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8/2022-60238 | 成文日期 | 2022-05-30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减灾救济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2月浙江省民政厅印发了《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规范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工作。原《萧山区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萧民〔2016〕114号)已不再适合我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
二、修订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49号)、《浙江省民政厅关<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移〔2020〕112号)等文件精神。
三、主要思路
1.以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文件架构为基础,结合萧山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实际,适当从细节上进行修改、补充。
2.对项目资金报账进行了细化。
3.增加项目资金实施的具体程序性内容。
4.修改补充项目实施管理、资金管理的相关内容。
5.废止《关于印发萧山区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萧民〔2016〕114号)。
四、重点解读内容
1.明确了项目资金扶持范围、内容和主体。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并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库区资金和小库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对具体的扶持项目范围也进行了框定,对扶持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进行了规范。
2.规范了项目资金扶持申报、受理、审定等内容,明确扶持项目申报由项目主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在镇街负责初审,统筹安排汇总后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将项目纳入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管理,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后下达项目年度计划文件至有关镇、街道。
3.规范了项目资金扶持实施、管理等内容,明确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并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我区相关规定,制定各项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进度关。同时对项目完工后的验收和项目资料核定做了相关说明。
4.规范了项目资金报账,采取县级报账制,资金“一次性”拨付,不预先支付或按进度支付,并对不予报账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四、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2年7月1日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解读人: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局长 吴波
联系电话:0571-82606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