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0/2021-54612 | 成文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统一编号 | AXSD67-2021-0003 |
文 号 | 萧卫健发〔2021〕142号 | 主题分类 | 计划生育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2021年6月26日)中第九条规定“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问题解答(2021年7月20日)中“(五)对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相关精神,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已全面取消社会抚养费相关规定,现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配套文件《萧山区行使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操作办法》(萧人口计生〔2009〕31号)予以废止。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现对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2年1月6日起施行。
附件:萧山区行使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操作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12月6日
附件:
萧山区行使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操作办法
各镇、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红山农场、围垦指挥部、临江工业园区、湘湖旅游度假区人口计生办(局、科):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确保合法、合理,体现公平、公正,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人口计生行政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责权统一”的要求,依法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的自由裁量行为,提高征收案件的办结率,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实施原则
(一)有法定依据的原则;
(二)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
(三)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承办人亲属回避的原则;
(五)综合裁量的原则;
(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征收幅度
(一)违法生育情况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1、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的;
2、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孩子出生满六个月仍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3、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
(二)对违法多生、婚外生育、非法收养的当事人,原则上按上限征收。各镇街也可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收入、家庭情况、身体状况、配合态度以及所产生的影响等,提出中间幅度以上最高幅度以下的征收建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村社区签署意见、镇街同意后进入案件合议程序,由人口计生局案件合议小组做出决定:
1、情况特殊,当事人要求按中间幅度以下的标准进行处理的;
2、影响轻微,当事人家庭贫困、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固定财产的违法生育案件,当事人要求分期付款的。
四、审批程序
由承办人,即受委托行使社会抚养费征收权的各镇街人口计生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立案呈批表、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告知笔录,收集当事人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明、孩子出生证明等复印件,并且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提出征收额度意见,然后提交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再由局政策法规科提交分管法规的副局长审查,最后由局长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通过后,由局政策法规科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盖章生效。
五、案件合议
案件合议是指依照案卷材料、认定事实、征收依据等相关情况对违法生育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并展开讨论,在合议人员发表意见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综合处理意见。局合议小组成员包括局长、分管局长、纪检组长、政策法规科行政执法人员、合议案件所涉及镇街的承办人(至少一人)。
案件承办人在合议过程中应做好合议记录,记录必须完整、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合议记录须经合议人员核对无误签字后方能生效。对于经合议同意分期付款的案件,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当事人签订分期付款协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09年9月11日
附件: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废止《萧山区行使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操作办法》(萧人口计生〔2009〕31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