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79/2021-45758 | 成文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机构 | 所前镇 | 统一编号 | AXSD99G-2021-0001 |
文 号 | 所镇政字〔2021〕10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村(社区)、机关各办、下属事业单位:
《萧山区所前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完善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所前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4日
萧山区所前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萧山区所前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和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公开、合法、透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萧政办发〔2021〕2号)、《关于公布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萧公管办〔2020〕1号)、《关于印发萧山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萧公管办〔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范围:除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依法应当公开采购的项目,以及其它有法定交易制度及监管机构的项目以外,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交易目录”)中明确的限额以下交易项目,使用镇及下属单位公共资金或公共资产处置,统一进入所前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实行公开、公平交易,由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村级集体资源交易按照本镇相关文件执行。
上述所称交易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程类项目
1.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下同)-400万元(不含,下同)的工程施工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200万元的工程货物类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100万元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各类工程服务类项目。
(二)采购类项目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根据省、市、区相关文件执行。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采购金额在10万元-30万元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
3.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但额度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镇及下属单位货物及服务采购。
(三)镇及下属单位资产的租赁发包以及广告权、冠名权转让等资产处置。
(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进入镇交易中心集中交易的项目。
(五)上述规定额度下限以下的项目,也可提交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进入镇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六)涉及特殊专业性项目的设计、施工的,由镇党委、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第三条 公共资源的交易、拍卖、挂牌等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有序、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建立完善以镇主要领导为组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各分管领导及各办公室主任等为成员的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研究制定职能管辖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
(二)对职能管辖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管理;
(三)负责职能管辖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公开类交易方式以外其他交易方式的审批;
(四)指导、监督下级单位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第五条 建立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公管办”),日常工作由党政综合办承担。镇公管办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本镇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交易工作的审批和监管职能,负责对限额以内项目的公开交易方案进行核准,负责交易文件、交易方式的审查;
(二)负责交易(采购)公告、交易文件备案,合同备案,交易现场监督;
(三)调解公共资源交易纠纷,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信访,对违反本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政策、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协助区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完成区交易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交易代理,做好对代理机构的交易及考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为本镇及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提供进场交易服务,日常工作由城建管理办承担。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为进场交易登记、交易申请、信息发布、企业报名和现场交易等相关事务提供服务;
(三)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维护交易秩序;
(四)做好各类交易项目的登记、统计、分析和存档工作,并按月上报统计材料;
(五)做好评标专家的抽取、管理等工作;另行邀请的评标专家必须按区级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六)负责对建造师等项目负责人进行销号备案;
(七)协助交易发起人与成交人签订书面合同;
(八)协助本级交易监督机构、上级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争议、纠纷、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办公室)是公共资源交易的交易发起人,负责依法提出交易申请、编制交易文件、发布交易信息、接受交易报名、组织交易活动、确定成交人、处理异议等交易活动全过程。交易相关事宜应当实行集体决策,逐级签批。
第三章 交易、评标方法
第八条 交易方式包括公开类交易(公开招标、公开拍卖、公开竞争、谈判比选)和非公开类交易[预选供应商(承包商)、邀请交易、直接采购]。一般应采用公开类交易方式;特殊项目符合相关文件规定采用非公开类交易方式的,需提交镇党委班子“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同意实施后,提交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采购类项目一般适用公开招标、公开竞争、谈判比选、“政采云”网上采购(包括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系统、竞价采购等)交易方式。
第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适用邀请交易:
1.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响应人可供选择;
2.涉及国家安全、国际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交易但不适宜公开交易的;
3.非交易发起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交易人拖延造成采用公开交易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第十条 预选供应商(承包商)适用于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项目,3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项目。预选供应商(承包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争方式征集,一般不少于5家,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签订不超过3年的履约期限。各招标办公室负责对预选供应商库(承包商库)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加强考核评价和结果运用。成交供应商(承包商)应当通过二次竞价、随机抽签、排序轮流等客观方式确定,并发放成交通知书及签订成交合同或备案表。成交的30万元及以上施工类项目,应当报镇交易中心录入“萧山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直接采购是指因情况特殊只能向某一特定供应商(承包商)采购的方式。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宜交易;
2.抢险救灾、应对紧急突发事件;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4.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承包商)处采购;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6.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7.必须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承包商)采购,且增加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8.公开招标、公开竞争项目二次公告响应人仍不足3家。
第十二条 评标方法主要包括抽签定标法、简易评标法、综合评估法、最低价法和最高价法。
工程类主要采用抽签定标法、简易评标法;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类确有技术需求的,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采购类主要采用综合评估法、最低价法,也可使用抽签定标法、简易评标法。
产权交易类主要采用最高价法。
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须报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交易控制价须委托镇年度中介机构编审。交易控制价审核、结算审核由镇财政负责委托及把关。在提交交易申请时须提交审核完成的交易控制价审核报告。
第十四条 交易发起人应当设置最高限价和风险控制价(技术复杂货物类项目应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和风险控制价由交易发起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在发布交易文件时公布。
最高限价的优惠率一般不得小于交易控制价的8%,其中,园林绿化和服务类不得小于15%。
风险控制价的优惠率一般不得大于交易控制价的25%,其中,园林绿化不得大于40%,服务类不得大于50%,货物类不得大于35%。
特殊工程的最高限价和风险控制价交易发起人可聘请专家测算确定。成交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成交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须额外向交易发起人提交成交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作为风险担保金(采用现金、汇票或支票),风险保证金至工程竣工(交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退还。
交易响应报价大于最高限价者,作无效标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谈判比选的项目,应当先确定谈判条件和谈判对象,经职能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实施。谈判比选必须以书面形式依约开展谈判比选活动,镇公管办全程参与监督,建设单位(办公室)或代理机构必须对谈判过程做好签证记录,并做好存档备案工作。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提交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的交易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列入镇年度计划。未列入镇年度计划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下同)—30万元(不含,下同)的由镇分管领导审核,镇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提出交易申请;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200万元的由镇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提出交易申请;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经镇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人大主席团会议批准同意后方可提出交易申请。
第十七条 交易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交易项目已列入镇年度实施计划,在限额以内且相关手续齐全,交易方式采用公开类交易且评标方法为抽签定标法、简易评标法、最低价法和最高价法的,可直接提出交易申请。
第十九条 交易申请核准。限额以内项目且采用公开类交易(评标方法为综合评估法除外)的可直接向镇公管办提交交易申请,镇公管办对交易申请进行核准;其他项目交易申请须提交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同意;镇公管办对交易文件、交易方式等进行审查及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办公室)根据需求及相关规定提出拟定方案,填写萧山区所前镇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表(见附件3、附件4),提交镇公管办核准。
第二十条 申请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办公室)将经镇公管办核准的交易申请表,向镇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镇交易中心对交易项目提交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公告发布。项目建设单位(办公室)根据镇公管办核准的交易方案,制作交易公告,镇交易中心将交易公告通过萧山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服务平台统一发布至萧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专页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日;政府采购项目还需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站公告。
第二十二条 交易文件备案。代理机构根据核准的拟定方案制作交易文件,经建设单位(办公室)审核后并于交易文件发售之日前3个工作日送镇公管办备案,未经备案的交易文件不得发放。
第二十三条 报名及交易文件发放。原则上报名及交易文件、图纸等资料在萧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专页下载;若采用现场报名的,代理机构根据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潜在交易响应人的报名,并发放交易文件。对在报名结束或开标时,潜在交易响应人入围家数达不到最低入围要求的,则进行二次公告和报名。
第二十四条 开评标。建设单位(办公室)及代理机构根据交易文件载明的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并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评标,交易中心做好场地安排和交易见证工作,镇公管办做好开标过程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成交确定及成交通知书发放。建设单位(办公室)根据交易确定的成交候选人,按规定公示后,依法确定成交人并向其发放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合同备案。建设单位(办公室)在发放成交通知书后,原则上30日之内与成交单位签订合同,并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超过规定时间不予备案,合同未经备案不得支付相应款项。
第二十七条 资料归档。开标完成之后代理机构应及时向镇公管办提交交易情况报告,制作交易过程文件汇编一式三份,镇公管办一份,建设单位(办公室)二份。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健全所前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组织体系,是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各办公室必须从讲政治、求规范、保廉洁的高度,提高认识,认真落实。
第二十九条 完善制度,明确责任。交易发起人为交易第一责任人,严格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方案及方式审批、交易文件备案等流程,责任到人,不得以会代批。
第三十条 严肃纪律,规范运作。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要严格遵守规定的管理权限,不得超越权限擅自组织交易活动,严禁以拆项、人为压低预算价等形式规避,不得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公开交易范围,要按规定发布信息,规范运作。
第三十一条 加强监管,接受监督。镇公管办加强对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应严格依法监督,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接受镇人大、纪委对镇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严肃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违纪行为,督促相关办公室履职,促进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规有序开展。
第六章 落实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公室)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交易发起人,是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组织者,应依法履行交易发起人的法定职责,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一)严格落实交易采购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履行发布交易公告、编制交易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确定成交人等法定职责,认真调查处理交易活动中的异议、质疑。
(二)健全内部签批制度。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等法律文书须由经办人、分管负责人和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签发,审核签发时应对设置的交易响应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专用条款等实质性内容认真审核。建设单位(办公室)对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专用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不得以集体讨论决策为由推卸责任。
(三)切实履行委托人职责。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约束,防范其利用建设单位代理人地位,组织参与串标,操纵交易活动。要依法组建并保障评标委员会公正、独立评标的权利,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诱导评标专家,影响评标结果。
(四)切实重视合同签订工作。严格以交易文件、交易响应文件为依据审核、签订合同,合同不得出现与交易文件、交易响应文件实质性条款不一致的内容。建设、监理等单位在现场管理中,如发现存在涉嫌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和现场项目负责人等必备人员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不到位的情况,应及时报镇公管办,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严禁利用项目变更机会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标准、拖延工期、扩大规模。不得肢解项目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项目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集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镇公管办是依法监督交易活动的主体,应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一)加强依法监管,不得插手、干涉建设单位(办公室)依法编制交易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确定成交人等合法权利,不得参与交易机构的交易服务活动,不得诱导暗示交易发起人、交易响应人规避监管,不得违法违规参与交易活动。
(二)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内部审批备案流程,实行审批与现场监督相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三)切实加强对交易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对年度服务单位的考核管理,严格执行扣分制和末位淘汰制,强化准入、退出机制。
(四)要依法受理交易过程中的各类投诉,协调处理交易违法违规事件。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要加强交易服务机构建设,强化交易服务职能。
(一)认真履行交易见证职能,完善场内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确保正常、安全运行,建立健全现场巡查制度,维护现场秩序。依法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和执法活动。
(二)不断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落实项目负责人入库销号信息管理和开标现场记录等岗位责任制,确保信息输录及时、真实。
(三)加强信息月报工作,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交易活动的文件资料。每月按时向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报送交易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交易活动中的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向建设单位(办公室)或者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异议,对答复不满的可以向镇公管办投诉。利害关系人也可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直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三十六条 镇公管办、交易中心应接受区招管办、区交易中心、财政局、住建局等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镇公管办、交易中心要加强廉政建设,自觉接受人大、纪委和群众的监督,杜绝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第三十八条 对建设单位(办公室)、服务类机构、项目主管职能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有类同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所前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镇公管办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