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10/2021-49815 成文日期 2021-08-06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统一编号 AXSD12-2021-0002
文 号 萧财国资〔2021〕35号 主题分类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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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萧山区区管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06 17:5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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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管国有企业:

现将《萧山区区管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1年8月2日


萧山区区管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管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推进清廉国企建设,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管国有企业,是指区政府直属管理的企业,由区政府出资并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区管国有企业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简称“子企业”,区管国有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自有、受托管理或实际掌握控制权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设施设备以及广告位、商标专用权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资产出租行为按相关政策及市场化方式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一)由区政府批准企业因产业招引需要的资产出租行为;

(二)企业所属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人才公寓、蓝领公寓房产的出租行为;

(三)以租赁为主业的专业化综合性市场(商场)的对外出租行为;

(四)区政府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督促区管国有企业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资产出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区管国有企业是资产出租工作的管理主体,负责制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加强企业资产出租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向区财政局(国资办)报告资产出租管理情况。

第七条  企业是资产出租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本企业资产出租操作规则,组织实施资产出租工作。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资产价值、所处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首次招租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企业资产租赁评估报告须通过萧山区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系统报区管国有企业集团本级审核备案。

第九条  企业在资产出租前应当制定出租方案,并按照企业章程、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通过萧山区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系统报区管国有企业集团本级审批。出租方案一般应当包括出租资产的目的、用途、资产明细、出租期限、租金底价、租赁保证金等。

第十条  企业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合理确定资产出租期限:

(一)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在30万元以下的(“以下”均不含本数,下同),租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不得超过”均含本数,下同)。

(二)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在30万元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100万元以下的,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得超过7年;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具体由区管国有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

 

年租金

一般租期

最长租期

决策权限

30万元以下

5年以下

5年

企业本级

3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

5年以下

7年

区管国有企业董事会

100万元以上

5年以下

10年

区管国有企业董事会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资产租金的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相似的租赁市场价格以及租金参考价等,按照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和年租金增长率。租期在3年以上的,必须设置年租金增长率。

第十二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进行公开招租,公开招租的方式有:招投标、拍卖、竞价、挂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一个批次标的物价格之和在30万以下的,由企业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限额以下交易平台自行组织公开招租;一个批次标的物价格之和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同一资产不得为规避租金底价、租期等进行拆分。

第十三条  企业公开招租应当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或省、市、区报刊等各类媒体发布招租公告,招租公告发布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其主要内容包括:出租企业名称、出租资产的详细情况、租赁期限、竞租人条件、用途限制、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竞租时间、竞租地点、竞价方式、交租方式及其他附加条件等。

第十四条  对于资产首次公开招租时因无人报名等原因导致未能成交的,经集团本级审批同意,最高可降低租赁底价的10%重新进行公开招租。租赁底价按上述程序降至原租赁底价的90%以后,仍未能成交的招租资产,按集团内部决策程序经集团董事会决策同意,可以按原租赁底价的90%进行邀请招租。

第十五条  因特殊需要或用途,下列情形的资产租赁事项,经集团董事会决策同意后,可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进行,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评估价格:

(一)企业将资产出租给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区管国有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

(二)租期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

(三)因本企业项目建设发生的施工方租用本企业土地;

(四)原承租户中途退租后,企业可以对意向客户按照不低于原成交价格以及不超出原租赁期限,重新签订租约。

(五)其它协议租赁行为,须报区政府批准。

区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内部之间的租赁行为,可由区管国有企业自行决策。

第十六条  资产出租时,企业应与承租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签订规范的资产出租合同。企业应在出租合同上约定,承租人未经企业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承租人确需转租的,应书面向企业申请,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保证合同正常履行。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企业应当研究可行的解决办法,及时采取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程序上报。

第十八条  企业资产出租期满后原则上须重新拍租,原承租方享有同等价格优先权。原承租方提出续租的,企业应综合考虑其履约评价情况、市场环境、业态规划等因素,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对拟续租资产的租金重新进行评估、备案,重新制定资产续租方案报集团董事会审批。资产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续租价格应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评估价格和上一轮最后一年的租金价格,续租一轮后不再予以续租。上一轮为非公开拍租的,不得续租。

第十九条  企业应加强资产出租合同和租金收入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出租合同等档案管理制度,租金收入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政策支持等特殊情况,由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明确具体减免条件的,企业应依法依规做好租金减免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资产出租情况实行动态监管,不定期开展企业资产出租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管国有企业作为企业资产出租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加强资产评估、协议租赁以及重大资产出租等行为的监督管理,通过萧山区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系统做好所属企业资产出租审批,通过萧山区国有资产数字监管系统做好相关董事会决议工作,督促所属企业及时、准确提供资产出租动态信息并录入萧山区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系统。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并建立“一房一档”资产出租管理台账,规范资产出租行为。加强资产出租信息化管理,通过萧山区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系统报送出租方案,资产招租结果、合同签订、租金收取等信息及时录入萧山区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资产出租管理制度,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国资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等的,按照相关规定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租入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资产用于再出租的,资产出租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平台、镇(街)、部门所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制定的有关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萧财国资【2021】35号 萧山区区管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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