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废止〈萧山区行使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操作办法〉(萧人口计生〔2009〕31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依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简称:《决定》),我局组织对本机关印发的与《决定》精神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不符或相违背的《萧山区行使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操作办法》(萧人口计生〔2009〕31号)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
规章:《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文件:《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萧政办发〔2020〕28号)。
三、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
清理内容:《萧山区行使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操作办法》(萧人口计生〔2009〕31号)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清理结果:该文件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第九条“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相违背,故予以废止。对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于2022年1月6日起施行,不设有效期。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申晓辉
联系方式: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健康局法制科,0571-82898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