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18-07271 | 成文日期 | 2018-09-07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 AXSD01-2018-0011 |
文 号 | 萧政发〔2018〕61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有效性 | 拟修改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和引导民间力量进入教育领域,依法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和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16〕2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发展要求与目标。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将民办教育纳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政府承担发展教育责任不变、保证教育投入依法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统筹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协调发展,着力优化结构,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教育,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互补、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教育体系。
按照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关于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要求,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加强制度保障,优化投资环境,建立有利于促进民办学校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引导支持民办学校合理定位、提升水平、办出特色,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优质化、国际化的教育需求,为我区加快建设“三化”的新萧山提供有力的教育支持。
二、民办学校的权益与责任
(二)实施分类管理。民办学校根据相关规定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类依法许可登记,并接受相应的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取得许可后到民政部门登记,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许可后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具有国有资产成分,且符合我区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政策机关登记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完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差异化扶持政策体系。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机制办学。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属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营利性民办学校转换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
(三)完善民办学校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加强科学管理,落实管办分离要求,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决策机制和监事会监督制度,规范成员构成、议事规则和运作程序。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要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党团组织和工会,实现学校内部的科学民主管理。
(四)落实法人财产权。各类民办学校举办者须按规定将应出资资金投入学校,足额到位,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确认。对民办学校各类投资、捐资、办学积累等形成的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产权均办到学校名下。资产尚未过户的,须限期过户,实行按账面原值过户记账,未经批准,不得出租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资人对民办学校享有相应的举办者权益,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抽逃或侵占学校法人财产。
(五)建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奖励激励机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相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核准,可按规定比例计提,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按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当年度一年贷款基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年度1月1日基准利率为准)的2倍计算。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规范资产管理。建立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出资者投入资产、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受赠资产和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分别登记入账,定期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七)设立风险基金。探索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维护学校办学安全稳定。风险防范金可从财政对民办学校的公共财政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中提取。鼓励民办学校以年学费收入的1—3%向该专户注资,风险防范金专户累积金额分别达到要求时可不再注入,民办中小学(以校区为准)在校学生在1000人(含)以下为60万元,1000人以上1500人(含)以下为90万元,1500人以上为120万元;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300人(含)以下为15万元,300人以上400人(含)以下为21万元,400人以上为30万元。民办学校提存风险防范金情况作为公共财政扶持奖励的条件和依据。风险防范金专户主要用于学校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补发教师工资及支付其他应急费用。学校注入的风险防范金及相应收益归民办学校所有,学校依法终止办学时可予提取。风险防范金专户资金施行先行赔付制度。
(八)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在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面保障的基础上,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提出财务清算和师生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维护社会稳定。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一定额度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形成的净资产和补偿、奖励后的剩余资产属于社会公共资产,探索通过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托管等方式进行管理。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保障师生权益
(九)创新教师服务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凡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并与民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均可参加人事代理;参加人事代理的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审、业务培训、课题立项、评优评先、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探索公办与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鼓励支持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工作,流动教师应与公办学校依法解除或终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所在公办学校应协助做好人事劳动关系接转等手续,并按规定报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有关部门不得限制人员流动。民办学校中经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原在编在岗公办学校教师,今后若需重新流动到公办学校的,按照工作需要、编制和岗位空缺、专业对口、能否适应等原则,经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跨行业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应按新聘用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的工龄、教龄可以连续计算。
加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中小学校任职任教管理。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薄弱民办中小学校,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派遣数量不得超过该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年。违反相关规定配备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民办中小学校,必须承担相应区域的公共服务责任,其招生参照公办中小学校实施管理,更不得跨区域招生。
(十)提高教师社保待遇。民办学校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可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积极鼓励民办学校为职工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其退休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民办学校要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教师定期体检制度。
(十一)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民办学校应结合办学效益与公办教师待遇水平,提高本校教师工资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教师工资及奖金,按规定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严格执行中小学寒暑假和法定休假的有关规定,保障教师带薪休假权利。民办学校应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所需经费,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倾斜一线、倾斜骨干的分配原则,完善内部分配办法,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
(十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国家助学政策,并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按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为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购买校方责任险。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费用和代收代管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成本补偿原则,据实收取,及时决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
四、落实保障要素
(十三)建立健全财政扶持制度。进一步加大民办教育财政扶持力度,建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在规范对民办学校考核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构建面向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扶持、奖励与督导、考核相结合的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差异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引导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发展。
整合已出台的各类补助政策,建立以生均教育经费为基本依据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公共财政扶持政策。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新学年学籍人数给予生均教育经费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高中教育段民办学校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上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依据(具体以在职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为依据测算,下同)给予一定补助,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30%,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高中教育段民办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20%;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当年度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予以补助。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教师培训、教师工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资助、办学条件改善等。经费补助应以考核为依据,向标准化、特色化、优质化、普惠性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倾斜。具体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四)完善民办学校收费政策。实行更加开放的分类定价机制。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相应星级标准执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按《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市场化改革试点,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十五)规范土地使用权。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可以按行政划拨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原按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和教育用地功能均保持不变。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租赁等方式处置。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依规通过土地置换迁建、扩建,做大做强优质资源。民办学校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十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各项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用水、用电、用气、物业管理等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教育服务收入及民办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收入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民办学校建设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民办学校发起(或联合发起)设立的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十七)完善产权流转制度。健全民办学校并购重组和举办者变更退出机制。除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外,其他类别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出资或投资者对所有者权益(股权)可以增设、释股、转让、继承、赠与,但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回资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产权流转过程中,一律按账面原值计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市场规则操作。所有者权益流转纳入政府产权交易平台,规范操作。
(十八)健全民办教育投融资体制。完善教育投融资平台,健全民办教育投融资体制。围绕解决民办学校办学主体单一问题,支持民办学校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开展股权等方式融资,帮助民办教育实现集约化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产权清晰、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还债务能力强的民办学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开展学校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金融服务。
(十九)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教师培训计划中。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务评审、业务竞赛、评优评先等,指标计划实行单列。民办学校要按照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10%和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足额提取培训经费,依法保障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合法权益。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以三年一个周期完成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工作,大力提升学前教育整体质量。
(二十)建立优秀人才引进机制。鼓励民办学校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建立面向全国的优秀教育人才引进机制。民办学校按相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后,享受我区人才优惠政策。
五、积极扶持引进优质民办教育资源
(二十一)统筹公办民办学校规划布局。在制订教育规划布局时,要统筹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建设规划,完善区域内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布点工作。加强学校项目选址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在规划新区中心、产业小镇等区块时,应当有相应的民办教育设施布局规划。国土部门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统筹考虑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用于引进高端民办教育资源,以保障民办教育用地需求。
(二十二)推进“项目引资”。在落实制度保障、明确项目学校类别、规划条件等基础上推行民办教育“项目引资”工作,搭建平台,通过公开招标、项目比选、协议引资等多种方式,遴选确定合适的举办者。建立民间投资教育的“绿色通道”,优化投资服务环境,提升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二十三)加大优质资源的培育引进力度。积极引进具有省级以上示范学校办学经验,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名优教师资源丰富、有专家管理团队支撑、并由省级以上名校长负责管理的优质高端民办教育资源。
(二十四)建立多渠道项目与品牌引进机制。对国际品牌或国内知名民办教育品牌,可采用“一事一策”的方式引进。探索通过新建或原有校舍低租金、零租金等方式,由有教育情结、教育经验和经济实力的教育名家或品牌学校通过民营机制办学,建设高端学校。探索原公办学校通过委托管理等办学形式,引进优质民办教育资源管理运行,提升办学品质。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支持民办学校办学。
六、加强监管与服务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各部门要把推进民办教育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区政府成立民办教育发展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教育、编委办、发改、财政、人力社保、公安、民政、市场监管、国土、住建(规划)、税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定期研究分析,解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制度设计和政策创新,尽快完善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为我区民办教育发展创设良好的政策环境。针对民办教育办学体制特点,加快政府管理方式转变,加强宏观管理与服务。
(二十六)规范民办教育管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民办学校规范发展。完善督导评估制度,把民办学校全面纳入教育督导评估范围,积极推行管、办、评分离,探索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引导和推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从粗放式发展向优质化、特色化、多元化发展转变,创新办学理念,打造特色品牌。
强化民办教育监管。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加强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民办学校要按规定定期上报公开相关信息。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加强民办学校学籍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民办学校应按照规定招收符合条件的学生,不得擅自突破核定办学规模。严格审核民办学校的招生资格和招生广告(简章)。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简章)向社会公布前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加强民办学校的年检工作,并将年检结果作为政府财政资助和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区教育局要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行民办学校许可证电子化管理,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二十七)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平台及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民办学校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确保学校建设和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省、市标准,并要加强对辖区民办学校安全督查,对问题突出的学校依法进行处理;对已审批的民办学校,未达到办学基本建设、消防、卫生等要求的,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责令停止办学,并依法取消办学资格,学生属地分流、安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一步加强无证办学行为的整治和取缔工作,确保全区教育环境安全、有序。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建立校园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岗位安全工作职责;要制定和完善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七、其他
(二十八)本意见所指的民办学校是指在本区范围内经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
(二十九)本意见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萧政发〔2007〕84号文件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本意见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7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