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10/2021-49816 成文日期 2021-08-06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关于《萧山区区管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06 17:5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一、制定背景和主要依据

我区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2020年末与纪委第九组共同开展的区管企业房产出租专项检查中,也发现区管企业房产租赁管理存在一些共性问题,规范化管理要求亟待进一步明确。

为进一步规范区管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推进清廉国企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市国资委新出台的《杭州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杭国资发【2020】2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萧山区区管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资产租赁的程序、原则、方式、期限和租金及其它管理进行规定,做到有规可依,防止不规范行为。经多次讨论,同时向6家区管企业、开发区管委会、世纪城管委会、住建局、商务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有二十五条,主要内容为企业资产租赁的职责分工、实施程序、原则及方式、期限和租金、协议租赁和续租等特殊事项管理、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及检查监督。与原来管理要求相比主要有以下修改完善:

1、明确特殊资产按相关政策及市场化方式执行,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原来资产管理要求,对所有资产实施一刀切管理,本次《办法》制定中,明确因产业招引需要的资产出租,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人才公寓、蓝领公寓出租,专业化综合市场出租和区政府规定的特殊资产租赁管理四类资产租赁不适用本办法。主要考虑到产业、政策确定的资产租赁有其特殊目的,专业化综合市场的资产租赁则是该企业的主业内容,这些特殊资产如果统一按照一般租赁资产管理存在业务冲突,因此进行明确。

2、审批权限的下放。按照原来管理要求,区管企业所有资产出租管理均需报财政审批。本次《办法》制定中,参考市属企业管理模式,将我区区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权限下放至区管企业集团本级。一方面,这是出于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环节考虑。另一方面,当前我区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系统和国有资产数字监管系统已经正式运行,国资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线上系统对区管企业资产租赁审批管理实行实时、全流程查询,监管效率有效提高。

3、根据年租金水平适当延长租赁期限。按照原来资产管理要求,资产租赁不超过5年。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遇到因为年租金较高,意向承租企业要求提高租赁期限的情况。本次《办法》制定中,参考市属企业租金水平与租赁期限的决定方式,明确我区区管企业对于单项合同年租金超过30万元的,经过集团董事会集体决策,可以适当提高合同租赁期限,同时明确最长不得超过10年。

4、明确多次流拍资产的处置方式。按照原来资产管理要求,资产首次公开拍租失败的,最低可降价10%再次拍租,但对于降价后拍租资产再次流拍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一般采用重新评估后再次拍租方式,既影响效率也不利于资产保值增值。本次《办法》制定中,明确对于按照评估价90%进行公开拍租仍流拍的,经集团董事会集体决策,可以采取邀请招租。

5、明确主要的协议租赁。按照原来资产管理要求,国企协议租赁均需报区政府审批。在实际操作中,协议租赁也主要发生在政府机关及国企之间,部分体量较小的资产协议租赁也要报区政府,不利于资产管理效率提高。本次《办法》制定中,明确了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等之间的协议租赁管理,即通过集团董事会决策,可对符合要求的资产以不低于评估价进行协议租赁。

6、明确续租具体管理方式。按照原来资产管理要求,国企资产租赁到期后不允许直接续租。本次《办法》制定中,明确符合要求的承租户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可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同时对续租资格和续租价格进行明确。

三、《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萧山区区管企业及所属企业资产出租行为,同时平台、镇(街)、部门所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解读人:徐鑫

联系方式:0571-82752710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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