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0-36575 | 成文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清理依据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保障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从源头上促进依法行政, 2020年5月起,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司法局组织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2020年9月以前制定的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 清理标准
1.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
2.主要内容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符的;
3.行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
4.因其他原因必须修改或废止的。
(三)清理程序。一是各清理责任单位报送清理建议;二是汇总清理意见形成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三是就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向各清理责任单位征求意见,并在“中国萧山”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四是清理结果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清理结果
本次清理工作,共计清理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52 件,继续有效196件,拟修改21件,废止23件,宣布失效12件。
四、实施时间
2021年1月4日
五、解读机构
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科长 钱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