倍及以上,且日均贷款余额达100万元以上(农创客日均贷款余额10万元以上),给予日均贷款余额3%的贴息补助(不超过实际贷款利息),补助上限100万元。

(九)土地流转补助项目

1.申报主体

萧山区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2.扶持内容和补助标准

(1)土地流转补助

对不在粮食功能区范围内,流转期限在3年及以上(2022年1月1日以后流转的耕地),流转面积在50亩及以上(粮食100亩及以上)的耕地,给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200元/亩的一次性奖励,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林地流转补助

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2022年1月1日以后流转的林地),流转面积100亩以上的林地,给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150元/亩的一次性奖励,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十)农村现代民宿项目

1.新建民宿项目

(1)申报主体

注册地在萧山区内,租用村集体房屋新办民宿的经营主体。

(2)扶持内容

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新建民宿项目,具体补助范围包括:民宿建筑外立面改造;庭院基础环境提升美化;内部装修和改造。装修只补助不可移动装修,装饰品、绿化不予补助。

(3)补助标准

项目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

①一般项目

按审定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补助上限200万元。

②重点项目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重点项目,按审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上限1000万元。

村经联社或列入农业农村部门重点鼓励发展的强村公司实施的;

与村集体形成利益联结机制(村集体享有保底收益和利润分成),由专业团队进行品牌化经营。

正常营业并通过验收后拨付60%;正常营业12个月平均入住率达到30%的,拨付剩余40%,入住率未达30%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入住率以公安住宿登记系统数据为准。

2.民宿提升改造项目

(1)申报主体

注册地在萧山区内,营业三年以上且经营良好、12个月入住率30%或营业额150万元以上的已认定的民宿经营主体(其中2023年项目要求为12个月入住率20%或营业额100万元以上)。

(2)扶持内容

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民宿提升改造项目,具体补助范围包括:民宿建筑主体改造;庭院基础环境提升美化;内部装修和改造。装修只补助不可移动装修,装饰品、绿化不予补助。

(3)补助标准

项目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

①一般项目

按审定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补助上限50万元。

②重点项目

租用村集体房屋用于经营、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与村集体形成利益联结机制(村集体享有保底收益和利润分成)的项目,按审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上限200万元。

通过验收后拨付60%;正常营业12个月平均入住率达到40%的,拨付剩余40%,入住率未达40%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入住率以公安住宿登记系统数据为准,营业额以税务系统数据为准。

3.民宿品牌奖励项目

(1)创品牌奖励。对获得省市区三级部门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评白金宿、金宿、银宿、省级文化主题(非遗)民宿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运营奖励。个人房屋新开办的民宿,在正常营业后12个月平均入住率达30%的,按每间客房3000元给予运营奖励,为期三年。

五、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一)申请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价、审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审价、审计报告出具后15天内制作好项目验收材料,报主管镇街(区级有关部门)验收。镇街验收通过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区级验收。

(二)区级验收。区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组开展项目验收,验收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职能科室负责人任副组长,项目联系人、行业专家、财务专家、其他工作人员共同组成。通过实地踏勘现场、检查验收台账等方式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三)验收规则。项目审定投资额达到计划投资额70%以上的项目,可申请验收。单项建设内容完成量超过计划建设量,以允许超过10%为上限,予以认定投资额。审定投资额超过计划投资额部分,不予补助。

(四)下达资金。对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经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函告区财政局,共同下达项目补助资金,项目补助资金可根据当年预算资金安排、项目进度等视情预拨。

六、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一)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要强化对辖区内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落实专人加强项目建设的督查管理和技术服务,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计划认真实施,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任务。区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特别加强对区级重点项目与市级以上项目的中期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纠正。

(二)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取消项目补助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2.在项目建设中因违规违纪行为,被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查处通报、列入“黑名单”并处于处罚期间的;

3.在项目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失信行为等情节,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财政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取消后三年项目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后五年项目申报资格。已拨付的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进行收回。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区级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七、附  则

(一)本办法自2023年5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对依据萧政办发〔2019〕62号文件立项的项目,继续执行《杭州市萧山区农业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萧农产〔2020〕283号)、《萧山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指导性任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萧农产〔2020〕109 号)、《关于对<杭州市萧山区农业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萧山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指导性任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萧农产〔2022〕367号)。

(二)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萧农产〔2023〕82 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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