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1-53863 | 成文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决策部署,持续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实现萧山区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和“亚运兴城”环境整治总目标,切实完成“美丽萧山”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任务,加快推进萧山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工作,大幅削减我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推动萧山区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浙环发〔2017〕41号)、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2021年环境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暨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大气办〔2021〕1号)和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杭环发〔2018〕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起草编制了《杭州市萧山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办法》。
三、起草过程
我局于2020年10月起着手编制《杭州市萧山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办法》,并于2021年2月完成初稿。今年2月,本办法纳入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目录,接受区府办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省大气办3月16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2021年环境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暨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大气办〔2021〕1号),对文本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6月28日区财政局对文本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6月底完成定稿。7月2日向局内部各科室(队、站、办、所)征求意见。7月27日-7月30日在局内部开展了文本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7月27日-8月5日,我局在杭州市萧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8月6日,本办法经我局班子会集体讨论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对补助资金性质与来源、补助对象与条件、补助标准、补助程序、申报资料和工作要求等进行了明确。VOCs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是针对各企业VOCs末端治理设备改造费用的补助,申请补助共有四项基本条件,满足条件的项目经属地镇街(场)、平台初审后,报生态环境萧山分局和区财政局审核。项目按实际改造投资额(指直接用于VOCs末端治理设备改造费用)的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适用对象与范围
萧山区开展VOCs末端治理设备改造的企业,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给予补助。
(一)列入“十三五”期间及本补助办法有效期内区级VOCs治理计划名单中的项目;
(二)采用先进治理工艺,污染治理效果突出,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项目;
(三)企业完成VOCs污染治理自行验收与备案,并经生态环境萧山分局组织的专家评估得分80分及以上的项目;
(四)未曾获得VOCs治理上级同类财政补助的项目,以及不属于环保“三同时”(包括“以新带老”)配套建设治理设施的项目。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
解读人:高哲成(污染防治科副科长)
联系电话:82650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