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102/2021-54086 成文日期 2021-11-25
发布机构 区投资促进局 统一编号 AXSD21-2021-1002
文 号 萧投促〔2021〕15号 主题分类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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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分类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25 15: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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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强区战略,加快萧山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引进和集聚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引领重要产业发展的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培育新兴产业发展增长极,推动提升区域竞争力,特制定《杭州市萧山区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分类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萧山区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分类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萧山区投资促进局     杭州市萧山区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

杭州市萧山区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

分类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强区战略,加快萧山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引进和集聚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引领重要产业发展的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培育新兴产业发展增长极,推动提升区域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符合国家、省、市战略导向,专注于细分市场、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意向到萧山发展的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

二、评价对象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所属领域符合我区重点发展的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智能汽车、高端装备、新材料等产业方向。

2.企业在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方面具有较高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和可靠性,相关的成果转化应用能支撑引领所属行业高质量发展。

3.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稳定的研发团队,且研发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5%。

(二)具体分类

1.初创类企业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成立时间3年(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行业企业可适当放宽至5年)以内;

(2)注册资本的实缴货币资本不高于1000万元,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3)企业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且占总费用支出比例不低于50%。

2.成长类企业

拥有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核心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数量不少于1项,或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数量不少于5项),且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总费用支出平均比例不低于30%(或近三年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3000万元),不满三年按照实际成立年份计算。

且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业投资机构、上市公司或中国500强企业投资,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且投后估值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增长率不低于20%。

三、实施步骤

1.项目申报。由各平台、镇街、部门推荐,企业按照类别进行自主申报。

2.项目审核。各平台、镇街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确定企业分类。

3.组织评价。按照产业门类,由系统抽选出专家评价组进行现场综合评价。

4.结果公示。评价结束后,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为期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各评价组织单位出具评价告知单。

5.项目落地。各平台、镇街与企业商洽落地政策,签订投资协议。

四、项目扶持

经评价被确定为初创类或成长类企业,在萧山落地后可申请相应政策扶持,三年内可分别享受总计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或2000万元的资助,具体扶持政策由落地平台、镇街与企业自行商议明确。

五、考核监督

1.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申报内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需调整的,须由评价组织单位重新进行评价。

2.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相关企业需定期提交财务报告,适时开展审计监督。

3.在申报环节提供虚假材料、不实阐述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评价。在实施资助过程中,发现企业停滞、弄虚作假、资金挪作他用、提供不实材料的,或企业管理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停止发放扶持资金并追缴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较大群体性事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的企业,停止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六、附则

1.不得与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5213”计划同时参评,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同一企业在其评价结果有效期内不可重复参评。

2.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引领类企业,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最高可达1亿元。

3.企业可申请区级(含)以上各类产业政策,区级同类政策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助。

4.为保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创新孵化载体建设相关政策执行的连续性,经评价被确定为成长类和初创类企业等同于按原科技型创新创业项目(企业)评价办法评价的A、B类企业。

5.企业获得过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优胜奖或市级、区级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奖项,并符合本实施办法评价条件的,可予以直接认定。

6.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3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上级政策执行。

原文: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分类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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