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1-53862 | 成文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 AXSD01-2021-0009 |
文 号 | 萧政办发〔2021〕40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有效性 | 失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杭州市萧山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办法
为实现萧山区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和“亚运兴城”环境整治总目标,切实完成“美丽萧山”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任务,加快推进萧山区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治理工作,大幅削减我区VOCs排放总量,推动萧山区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杭环发〔2018〕8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补助办法。
一、资金性质与来源
VOCs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是针对各企业VOCs末端治理设备改造费用的补助,补助资金来源于区财政资金。
二、补助对象与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企业,可给予补助。
(一)列入“十三五”期间及本补助办法有效期内区级VOCs治理计划名单中的项目;
(二)采用先进治理工艺,污染治理效果突出,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项目;
(三)企业完成VOCs污染治理自行验收与报送材料,并经生态环境萧山分局组织的专家评估得分80分及以上的项目;
(四)未曾获得VOCs治理上级同类财政补助的项目,以及不属于环保“三同时”(包括“以新带老”)配套建设治理设施的项目。
三、补助标准
满足前述补助条件的企业,按实际改造投资额(指直接用于VOCs末端治理设备改造费用)的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补助程序
满足前述补助条件的企业,治理改造项目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审计,向属地镇街(场)、平台提交VOCs治理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资料。
属地镇街(场)、平台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对申请项目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实性等进行初审,申报补助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行业整治、亩均效益和能耗双控等相关规定,初审通过的盖章确认后报生态环境萧山分局。
生态环境萧山分局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监察记录,并委托专家对企业治理改造情况进行评估打分,经生态环境萧山分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申报资料
(一)萧山区VOCs治理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列入区级VOCs治理计划的通知等项目来由;
(三)VOCs “一厂一策”方案及评审意见;
(四)VOCs整治绩效评估报告及验收意见(含监测报告、达标承诺书等)。
(五)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提供工程决算资料、项目支出明细清单(包括方案设计、设备购置、土建、安装、调试等方面,以及项目投资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
六、工作要求
VOCs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是各有关企业在VOCs治理项目完成后的贴补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据实上报,不得弄虚作假,若提供假资料、假凭证骗取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的,除全额追缴已拨补助资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镇街(场)、平台应对项目初审工作负责,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实性。
七、本办法由生态环境萧山分局、区财政局负责牵头实施。
八、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萧政办发〔2021〕40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