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0-38298 | 成文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 AXSD00-2020-0002 |
文 号 | 萧政发〔2020〕50号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进一步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促进耕地“非农化”复耕,稳定粮食生产,增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普惠性,提高保护耕地积极性,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萧政发〔2016〕44号)文件中保护耕地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相关内容进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确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耕地和其它用途的一般耕地。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耕作层未被破坏且实施间作套种的除外),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以上不纳入补偿范围的耕地,除合法批准非农建设等占用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恢复整改的可纳入补偿范围。
二、补偿对象和条件
补偿对象: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以及有集体耕地的镇街(含红山农场,下同)。
补偿条件:申请对象应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被非法占用、不撂荒、地力不下降。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等保护范围和面积,防止耕地“非农化”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管护责任、耕地保护补偿标准、保护期限和保护责任等相关内容;
(二)依法保护和管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三)依法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
(四)严格按规定使用耕地保护奖补资金;
(五)在辖区内当年无新增违法违规用地现象。
三、补偿标准
奖补资金视耕地保护重要程度实行分级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四、补偿资金申请及审核
(一)预拨奖补资金
规划资源萧山分局结合最新土地调查和上年度耕地变化等耕地保护情况测算建立年度保护耕地以奖代补预拨资金数据库。年度奖补资金的50%金额作为村级组织预拨资金。经公示无异议且按要求提交恢复整改耕地“非农化”等问题的承诺后,由村级组织在“亲清在线”申领兑现。
(二)年终结算审核
规划资源萧山分局会同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对村级组织预拨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在扣除预拨资金基础上核算当年实际应拨付奖补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亲清在线”拨付。
未履行预拨承诺的,年底不予结算拨付,同时取消次年预拨资格。经审查存在奖补资金取消情形的,待村级组织履行相应恢复整改承诺后再予结算拨付。
镇街集体耕地奖补资金与按结算拨付给该镇街各村级组织奖补资金总额10%的金额(以下简称按村结算10%奖补资金),经规划资源萧山分局会同区财政局会审后,作为镇级耕地保护基金,由区财政在年终一次性予以拨付。按村结算10%奖补资金结合镇街上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考核成绩系数拨付,镇街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超过3%的,取消按村结算10%奖补资金。
会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取消责任单位奖补资金,待恢复原状、补划或改正后再予补偿。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未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耕地被违法建设占用或严重污染、破坏的,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2.除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御的因素外,弃耕抛荒、荒芜或闲置耕地超过1年的;
3.不按规定使用奖补资金,奖补资金使用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违规使用、私分、挪用奖补资金的;
4.历史存量违法用地整改不力的;
5.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补偿资金拨付
村级资金分两次拨付,预拨时间为第一季度,年终结算拨付时间为第四季度;镇级资金在年终一次性拨付。
奖补资金的预拨和结算方案在萧山区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公告7天无异议后,预拨通过“亲清在线”直接拨付到村级组织账户;年终结算经规划资源萧山分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后,村级资金通过“亲清在线”直接拨付到村级组织账户,镇级耕地保护基金拨付到镇街账户。
六、补偿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
建立萧山区耕地保护基金,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相联动,以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指标调剂收入、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结余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等为来源,主要用于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完成耕地保护目标任务较好镇村的奖励、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镇村的奖励补助、在保护耕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村级组织奖补资金和镇级耕地保护基金,在萧山区耕地保护基金中统筹安排。
探索建立村耕地保护监督协会、村级耕地保护监督员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村耕地保护监督协会成员主要由村级耕地保护监督员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等组成。镇级耕地保护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镇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识管护以及村级耕地保护监督员、田长等村耕地保护监督协会成员和举报查实有效村民等保护耕地有功村民奖励补助等镇街耕地保护管理。村级组织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耕地“非农化”复耕、永久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修复等各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子项目实施中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村级资金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村级组织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按规定使用。村级组织要加强补偿资金的管理,要将补偿资金收入、开支情况按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定期在村务公布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七、补偿资金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要不定期对各镇街、村级组织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规划资源萧山分局要加强对村级组织、镇街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村级组织、镇街要接受区纪委和区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本通知自2021年1月9日起实施(2019年度保护耕地以奖代补资金发放参照本通知执行)。原《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萧政发〔2016〕44号)中有关保护耕地以奖代补资金的规定以此文件为准,有关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规定仍以萧政发〔2016〕44号为准。
附件:杭州市萧山区保护耕地以奖代补资金分级补偿标准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杭州市萧山区保护耕地以奖代补资金分级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序号 | 补偿范围 | 补偿标准 |
1 | 一般耕地 | 200 |
2 | 永久基本农田耕地 | 300 |
3 | 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 | 300 |
4 | 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耕地 | 400 |
5 | 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耕地 | 400 |
6 | 永久基本农田内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 | 400 |
7 | 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耕地 | 500 |
8 | 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内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 | 500 |
9 | 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内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 | 500 |
10 | 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内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 | 600 |
注:表中耕地包括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和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