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5/2020-07789 | 成文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统一编号 | AXSD65-2020-0011 |
文 号 | 萧农产〔2020〕304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有效性 | 失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根据《杭州市萧山区加快创建部省共建乡村振兴示范区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萧政办发〔2019〕62号)和《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萧农产〔2020〕283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杭州市萧山区农村现代民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0年8月28日
杭州市萧山区农村现代民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发展农村现代民宿经济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现代民宿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加快创建部省共建乡村振兴示范区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萧政办发〔2019〕62号)、《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山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萧山五年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萧委办发〔2017〕8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现代民宿项目的立项审核和业务指导,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检查验收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措、监督和管理;相关镇(街道)负责项目初审、申报、实施及业务指导。
第三条 农村现代民宿的发展和管理,应当围绕区委、区政府关于乡村振兴和发展农村现代民宿的工作部署,符合全区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高效、安全和规范。
第二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四条 农村现代民宿经营户
1. 利用(租用)农民房屋5个房间以上,15个房间以内,单体建筑面积一般在600平方米以内或利用(租用)村集体用房、农林场房等8个房间以上,15个房间以内,单体建筑面积一般在1000平方以内。
2. 经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室外环境自然、生态、静谧,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具有独特的建筑风格,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室内装潢有较高品位和档次,服务功能齐全,卫生整洁。
3. 已取得相关证照,并建立健全安全巡视、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质量承诺、应急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上墙公布。
4. 有配套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符合环保要求,实行垃圾分类、减量化处理。 5. 所在区域整洁、有序,有配套停车场、指示牌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
第五条 农村现代民宿示范村
1. 村域有合法经营的农村现代民宿经营户10户以上,床位100张以上。
2. 基础设施完善,交通情况良好,村容村貌整洁,有配套的民宿经营主体分布图、导向牌,并统一设立民宿经营户标识牌。
3. 村委班子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民宿业发展规划、思路清晰,发展势头良好,有配套的民宿管理办法、防汛防台应急预案,防汛形势图等。
4. 有统一停车场、医疗救护、公共厕所、生活污水等配套设施,实行垃圾分类、减量化处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内容
第六条 项目申报要求新建民宿经营户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现有民宿经营户提升改造投资额在20万元(含)以上,民宿示范村创建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及时向镇、街道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项目真实性负责。镇(街道)为项目申报主管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审定项目建设内容,对拟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需要项目变更的,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第八条 区财政安排的作为发展农村现代民宿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现代民宿经营户的新建和提升改造、民宿示范村的创建以及省级以上民宿评定奖励。
第九条 项目补助范围和标准
对列入建设计划的农村现代民宿经营户新建、提升改造建设、民宿示范村创建项目按照投资额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助。
1. 民宿经营户:对利用集体用房等存量房产新开办的民宿,新增投资额(除自用部分)100万元以上,按照审定投资额的55%补助;对利用农户自有住房新开办的民宿,新增投资额(除自用部分)100万元以上项目,按照审定投资额的50%补助;对现有民宿经营户改造提升项目,且投资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按审定投资额的55%补助。
项目建设补助内容主要包括民宿整体规划设计、室内装修、外墙改造、庭院环境提升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投入,其中规划设计必须提供相应CAD施工图、效果图、具体实施方案,设计费用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室内装修主要以不可移动装修为主,适当配备可移动软式装修,可移动软式装修最高按照不可移动装修的10%计入投资额;庭院环境提升以基础环境提升改造为主,配套绿化投入最高按照庭院环境提升的30%计入投资额,名贵树木不列入补助范围。
2. 民宿示范村:对民宿示范村村域内游客中心、停车场、指示牌等休闲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环境美化等投入,按审定投资额的70%补助,原则上每个示范村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3. 农村现代民宿评定奖励:鼓励民宿示范户开展评级工作,对获得省级相关部门评定的“银宿级”、“金宿级”“白金级”的民宿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对于升级评定予以补差。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属镇街提出验收申请,经镇街初验合格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报送项目总结材料。
第十一条 对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拨付资金。 对民宿示范村创建验收合格的项目,一次性拨付全部补助资金。对利用(租用)农民房屋新办民宿项目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第一年兑现20%,第二、三年经正常营业考核评价后合格的,分别兑现30%和50%。对利用(租用)村集体用房新办民宿项目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第一年兑现50%,第二、三年经正常营业考核评价后合格的,分别各兑现30%和20%;对民宿提升改造项目验收合格的,补助资金第一年兑现80%,第二年经正常营业考核评价后合格的,再兑现20%。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诚实守信,如实报送有关材料,新办民宿经营户在挂牌经营前必须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第十三条 对通过项目建设验收的民宿经营户开展正常运行考核评价,对没有经营的或经营管理能力差的民宿经营户取消后续补助。对通过验收后未开展经营的、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项目单位5年内申报财政补助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附件:萧山区民宿项目建设申报表
附件
萧山区民宿项目建设申报表
项目名称 | |||||||
申报单位 | |||||||
项目建设地点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民宿基本情况 | |||||||
项目建设条件 | 民宿经营户¨ 民宿示范村¨ | ||||||
项目申报类型 | 新建 ¨ 改建¨ | ||||||
主要建设内容和资金投入 | |||||||
(一)室内装修 | 规模 | 单位 | 单价 | 投资金额 | 计划完成时间 | ||
(二)庭院提升 | |||||||
(三)设备购置 | |||||||
(四)其他 | |||||||
附件材料:1、营业执照 2、项目实施方案 3、设计方案 4、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