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19-07505 | 成文日期 | 2019-02-26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 AXSD01-2019-0006 |
文 号 | 萧政发〔2019〕17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有效性 | 失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续期办法(修订)》已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6日
为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做好我区工业用地出让续期工作,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关于全面实施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萧政办发〔2007〕23号)施行前,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且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出让年限不到法定最高年限50年的工业用地项目。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办理续期手续,也可以租赁方式办理手续。
1.符合我区现行产业发展导向,属于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内鼓励类、允许类产业和项目的。
实际用途属于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等政策允许继续按工业用地使用的现代服务业的,由发改部门按鼓励类进行确定;实际用途属于建筑业等的,由发改部门按允许类进行确定。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等要求的。
3.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A类(鼓励发展类)或B类(允许发展类)的。以上等级原则上为续期办理时起最近三年评价中的最低等级(下同),若三年内评价等级呈上升态势,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可重新确定适用等级。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准予办理短期续期手续,也可以租赁方式办理手续。
1.属于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内限制类产业和项目的;
2.工业园区范围内,虽属禁止(淘汰)类产业,但被列入转型或产业提升改造项目的,由所在镇街(平台)出具意见并经经信部门认定后,可在整改期限内予以短期续期;
3.实际用途与原批准的工业用途不符,或因产业调整等原因暂时空置的;
4.虽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但近期内无拆迁计划的,由所在镇街(平台)出具同意意见后,可予以短期续期;
5.已列入征迁计划的宗地,暂不实施征迁的,经镇街(平台)认定后,可在征迁计划实施前给予短期续期,续期年限由镇街(平台)认定;
6.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C类的;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D类,并征得区经信部门同意续期书面意见的;
7.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续期手续。
1.已被列入我区现行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禁止(淘汰)类产业项目且属于工业园区范围外的;
2.连续三年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D类且属于工业园区范围外的;
3.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
4.已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5.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整改到位的;
6.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不予办理的其它情形。
二、续期年限
(一)符合续期条件,准予办理续期手续的,续期年限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年,同时,与原合同签订年限及多次续期后的累加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办理手续的,租赁期限参照上述企业类型的续期期限。
(二)符合短期续期条件,准予办理短期续期手续的,续期最高年限按以下情况认定:
1.发改产业导向为鼓励类或允许类,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A、B类的宗地,一次最长为10年;
2.发改产业导向为鼓励类或允许类,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C、D类的宗地,一次最长为3年;
3.发改产业导向为限制类的宗地,一次最长为3年;
4.发改产业导向为禁止类或产业不符合工业用途或因产业调整等原因暂时空置的宗地,一次最长为2年;
同时,续期年限与原合同签订年限及多次续期后的累加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办理手续的,租赁期限参照上述企业类型的续期期限。
(三)对于续期出让年限起算点以土地证证载时间为准。
三、收费标准
(一)标准续期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出让金基数为现行基准地价的20%,在出让金基数上再按联审确定的续期年期(对照《不同年期基准地价表》)进行修正。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萧山分局向土地使用权人出具续期出让金缴款通知书,续期出让金应一次性交付。
(二)按照《中共萧山区委 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萧委〔2014〕13号)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与开展2017年度全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萧政办发〔2018〕93号)要求,土地续期出让金分等级收取。
1.A类企业(优先发展类)按照标准续期出让金收取;
2.B类企业(鼓励提升类)按照标准续期出让金上浮5%收取;
3.C类企业(监管整治类)按照标准续期出让金上浮10%收取;
4.D类企业(淘汰限制类)按照标准续期出让金上浮20%收取;
5.发改产业导向为限制类项目的,参照C类企业(监管整治类)执行;
6.发改产业导向为禁止类项目或产业不符合工业用途或因产业调整等原因暂时空置的,参照D类企业(淘汰限制类)执行。
(三)土地续期出让金按整年收取,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收取。
(四)租赁费的计算方法:租赁费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杭土资〔2008〕228号)相关规定,按年收取土地租金,土地租金标准按照相同条件下的续期出让金乘以土地还原利率确定。土地还原利率暂按照7%确定。
四、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的时间
1.续期申请提出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出让年限届满前两年。
2.同一土地证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到期时限,较晚到期的部分宗地尚不满足续期申请时限条件,但到期时限与最早到期时限相差在5年内的,可一并提出续期申请。新续期后的证内各部分宗地到期年限应保持一致。
3.同一企业、同区块范围内存在多本土地证的,可在最早到期地块符合续期时限条件时,对其他尚不满足续期申请时限条件的宗地,可按前款规定办理,新续期后的各宗地终止年限应保持一致。
(二)联合审查的内容
在办理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续期手续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先取得宗地所在镇街(平台)同意续期的书面意见,再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牵头发起联审程序,会同区发改、生态环境、经信等相关部门和镇街(平台)对该宗地及其产业、经济效益、城乡规划情况、征迁情况等进行联审,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提出申请的资料
1.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续期(临时延期)报告。报告应注明土地使用权证书证号、土地使用权人、宗地坐落、使用权到期日期、本次申请续期面积、申请续期年限等内容。
2.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信等相关部门和镇街(平台)对该宗地及其产业、经济效益、城乡规划情况、征迁情况等的审核意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工商营业执照(涉及企业已注销的提供相应的工商证明)。
5.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出让合同。
6.现状地籍测绘成果。
7.共有权人同意续期的法律具结书。
8.其它相关资料。
以上2—5项可由审批部门通过部门数据共享平台获取。
(四)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并经区政府同意续期的,需就该土地使用权出让续期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续期的出让方式为协议出让。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可与规划和自然资源萧山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续期(或临时续期)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
(六)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或租金)及相关规费后,规划和自然资源萧山分局给予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受让人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萧山分局申请办理原土地证注销登记并申领新的不动产权证。
五、不予续期及到期未申请续期的处置办法
经审核认定为不符合续期条件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萧山分局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书》。
经审核不予续期、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由出让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予以依法收回。
对于配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在镇街(平台)与其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并及时办理土地证注销后,可由宗地所在地的镇街(平台)给予奖励。
六、特殊情况下续期申请人主体资格认定及续期年限的相关规定
(一)原土地使用权者为自然人的工业用地申请续期的,同意以个人名义继续办理续期手续,续期年限为2年,收费标准参照D类企业标准执行;
(二)原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并已注销,且土地使用权年限已届满无法完成转让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企业性质为非法人企业的由原企业全体经营者提供注销证明后并由税务部门出具契税缴纳的相关证明后,可以全体经营者名义进行续期手续,续期年限为2年,收费标准按D类企业标准收取;
2.企业性质为法人企业的,由原企业全体股东提供注销证明后并由税务部门出具契税缴纳的相关证明后,可以全体股东名义进行续期手续,续期年限为2年,收费标准按D类企业标准收取;
3.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注销前事实已转让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原企业开办者按前两款规定办理续期手续,续期年限为2年,收费标准按D类企业标准收取,续期完成后,按土地转让规定办理过户登记。上述企业注销包括企业投资入股、分立合并、母子公司间资产转让。
(三)原企业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司法拍卖程序的,由破产清算小组或抵押权人在经得法院即将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确认后,以原企业的名义作为续期主体办理续期手续,续期的到期年限按续期后有效期2年确定,收费标准按D类企业标准收取。如遇清算时间较长,或已进入重整、和解程序的,经法院认定后可适当延长,但续期后有效时间最高不得超过5年。续期完成后,由法院凭续期《批准通知书》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四)对上市培育企业要求延长年限的,收费标准可按本办法操作。
(五)对已列入创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经创新型产业用地领导小组确认后,可按确认时间提前申请续期,收费标准可按本办法操作。
七、其他
本办法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3月28日起实施,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萧山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不同年期标准续期出让金表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