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11/2019-07462 成文日期 2019-11-20
发布机构 区人力社保局 统一编号 AXSD13-2019-0007
文 号 萧人社〔2019〕100号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杭州市萧山区技师工作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20 11:5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分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区高技能人才培养,积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和能工巧匠在名师带徒、技术攻关、技艺交流、技能研发和服务社会等方面的带动和辐射作用,根据《关于萧山区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区的若干意见》(萧委办发〔2019〕4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萧山区技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区技师工作室”)是经区技师工作室认定委员会认定,以高端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重点,以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为主要依托,由我区具有绝技绝活的技师领办,开展技术创新、技能攻关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场所。通过搭建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推行技能大师带徒制度,培养一批具有高超技能的高技能人才,造就一批能够继承传统技术工艺的能工巧匠。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区技师工作室管理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实施,并会同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总工会、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区技师工作室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

2.研究制定全区技师工作室建设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3.负责全区技师工作室的宏观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推动和业务指导,做好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建立的推荐工作。

4.积极探索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途径、新办法,及时总结、推广技师工作室在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第四条设室单位是区技师工作室建设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接受各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制定和实施技师工作室具体管理办法。

2.设立技师工作室管理办公室,成员由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技师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安排技师工作室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

3.制订技师工作室年度工作计划。

4.配合做好上级技师工作室管理部门对技师工作室的检查、考核评估工作。

5.对技师工作室开展传艺带徒、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工作给予指导,推动技能大师实践经验及技术技能创新成果的传承和推广。

第五条区技师工作室的主要职责是:

1.实行名师带徒。以领办技师为带头人,带高徒、传绝技,开展技能传帮带和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把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成为企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基地。

2.开展技术攻关。发挥技能人才团队优势,立足企业进行技术革新,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把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成为推广新技艺、开发新产品的创新舞台。

3.推动技艺交流。立足企业,面向行业,着眼职业(技工)院校,开展技艺技能交流传播活动,把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成为高技能人才技能展示互动的交流平台。

4.引领技能研发。通过搭建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总结技能大师的绝技绝活和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强化应用试点和理论推广,把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成为高技能研发的前沿阵地。

5.发挥社会效益。依托所在单位,根据领衔人从事职业(工种)情况,可视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社会提供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参加社会服务活动,把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成为承担社会服务功能的服务中心。

6.弘扬“工匠精神”。结合生产实践和岗位要求,大力弘扬执着专注、敬业奉献、推陈出新、精益求精为主要内容的“工匠精神”。

第六条领办技师负责技师工作室具体运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

2.按规范化要求建设技师工作室。

3.负责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区技师工作室每年申报认定一次,每次认定不超过5家。

第八条萧山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均可申请建立区技师工作室。

第九条申请建立区技师工作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领办技师。由技艺精湛、贡献突出、群众公认且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或具有绝技绝活的技师、高级技师担当领办技师,且团队中拥有3人以上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技能人才。

2.有基础保障。申办单位要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制度,明确技能大师的工作职责,并签署工作协议。有进行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的工作场地和设施、设备,有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工作有贡献及培养技能人才、授艺带徒有成效的技能大师有相应的奖励制度。

3.有项目需求。有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或企业需要解决的技术工艺难题或技改项目,特别是参与区级以上重点工程和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参与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引进吸收再创新项目,或承担绝技绝活代际传承任务。

第十条申报认定程序:

1.申报受理。申请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市属在萧各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区人力社保局。

申报材料包括:

(1)《杭州市萧山区技师工作室申报表》(附件1)。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申办工作室名称(格式为“萧山区+领办人名字+职业工种名称+技师工作室”)、领办技师和工作室成员简介、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在单位对工作室支持措施,以及工作室建立后工作计划、主要工作方向等。

(3)相关佐证材料:

①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②领办技师和工作室成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③其他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包括区级及以上获奖证书、专利、新闻报道、论文、著作和技术攻关、技能研发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5份,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申报表和申办报告的电子文档。

2.专家认定。区技师工作室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和专业评估,对技师工作室的资格条件进行综合评审和认定,提出专家评估意见。

3.评审确定。区技师工作室认定委员会根据专家评估意见,通过投票的方式确定区技师工作室名单。

4.公示公布。拟认定的区技师工作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发文公布。

5.授予牌匾。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杭州市萧山区技师工作室”牌匾。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对认定的区技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开办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认定的区技师工作室,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重点创新团队。

第十三条工作室的领办技师,优先推荐参加高技能人才国(境)外培训,优先推荐参加市级及以上首席技师和各类人才奖项的评选。

第十四条区技师工作室评选管理和日常服务工作等经费,由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拨付。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区技师工作室建设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途径、新办法,及时总结推广技师工作室在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

第十六条各设室单位对技师工作室要加强指导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技师工作室的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补助经费;对技师工作室开展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传艺带徒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工作有贡献的技师工作室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培养技能人才、授艺带徒的技能大师给予一定的津贴报酬。

第十七条日常管理。加强区级技师工作室建设,对区技师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区人力社保局将不定期检查工作室的运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考核评估。区人力社保局每年组织专家对认定满1年及以上的区技师工作室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建设、制度建设、工作业绩和补助资金使用等方面。

1.考核评估材料:

(1)《杭州市萧山区技师工作室考核评估表》(附件2)。

(2)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3)相关台账资料。

2.考核评估程序:

(1)各技师工作室根据《杭州市萧山区技师工作室考核评估表》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相关台账资料报送区人力社保局。

(2)区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成立考核评估组,对工作室进行实地检查和材料评审,根据评估标准进行打分,考核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九条经考核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家3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并择优推荐参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对认定满3年且市级及以上考核评估优秀的,根据上级有关要求落实好资助保障。

第二十条区技师工作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设施设备购置、原材料消耗及技能研发、交流推广等有关的费用支出。各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撤销“杭州市萧山区技师工作室”:

1.工作室拒绝接受区人力社保局考核评估的。

2.连续2年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3.领办技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提前退休的。(市级及以上技师工作室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4.领办技师离开申报单位的。

5.申办单位被注销或撤销的。

6.工作室领办技师或工作室因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直接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技师工作室的,列入区技师工作室管理范围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杭州市萧山区技师工作室管理办法》(萧人才〔2016〕3号)文件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杭州市萧山区技师工作室管理办法pdf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