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8/2019-07453 | 成文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AXSD10-2019-0005 |
文 号 | 萧民〔2019〕124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红山农场,萧山农商银行各支行:
为切实加大对我区水库移民创业致富的金融支持力度,有效满足水库移民创业资金需求,进一步促进水库移民安居乐业,不断提高生产生活水平,经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决定调整《萧山区水库移民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萧民﹝2018﹞89号、萧财社﹝2018﹞210号、萧农商银﹝2018﹞40号)有关“贷款贴息资金管理”要求,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内容
(一)水库移民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为每户50万元(含),超出部分不予贴息。
(二)省下达的专项资金总量多于或等于当年需支付的贴息资金总额的,区民政局按照下列标准将贴息资金拨付至贷款移民:年度利息在15000元以内的,按实际金额取百位数贴息;超过15000元(含)的,按15000元封顶贴息。
(三)水库移民贷款贴息资金每年结算一次,贷款利息由贷款移民先行支付。正常还贷并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区民政局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印发联合文件,资金由区民政局向区财政局申请用款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通过社会化方式将费用发放至申请人银行卡或存折内。
二、其他事项
1.本通知调整内容未涉及的,仍按《萧山区水库移民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萧民﹝2018﹞89号、萧财社﹝2018﹞210号、萧农商银﹝2018﹞40号)相关规定执行。
2.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