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1/2021-53844 成文日期 2021-11-22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SD01-2021-0011
文 号 萧政办发〔2021〕42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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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用途管控、规范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11-22 09:2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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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用途管控,规范工业用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管理,实现工业用地用途回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杭州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实施细则》(杭规划资源发〔2021〕8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萧政办发〔2019〕50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管理对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工业用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在本区范围内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工业仓储用途的房屋,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结构承重体系的基础上已临时改变为其他用途的行为。

二、办理主体

区规范工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工业用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管理工作。涉及发改、经信、税务、住建、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教育、卫健、交警等相关审批和监管工作,由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

规划资源部门应将工业用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规划审批信息抄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镇街平台。

三、分类管控

围绕新制造业发展和工业全域整治提升要求,以“规范、治理、管控”为导向,对现状已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按照“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完善手续”两种处置方式分类做好全区工业用地已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工作。

1.责令限期改正。已纳入房屋征收计划、旧厂房改造、低效企业治理范围;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或不符合公共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要求,不符合交通、消防、环保等相关规定的;因使用功能改变,对相邻土地、建筑物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存在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未处置到位的;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细则的通知》(萧政办发〔2018〕145号)实施后出让的工业类项目,已临时改变工业用地房屋用途的项目原则上应责令限期改正。

2.限期完善手续。《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细则的通知》(萧政办发〔2018〕145号)实施前出让的工业类项目,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且符合交通、市容、消防、安全、环保要求;有相对独立的功能地块,并满足相应的配套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无意见等前提条件下,可对已临时改变工业用地房屋用途的项目限期补办完善相应手续。

本意见实施后除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形外,区级相关部门不再受理工业用地上新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项目均应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

四、处置流程

1.清查。由各镇街(场、平台)对本意见实施前已临时改变工业用地房屋用途的项目开展全面清查,建立清查台账,并将清查结果于2021年12月15日前上报区规范工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告知。由区规范工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后,将已临时改变工业用地房屋用途的项目函告土地权属单位,告知其按照分类管控要求限期改正或完善手续。其中完善手续的项目,应在函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3.审查。申请完善手续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平台初审后报区规范工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合会审,形成会议纪要。联合会审可视情况征求建筑原设计单位以及建筑、结构方面专家的意见,主要审查建筑物结构和消防安全。其中临时改变为医疗、教育、养老设施的,应事先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处置。经联合会审同意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不同意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以及限期内未提出完善手续申请的项目,由区规范工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五、申报材料

经审查同意完善手续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已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地点、改变用途的原因和理由,具体使用用途,申请临时改变的面积、期限等;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或土地产权与他人共有的,由共有权人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共有权人书面同意改变用途的意见;

3.申请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宗地图(1:500);

4.经备案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经备案鉴定机构出具的消防审查意见;

6.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资料。

六、使用期限和土地收益金征收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期限届满需延期的,需在期满前60日内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次数最多一次,期限不超过2年。涉及土地收益金征收的,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萧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的标准自批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之日起开始征收土地收益金。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自到期之日起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

七、工作要求

1.明确用途管制。经批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原批准的房屋用途不变,不作为改变房屋产权和土地登记的依据。如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按原房屋用途、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方式给予补偿。

2.加强监督管理。对纳入低效企业整治提升行动范围的已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企业,镇街平台应按整治提升行动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并纳入年度考核目标。

3.强化部门联动。各镇街、平台是辖区范围内违规改变房屋用途的巡查、报告等日常监管的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到期未恢复原房屋用途,或属违法建筑的,由区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区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部门联动,负责做好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本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由区规范工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萧政办发〔2021〕42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用途管控、规范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的实施意见).pdf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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